1、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单元概述: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西方法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元课标要求:1.知道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3.
2、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理解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4.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第七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课标要求: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本课重点: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的融合,即律令儒家化;本课难点:从宋朝至清朝,乡约内容的演变;知识概要一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 德治 (1)背景:夏商时期,君主和贵族可以殄灭生命。如“人殉”、“人祭”。(2)起源:西周建立起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3)发展: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找救国新思想。2.
3、法治(1)早期国家已经有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2)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德治与法治之争开启。3. 德治与法治之争(1)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注重教化。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孟子主张“施仁政、省刑罚、薄税敛”。(2)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唯法为治。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耕战,军功授官;韩非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3)儒家思想不合时宜,在当时备受冷落,后来才得到重用。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建立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需要,受到重用。二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 秦汉的法治(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商
4、鞅“改法为律”。(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汉朝廷还发布“令”,即法律命令。(3)三国魏明帝减省律令,司马昭主政时再此减省魏律。2.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引礼入律)(1)原因:汉武帝后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学士人以经注律,魏明帝设置律博士的推动。(2)表现: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3. 唐朝礼法结合,提倡礼治(1)唐高宗时,撰成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学体系确立的标志。(2)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3)社会层面,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三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如天圣令;元朝在
5、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2.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曾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3.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4. 宋朝,理学形成,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深入到族规、家训之中。如朱熹的家礼和小学。5.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如北宋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6. 明朝后期,乡约改而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7. 清朝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和雍正帝的圣谕,也常引用大清律例,使乡约约束力加强,并与法律合流。第八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标要求: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
6、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本课重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本课难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知识概要一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1. 渊源罗马法(1)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又称十二表法。(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2. 发展日耳曼法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3. 普通法系12世纪前后,普通法在英国逐渐形成。1215年,英国通过大宪章,开始限制王权。英美等国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别
7、称“英美法系”。4. 民法系1789年,法国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附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1. 不同点:(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与辩护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还存在陪审团制度。(3)法律适用不同。分别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形式。(4)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
8、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5)法律编篡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于单行法。2. 相同点:(1)本质 都是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2)法律指导思想 都受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3)法律背景 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4)传统 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谁为主体的问题。二 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1. 基本特征:(1)国家权力结构层面,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立法和司法二者独立。(2)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3)司法实践过中,坚持程
9、序公正和无罪推定。为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建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2. 局限性: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对个人权利的认定存在逐渐改进的过程。三 宗教伦理与教化1. 背景:5世纪,日耳曼人国家(法兰克王国)逐渐接收了基督教。2. 表现:教士们主要任务是宣讲教义;要会还开办学校,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节日大多与宗基督教有关;教会对人们的日常告诫。3. 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4. 发展形成新教(1)内容: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2)影响: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10、,激发了人们追求财富的热情;但对宗教的迷信束缚了人们的思想。第九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课标要求: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本课重点:新中国的法制进程;本课难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和地位;知识概要一 新中国的法治进程1. 开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等文件。2. 初创:20世纪50年代表现:1950年,先后通过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3. “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4. 文革之后,进入新时期(1)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方针(十六字方针)(2)1982年,制定了1982年宪法等基本法律。(3
11、)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4)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到2010年,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涌现出的英雄模范有孟泰、王进喜、焦裕禄、雷锋、李四光、邓稼先等。2.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3. 1994年,中共中央提出把爱国主义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2001年,又从以德治国的高度规划思想道德建设。4. 2006年10月,中共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共十
12、八大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识拓展】一、中国古代法律与古罗马法律比较1、法律性质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包括奴隶制及封建制两种性质,古罗马法律只有奴隶制的性质。2、法律结构不同。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3、法律内容不同
13、。中国古代的法律以礼为灵魂,礼大于法,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法律服从人情和道德,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古代罗马将自然法作为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罗马法主要内容是维护私有财产,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重证据、讲程序,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4、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不同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 4、法学家的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其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
14、,中国古代法律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5、历史影响不同。中国古代法律只要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而古罗马法律积极影响了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法律和法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二、古代教化与民众乡村法律生活关系1、古代中国人对社会秩序的认识是,伦理道德是治国安民之本,法律及其手段是“末”。对社会的管理重视人心控制,强调以德教民。就使法律的保障和示惩作用,在理论上降到了“为人不耻”的境地,甚至历朝历代各级官吏都耻于学法,耻于言法,耻于为法吏。各朝都不准民间私授律学,不准私家收徒讲授,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使民间法律教育一片空白。 2、古代乡村法律教化不是教育
15、民众知道法律条文是什么,不是教育他们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教育他们远离法律事务,要以诉讼为耻。”,认为“兴讼”的人是不服教化的人,安守本分的人是不会身涉公堂打官司的。无讼”“息讼”教育使民众放弃正常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保障,压抑自己的个性,培养无限的容忍。使人们不明法律、鄙视法律、漠视法律,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变得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3、法律教化及其作用被置于末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伦理道德规范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境地,因而中国古代教化的重点是对民众的伦理道德教育,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众能遵守纲常礼法,遵守封建等级秩序。4、乡村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农民绝大部分是在与族长打交道,而他们又多是地主,地方官员维护族长和地主的权益,将农民的法律保护置于地主、族长控制之中,农民在与地主或族长发生纠纷时,是由地主或族长来直接解决,地方官员没有起到监控、限制地主和维护农民的作用,这就放纵了乡村中的阶级压迫和对农民的侵害。三、宋明理学与同时代西方宗教有学者称王阳明为“中国的马丁路德”,王阳明对程朱理学的改造与西方马丁路德对基督教神学的改造具有同等的的价值与地位。这主要是因为王阳明心学改变了程朱理学探求知识的繁文缛节,强调内心的反省(致良知);西方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改天主教的“因行称义”为“因信称义”即信仰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