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需“说理”安监系统执行机关对“说理式”执法模式的认知程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说理式执法”仅用于已确定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案件,将“说理式执法”狭义理解为“说理式处罚”。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失之偏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应是“说理式”执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职责界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三大类,而监督检查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最普遍、最常用。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面广量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一,单靠安监部门的职权去压制,是不能解决根
2、本问题的,甚至还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样就需要在监督检查过程当中运用“说理式”, 通过说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知识,使行政相对人知理、明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法律规定办事,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采取“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第一个是使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生产安全,不愿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认为安监部门是吹毛求疵,夸大其词。解决这一问题,“说理式”执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把行政指导、教育规范和查处相结合实际情况,来加强被监督者的认识,增强被监督者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落实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
3、结束后,要充分征询被检查单位对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可事后向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三是程序要过的细。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等程序性的要求,程序的忽略,往往会带来后期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在监督检查中引入“说理”,并不是说对检查结果进行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接受和处理结果的认同常常是通过对执法程序的过程感受来体现的,因此要在规范程序的同时进行告知、说理, 让行政相对人自始至终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同时将说理制度吸纳监督检查程序中去,使之成为安监人员的程序性义务和职责,以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接受。三、提高“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途径一要有善于检查的底气。
4、安全生产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比较强的工作,目前安监人员的知识、能力、手段等诸多因素仍然缺乏,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生产技术逐步走向多样化、专业化、科学化,工艺流程渐渐复杂。虽然近几年以来实行了“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每次检查或复查都要组织专家参加,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履职能力,以专家的标准钻研业务,注重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全面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努力实现专家监管、专家执法。二要有勇于担责的勇气。要克服自危心理,把监督检查作为对自身业务素质最好的检验,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5、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要有勇于纠正的负责精神,不护短、不怕得罪人,及时指出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意见;遇到紧急情况,不惊慌失措,自乱阵脚,保持清醒头脑,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直接化解矛盾。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4号令)10种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保护好自己,履行好职责。三要有乐于沟通的脾气。安监人员肩负着监督检查、普法说理的重任,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将直接影响到能否顺利开展工作。尤其是在企业对监督检查工作存在抵触情绪时,要大方得体、游刃有余而又不伤和气的处理好矛盾。如果出言不慎、出言不逊,就不可能获得监管对象的理解、支持,更不会得到合作、配合,很难把工作做到位。因此,必须要掌握一些沟通交流技巧,调整好心态,不急不燥,通过换位思考,避免对立关系,营造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