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政府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X政发201636号)文件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推动更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如下本办法。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创业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特征,主要通过推出新产品、提供新服务
2、、应用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创建新模式或构建新业态等方式实现快速成长。第三条 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一年一认定,一年一授牌。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四条 认定为XX市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我市境内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在辖区内实际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2、产业领域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3、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近三年来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
3、技术或授权专利。4、具有“专、特、精、新”特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上年度总收入在2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上年净利润不少于60万元且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且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近两年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上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2)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
4、1000万元。5、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主营收入的5%。6、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技术、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7、上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在年度仍保持增长但未满足瞪羚企业增长要求的,则将该企业自动划入瞪羚企业培育企业范畴。第三章 认定流程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情况介绍;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4、企业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报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材料。5、企业建设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文
5、件及简介。6、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等)7、其他证明材料。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联合开展瞪羚企业筛选和评价工作,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审议后,在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八条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1、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10%,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对本年认定的瞪羚企业开展众创空间、创新平台、创新团队、技术转移、商业模式、信息化等
6、业务予以补贴,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为5万元。3、对本年认定瞪羚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局将筛选创新水平高、影响带动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予以支持,并推荐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支持。4、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推荐企业入驻XX高新区等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孵化培育,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5、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产品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设备仪器共享及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定向服务。6、培育期满后。对于营业收入或定利润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达到设定目标的,再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对于在培育期内成功上市的,另行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第九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工信局和科技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瞪羚企业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的力度。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