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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剪视频内容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pdf

上传人:高**** 文档编号:1034143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8.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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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混剪视频内容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关键词“用户创造内容”混剪视频 重混文化作者简介:陈远,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029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混剪视频基于其极强的娱乐性和获取的便捷性而赢得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喜爱。基于其创作方式特征,混剪视频必然会涉及原作品与新作品之间的著作权权利的冲突与融合问题。然而,从我国当下立法来看,有关混剪视频的权利类型、衍生标准、许可机制设定等,都未予以明确界定。因此,有必要明确混剪视频内容的作品属性,关注混剪视频

2、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厘清新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既有利于激励个体自由创作的积极性,又便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实现自由文化与许可文化的利益平衡。一、混剪视频内容的法律性质(一)混剪视频的含义混剪视频,是指将来源于不同影音、视讯作品的片段按一定方式拼接组合成的新视频内容,其类型主要包括粉丝视频、同人视频、戏仿视频等。粉丝视频的制作者通常是出于自己收藏、欣赏或者推广自己所喜爱的特定类型作品或者明星的目的,比如說是某部电影、电视剧或者某个明星的忠实拥趸,对各种相关视频片段进行收集和整合,形成新的作品,在形式上类似于电影的预告或者先导片。同人视频则是由某种爱好者对所喜欢的作品中人物等元素进行再创

3、作,将相关作品片段摘取、组合,形成一个情节与原作无关的作品。戏仿视频,则是为进行批评或者评论活动,通过拼接影音片段方式而制作的视频。(二)混剪视频内容的作品属性混剪视频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是涉及混剪视频内容法律方面的重要问题。在认定混剪视频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情况下,则要重点关注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要求和作品类型判断问题。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前提,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可上述观点,但针对“独创性”的具体标准,当前法律并未明确做出阐释,只是在著作权法、版权法范围内要求受保护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特征。笔者看来,可以对“独创性”进行下述理解,“独”就是指独立创作作品,“创

4、”就是对作品的智力内涵要求。在著名的菲斯特案中,美国版权法明确了“独创性”的具体认定标准,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但上述标准仍然较为概况、抽象,在认定具体作品时,仍然需要结合作品类型综合分析。针对混剪视频而言,其独创性应当在其素材选择、内容编排方面予以体现,整体作品凸显作者个性。作者选择影音作品的情节、语音、镜头、人物关系、背景等作为混剪视频创作素材,肯定需要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个人的理解与解读,这正是混剪视频独创性的重要体现。除此之外,对已经选择的创作素材进行拼接、剪辑、重构的过程同样能够体现混剪视频独创性。同样的素材,不同的编辑顺序、文字解说、背景音乐等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新作品,一份优秀的混

5、剪视频内容,具有很高的创造性甚至艺术性,这是符合独创性的内在要求的。二、域外立法概况(一)美国美国学界普遍认为,尽管重混作品有可能对在先作品的潜在市场、作品的完整性、同一性等方面造成影响,损害在先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但是,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已经能够很好的平衡在先作品著作权人和 Remix 作品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必修订版权法,建立新的特殊例外或者对现有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范围进行扩充。不过,他们建议可以通过增加自愿许可方式,比如微许可平台、集体许可中介许可等许可方式,为了规制重混创作行为,同时鼓励用户、作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订立相关创作协定的指导原则。混剪视频是 Remi

6、x 作品表现形式之一,理所当然受这些规制。由此可见,美国立法相较而言是比较宽松的,倾向于通过灵活的合理使用制度和许可制度保护混剪视频作品的利益相关方。(二)加拿大和美国更偏向宽松和灵活的著作权立法相较而言,加拿大的立法较为严格。立法委员会已经将基于非商业使用的“用户创造内容”列为版权法的一种新型例外。根据加拿大版权现代法案,只有创作者满足以下条件将不视为侵权:完全出于非商业性目的;事先已经对原作品进行了明显标注;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己并没有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其重混行为创作出来的作品对在先作品的开发利用不存在损害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加拿大关于混剪视频作品的立法核心是保护在先作品的财产性权利

7、,侧重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考量混剪视频创作是否合法,只要混剪视频作品不会对在先作品的潜在市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不视为版权侵权。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在先作品开发利用的潜在不利影响”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主观标准,混剪视频作品在使用在先作品的同时,对在先作品也有宣传作用,这种潜在的影响可以是双面的。(三)欧盟在 2013 年的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公众意见中,欧盟委员会在 2013 年的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公众意见对“用户创造内容”的讨论并没有总结确定一个明确统一的态度。英国在 2014 年只将滑稽模仿作品视为非侵权性使用,并列入版权法案中的公平处理。整个欧盟官方对于“用户创造内容”是否需要在版权法修订中拥有专属的规制方法这个问题上,整体呈现一个偏保守、慎重的态度。这种规制方法的好处就在于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专业性创作者的创作效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业余性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不利于重混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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