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丸知冤三国时,吴国的太子孙登有一次骑马外出,突 然有一个弹丸从身边飞过。太子手下的人四处搜寻 射弹丸者,恰好发现有一个少年手里拿着弹弓,身 上带着弹丸,大家认为就是此人干的。但审问时,这 个人却不肯承认。太子的随从欲上刑拷打他,太子 不允许,而要随从把射过来的弹丸拿来,同此人身 上的弹丸比一比,结果不一样,于是把他放了。为什么?答案:看到一个人手持弹弓、身带弹丸就认定此人是向太子射击的刺客,这从表面看来,人证(射丸者)、物证(弓、丸)俱在,而且时间、地点也相符, 作案者似就是此人无疑了。其实,作案时间、作 案场所和作案工具并不是作案的充分条件,而 只是必要条件。以必要条件为根据,无法保证肯定结论的必然性。因此,确定此人为作案者的结论就靠不住。况且,射过来的弹丸与此人身上所携弹丸不同,也就是说,作案工具此人不具备。这就肯定也不是作案者了。孙登颇通此道,只好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