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若提离婚,当真就无权要财产与孩子吗问:我与丈夫于 2015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丈夫还经常打我,我曾提出离婚,但是丈夫不愿意。2019 年 12 月 25 日,丈夫拿出一份协议让我签字,协议约定:如我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都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丈夫所有,婚生女由丈夫抚养,我不得有任何异议。我想问一下,我们若离婚,就要按照这份协议执行吗?我若提离婚,当真就无权要财产与孩子吗?答: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規定。如果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这样一份协议,就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做出约定,可以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权。但是你们签订的这份协议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你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你的离婚自由,在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你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丈夫来限制你,实质上是干涉了你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该协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