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美药业募资使用背后的迷雾方斐曾震惊资本市场的康美药业巨额财务造假案终于尘埃落定。5 月 14 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近 300 亿元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 21 名责任人员处以 90 万元至 10 万元不等罚款,对 6 名主要责任人采取 10 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证监会最终认定,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
2、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这是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最终定性。除了收到证监会顶格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外,6 月 7 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因是存在信披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表示,康美药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0 年 1 月 23 日,你公司发布 2019 年度业绩预亏公
3、告,预计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13.5 亿元至-16.5 亿元。4 月 30 日,你公司发布 2019 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披露全年净利润修正为-36.48 亿元。6 月 4日,你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 2019 年度净利润修正为-46.15 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康美药业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康美药业应在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导致你公司披露的经营业绩发生多次大幅变动的原因、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及针对该问题拟采取
4、的整改措施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中介机构恐难置身事外值得注意的是,在 5 月对康美药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证监会强调,除了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外,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根据相关信息,目前只有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并没有传出被调查的信息。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般而言,无论是 IPO 还是再融资,相比较而言,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度并不高,其未被调查可以理解;但难以理解的是,证券公司在上市公司的融资过程中参与度较高,而且
5、很多时候还处于主导地位,其未被调查颇为蹊跷。不过,随着证监会一句“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的简单表述,虽字句寥寥,却传出深意,又重新撩拨起市场敏感的神经。根据 Wind 数据,自 2001 年 3 月首发上市起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止,康美药业一共进行了 11 次融资,总融资额高达 256.48 亿元,17 年多的时间里平均每年从市场融资 15 亿元。而且,从上市保荐开始,康美药业的合作券商就一直是广发证券;在近 20 年的时间里,双方的合作关系持续稳定且牢不可破,这种非同一般的密切关系在每一次公开发布的融资文件里都有如实的记载。初步推断,这在 A 股资
6、本市场的融资历史上也是一个不小的奇迹。根据不完全统计,康美药业上述 11 次融资的具体情况如下:2001 年 2 月 A 股首发融资 2.26 亿元,2006 年 7 月公开增发 5.04 亿元,2007 年 9 月公开增发10.48 亿元,2008 年 5 月发行可转债 9 亿元,2010 年 12 月实施配股 34.7 亿元,2011 年 6 月发行公司债 25 亿元,2014 年 12 月发行优先股 30 亿元,2015年 1 月发行公司债 24 亿元,2016 年 6 月定向增发 81 亿元,2018 年 7 月发行公司债 15 亿元,2018 年 9 月发行公司债 20 亿元。值得注
7、意的是,无论是何种融资方式,无论融资额的多少,上述 11 次融资的主承销商一直就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既然证监会提到了“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违法违规的前提在于中介機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融资过程中,无论是保荐还是承销,券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在证券发行前,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报告书或募集说明书,这两份文件包含了券商经过调查后获取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及其他与融资相关的信息;二是在证券发行后,券商还有持续督导义务,尤其是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负有持续监管的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无论在证券发行前还是发行后,作为保荐承销机构的
8、证券公司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依法负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资金监管等,这种法定责任的实质就是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保证信息披露真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券商而言,在上市融资过程中,无论是上市前保荐承销,还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其工作的核心是依法对资金的募集、使用进行监管,防止上市公司出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尤其是通过资金造假的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募资使用真实性存疑根据证监会的公告,此次最终认定康美药业的违法期间为 2016-2018 年,根据Wind 统计数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8 年,康美药业共进行了三次融资,分别是 2016 年 6 月
9、29 日定向增发 81 亿元、2018 年 7 月 19 日发行公司债 15亿元、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公司债 20 亿元,累计 116 亿元,占康美药业上市以来融资总额的 45%。如今,康美药业 2016-2018 年财务造假已经被证监会依法作出了最终认定,那么,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广发证券,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了其相应的监督职责?根据市场媒体的分析,在康美药业被监管机构依法认定的近 300 亿元的巨额货币资金造假中,可能存在募集资金专户里的资金造假的情形。数据显示,截至2016 年年末,康美药业账面资金为 273 亿元,查实后的虚假资金为 225 亿元,则真实资金只
10、有 48 亿元,而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仅 2016 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在 2016 年年末就还有 31 亿元。现在的问题是,在真实资金只有 48 亿元的情况下,难道当年定向增发募集的 31 亿元账面资金都是真实可靠的?根据上述分析,2016年,康美药业虚假资金占账面资金的比例为 82%,真实资金的占比仅为 18%;而现在募集的定增资金占真实资金的比例高达 65%,远远超出整体真实资金的占比。同样的分析也可推导至 2017 年。截至 2017 年年末,康美药业账面资金是 342亿元,查实后虚假资金为 299 亿元,真实资金只有 43
11、亿元。与 2016 年一样,虚假资金占账面资金比例高达 87%,这一比例比 2016 年还高出 5 个百分点;真实资金占比仅为 13%,比 2016 年下降 5 个百分点。那么,对投资者而言,同样的问题是,虚假资金里面究竟有没有募集资金?有多少比例的募集资金?不过,查阅 2016-2018 年的相关融资文件,无论是保荐人推荐结论,还是主承销商声明,广发证券出具的融资文件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即确认了相关融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今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东窗事发,为资本市场所鄙夷,并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与此同时,相关中介机构尤其是券商并
12、未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康美药业由于财务造假导致千亿元市值灰飞烟灭、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的情况下,实际上,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構相比,券商的财务实力更为雄厚,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更大,因此,其承担的责任也应该更大。从市场走势来看,康美药业在 2018 年 5 月 29 日创下最高市值,达到 1390 亿元,这一天距其上市过去了 7 年多时间;随着财务造假案件的暴发,康美药业最终被市场所抛弃。截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收盘,ST 康美的最新市值仅剩下131.8 亿元,相比两年前的最高点,市值已跌去九成多。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地及市场禁入令的发布,马兴田辞任康美药业董事长,未来股民索赔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也会纷至沓来,在康美药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巨额债务危机的同时,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也会随之浮出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