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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教育》山西省运城中学高二历史人教版教案 选修3: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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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教学目标】 目 标内 容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识记理解运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邦联条例;制宪会议比较美国资产阶级共和制与英国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异同,认识民主制度因国情各异而必然呈现多样化的基本特点。知道美国1787年宪法中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规定,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教训。论从史出问题探究历史比较概括阐释认识美国民主政治产生的历史条件的主要内容,学会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历史和现实问题,确立积极推动民主进步的历史责任感。美国的政治体制 基本原则 ;历史意义【教材结构及重点难点】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1.邦联条例

2、2. 制宪会议二、美国的政治体制1.基本原则 2.历史意义 重点:1787年宪法和美国的政治体制难点: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认识【教学方法】本节课主要采用叙事谈话讲述法进行,同时配合提问、历史比较、课堂讨论等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了解推动人类政治文明进程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并给予积极、客观的评价,以确立积极推动民主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导入新课】时至今日,西方各国通过革命和改革逐渐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因国情不同,各国政治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现代西方国家主要有哪两种政体类型?(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君主立宪制最典型的代表是英国,而共和制最

3、典型的代表是美国。那美国的共和制政体都有哪些特点呢?由此导入新课。【讲述内容】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1.邦联条例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与众不同的是,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战争胜利4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产物,是一部实质上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但邦联条例存在明显的草率性和过渡性,在许多原则问题上是含糊其辞甚至含混不清的。

4、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1个独立主权国家的结盟,还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如果是1个主权国家,那么,构成这个国家的13个State就是“州”,美利坚合众国就应该叫做“州联”(事实上也有人主张用这种方式来翻译United State)。相反,如果是13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则United State就是“国联”,State也得理解为“国家”。可惜“州联”和“国联”的理解都不准确,因此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 State称为“邦联”。邦联不是国联,也不是联邦。也就是说,在邦联制度下,那些联合起来的State ,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邦制度下的州,而是具有“半国

5、家”性质的“邦”。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邦“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这些权力和权利部分地授予邦联。所以,这个时候的United State of America(美国),还只是“邦之联合”(邦联),而非“联合之邦”(联邦)。组成邦联的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因此本文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邦。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州。但这样一来,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些不三不四、非驴非马了。他们甚至自己也弄不清楚这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43岁的马萨诸塞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会议上就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

6、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殖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独立战争胜利了,而胜利后的国家状况并不那么理想,甚至充满危机。除了面临种种的经济困难,使社会矛盾激化,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政府成为迫切需要。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之邦”,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胜利之后分道扬镳的各邦,只好派出自己的代表,重新开会讨论

7、解决的办法。于是,制定一部全新宪法的会议便由此召开。这就是后来被称作“制宪会议”的1787年费城会议。2. 制宪会议 为了克服邦联政府的弱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各州于1787年5月9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1787年费城会议的发起人之一、后来被称作“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他当年年初写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显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全国最高政府”,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法律,才能约束独立的各邦,并对新成立的“全国最高政府”授权。这可不是修

8、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与会代表很快就发现,他们其实也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对邦联条例进行其实无济于事的修改,要么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个文件,即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一种选择等于什么都没做,实际上能选择的就是后一种。于是,原定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就变成了制宪会议。不过,这次会议的任务原本不是制宪,与会各邦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74人,但实到只有55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11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13人,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

9、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12个邦的39名代表,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40人,只不过比74人的半数稍多一点(55)。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足足开了三四个月之久。经过激烈的斗争和妥协,制宪会议最后了通过宪法草案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20年,就算不错了。好不容易才草成

10、的宪法,在交由各邦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邦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特拉华和新泽西的议会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则以2:1的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已达到法定的9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邦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美国的开国领袖们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实行联邦制。二、美国的政治体制1.基本原则 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七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

11、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State)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六条规定宪法的地位,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但在这个简洁的文本中,却包含着一个精巧的设计。根据这一设计,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各邦部分让渡权力,变邦为州),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国会通过的法案“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

12、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人或哪个机构可以大权独揽,说一不二。美国以宪法为立国之本,用宪法来统一和治理国家,将立法、司法、行政和各州权力都置于宪法之下,这就保证了集权而不专制。在宪法的统辖之下,各州(State),包括后来加入联邦的各州(现在已共有50个之多),都享有充分的主权、独立和自由。他们都各自有着自己的宪法,自己的法律文字体系,自己的司法范围和法院系统,并按照自己的宪法由自己的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和官员,不受联邦政府的左右,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就行。很清楚,美国的50个州,是

13、用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联邦宪法)联合起来的。而且,联合之后,仍有相对的独立和高度的自由。宪法协调了大小州的矛盾,协调了南方州和北方州的矛盾,确立了中央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民主原则等一系列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 自宪法生效以来,美国又通过27条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以及总统、国会和政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大大丰富了宪法的内容,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至今200年一直沿用。 美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1)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2)代议制原则;(3)分权制衡原则;(4)文官控制军队原则。(5)法治原则。以前中学历史教材谈到美国

14、的1787年宪法时,一般只提到它贯彻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其实,它还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和联邦与州分权原则,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解决了建国的重大问题。一、“主权在民”的原则。“主权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基础。他的思想核心内容是驳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发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政治主张。美国联邦宪法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在民”思想。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政体,

15、把最后的权力赋予人民。人民通过选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各行政部门的工作。同时,人民通过代议制的国会,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最终实行也必须通过特定的民众批准程序。除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无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联邦议员和州议会赞成才能成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制宪议会的批准。至此代议制为特征的共和政府形式在美国得以确立。二、“三权分立”的原则。“分权”思想最早也是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来的。洛克为了保证他所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实现,提出了“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

16、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指出,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机关来掌握,如果同一机关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权力,就不可能保证“主权在民”思想的贯彻。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继承和发挥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他认为,如果这三种权力不互相独立、互相约束,那么就没有自由可言。美国联邦宪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主张付诸实践。美国联邦政府的结构与权力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宪法规定,美国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平等独立的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其自己的职权范围,彼此没有从属关

17、系,但又必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由其他两个部门加以制约,以此防止滥用权力。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实行两院制,每两年为一届。参议院体现州权,不管州大与州小,在参议院中具有等同的代表权,任期6年。众议员由各州选出,任期两年。国会参议员由100名组成,国会众议员由435名组成。总统制是美国的一项制度发明,始创于200多年前。总统在美国具有多重含义,它是国家元首、政党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首脑和主要的立法创议人,同时体现着国家统一的力量和权威。总统的产生、任期。美国总统的选举实行复杂的选举人团制度,即每个州先选出选举人,再由他们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总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

18、过两届。总统的权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国家元首权、行政首脑权、立法权。司法机关联邦法院,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它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每个州的法院系统。前者根据联邦宪法和国会法律设立,后者则由各州设立。二者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第二,美国的法院(联邦的和州的),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三、“联邦与州分权”的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这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历史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的邦联条例规定设立的邦联政府实际是一个各州代表组成的州际委员

19、会,其权力十分有限,邦联政府不过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华盛顿曾经描绘邦联政府是“一个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虚设。因此,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总结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由联邦制取代邦联制。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但是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并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的一系列权力: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币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维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州保留权力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

20、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力的保留的分权方式,联邦与州的权力有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宪法同时规定: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美国宪法最初并未系统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法案及其后来的宪法修正案及最高法院的判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合教材【历史纵横】补充一下该问题。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财产权、生命权、精神权利。美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主要有三个原则:不得剥夺公民权

21、利和溯及既往。正当程序原则。平等的法律保护。2.历史意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它在1787年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资本主义宪法,提出了若干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 自1787年制定出第一部宪法之后,美国又采取独特的方式,即在保留1787年宪法原文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增加修正案的方式,目前已生效的修正案有27条。在修正案的同时,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这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至今200多年仍被沿用,从而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另一个重要而独特的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政治成为了一种可操

22、作的现实。这些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共福利、共和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意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上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构成了具有美利坚特色的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不仅为美国在过去两百年中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乃至当今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政治发展。在肯定美国宪法的独创性和历史开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对于参加 1787年费城制宪的美国的“国父们”

23、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但这部宪法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它允许奴隶制的存在,在选择问题上,最初只有白人男性才有选举权,不承认广大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

24、同白人相等的权利。只是后来宪法得到不断的修正,黑人和妇女的权利才陆续地得到承认。迄今为止,联邦宪法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斗争成果这些修正对美国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课的知识学习完后,教师应结合前课的知识组织如下问题来锻炼学生的分析比较问题的能力。试比较英国议会和美国议会的不同: 英国议会:一、英国议会的结构: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组成。二、英国议会的职权:1.英国上议院有两种职权:立法权和司法权。2.英国下议院的职权主要有三种: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 三、英国议会的内部组织:1.上院设议长一人,由大法官兼任;2.下院设四种组织机构

25、: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议会党团和服务性的行政机构。美国议会:一、美国议会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1789年纽约的第一届国会宣布联邦宪法正式生效。 二、美国国会的结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三、美国国会两院地位是平等的,两院平等行使立法权:1.两院共有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财政权、调查权和弹劾权。2.参议院有批准条约权、对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的批准权。3.众议院有财政案、弹劾案的提案权,以及当总统候选人没有任何一位获得绝大多数票时,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1人为总统的权力。【课后研讨】有一种观点认为“共和”、“民主”、“自由”、“宪政”等是一回事,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说法,没有必要一一细分开来

26、。这种观点是对现代政制的误解。现代政制由几种互有联系然而彼此冲突的因素整合而成,只有一一予以界说,方可准确、深刻地理解现代政制。你是如何理解“共和”、“民主”、“自由”、“宪政”的?说说你的理由。 思路:1.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现代共和政体是国家权力分别授予几个相互独立和牵制的部门执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官员管理的政府。2.民主并非共和的代名词 ,它只是共和的因素之一。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为了自由,民主必须受节制。民主共和国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 3.共和主义是与一切集权政体相对立的一种政体,无论是个人、寡头,还是多数的集

27、权。共和主义组织政府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分权制衡,反对分权制衡也就是反对共和政体,说分权制衡不适合某国国情,也就是说共和政体不适合该国国情。4.共和政体需要公民美德、公共精神,需要良好的道德习俗来支撑。【本课小结】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轨迹,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发表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到制定邦联条例和州宪法,再到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过程。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依据这部宪法选出的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选总统。根据这部宪法建立起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则是最典型的共和国。它甚至被称作“共和国之祖国”(梁启超语)。美国宪法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用成文法的方式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是用三权分立、权利制衡的方法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二是用权利保护条款明文保护人权不受任意侵犯。正是由于它有着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共和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一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散联邦,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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