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独立宣言摘录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从而在人民看来这样才最能够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诚然,谨慎会主宰人们的意识,认为不应该为了轻微的、暂时的原因而把设立已久的政府予以改变;而过去的一切经验也正表明,只要那些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总是宁愿默
2、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一贯追逐着同一目标的一连串的弊政和侵夺证明这个政府企图把人民抑制在绝对专制主义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有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我们这些殖民地人民过去一向忍耐,而现在却必须改变原先那种政府体制的原因。大不列颠现任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一再侵夺的历史,这一切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美国独立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则第一,关于平等的理论。平等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二是经济上的平
3、等。第二,自然权利说。即人一生下来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这一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宣言发展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权利”作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宗教观念,指出人活着不是为了受苦,而是为了追求幸福,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第三,人民主权学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第四,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宣言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
4、: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权利,并成为祸国殃民的压迫者且不可救药时,人民就有权举行革命或起义推翻它,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或曾经是民主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节录)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
5、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节录)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
6、,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除该院全体参议员可否数相等时,无表决权。第七项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员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说载于
7、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前项情形时,两院之表决应以赞成与反对之票数定之,投票赞成或反对该项法案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呈递大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大总统退还,即视为经大总统签署,该项法案定为法律。惟国会因休会使该项法案不获退还时,不在此限,遇有此项情形时,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惟关于休会之问题者除外)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该项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于发生效力前,应经大总
8、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之。第八项国会有下列各权:1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2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3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之间之通商;4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5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6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用货币之罚则;7设立邮政局并开辟邮政道路;8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著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技艺之进步;9设定隶属于最高法院之低级法
9、院;10明定及惩罚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与重罪暨违犯国际公法之罪;11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并制定关于陆海捕获之法规;12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之款项,其支拨期不得过两年;13设备海军并供给军需;14制定关于统辖陆海军之法规;15规定召集民团,以执行合众国之法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侮;16规定民团之组织、武装与训练,并指挥召集服务合众国兵役之民团,惟任命军官及依照国会所定军律训练民团之权,由各州保留之;17对于由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承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得过十方英里),行使任何事项之独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取购之地方,用以建筑要塞、军库、兵工厂、船厂及
10、其他必要之建筑物者,亦行使同样权力;18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需之法律。第二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派于国会之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下受俸或任职之人,不得被派为选举人。选举人应集合于各人本州投票选举二人,获得选举票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大总统凡于选出大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副总统。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实行本宪法时即
11、为合众国之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大总统。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大总统。第二项大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大元帅,并于各州民团被征至合众国服务时统率各州民团。大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以书面发表关于其职务各事项之意见。大总统并有权对于背叛合众国之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之权,惟弹劾案不在此限。经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大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大总统应提出人选经国会之劝告及同意而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合众国政府其他官吏。其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须以法律加以规定。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与大总统、法院或各部长
12、官。大总统有权任命人员以补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之政府人员缺额,惟该项任命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之终满期。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本册由蒋相泽主编)人权法案(节录)(1787年宪法草案中没有关于保障人权的内容,而美国人民普遍强烈希望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民主权利。有7个州是在宪法必须补充有关人权的条文的条件下批准宪法的。1789年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以下为人权法案摘录:第1条联邦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的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第4条人民的身体、住宅、文件、动产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受侵犯第5条非依正当的法律手续,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又私有财产不得收归公用而无公平的赔偿。第9条宪法中关于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即因此已被否认或忽视。第10条宪法既未授予联邦,亦未禁止各州享有的权力,概归各州各自保留,或归人民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