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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学年部编版政治(江苏专用)选择性必修二练习课件:单元素养评价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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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元素养评价(二)(75分钟 100分)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2分)1.李某常以未完成作业和撒谎为由殴打养子,致其体表广泛挫伤并产生畏惧心理。事件披露后,警方对李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本案中,李某()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 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侵犯了养子的身份权 侵害了养子的生命权、健康权A.B.C.D.【解析】选C。本案中,李某常殴打养子,这是家庭暴力,侵害了养子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健康权,故正确;材料中的信息并没有说明李某侵犯了养子受教育的权利和养子的身份权,故不符合题意。2.“有儿有女的,老人被安置在敬老院就没人交钱了。

2、”长春市张女士说,80 多岁的张老太住在这里两年多了,护理费每月1 500元,但现在已经欠了两万多元。在这里,张老太的子女()A.履行了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B.遗弃老人,张老太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判决C.虐待老人,要追究刑事责任D.只违背道德而不违背法律【解析】选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有义务扶(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构成遗弃行为,被遗弃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B项正确。A、D两项说法错误;C 项“虐待”不符合题意,且“虐待”未必都要担刑事责任。3.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2008

3、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一位妻子、9个儿女和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20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A.B.C.D.【解析】选B。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正确;民法典规定,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而不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错误;遗嘱继承优于法

4、定继承,错误;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正确。4.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6万元的房屋和4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4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2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3万元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2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2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解析】选D。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失,A错误;根据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

5、则,“平均分担”说法错误,B排除;三个儿子均继承到3万元,女儿继承到1万元,他们就各自以继承所得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C错误,D正确。5.2010年3月,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2021年,陈某、包某相继去世。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包某与陈煜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陈某与陈煜之间已无权利义务关系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陈煜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A.B.C.D.【解析】选C。材料表明包某未办

6、理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包某与陈煜未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正确;包某与陈煜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陈煜可以继承包某遗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陈某与陈煜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陈煜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正确,表述错误。6.郑某与袁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年,生育1女郑燕,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后两人关系不睦,郑某单独立户并与姜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郑某过世。关于郑某遗产继承权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姜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是合法夫妻袁某享有继承权,因其与郑某生有一女郑燕享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郑燕没有继承权,因其是郑某非婚生子女A.B.C.D.【解析】选A。姜某与

7、郑某有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因此对于郑某的遗产,姜某有权继承,故符合题意;错误,袁某与郑某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对于郑某的遗产,袁某没有继承的权利;郑燕是郑某的女儿,对郑某的财产有权继承,正确,错误。7.调查显示,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以上三者认识正确的是()都是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三者的危害程度依次增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针对妇女、未成年人实施A.B.C.D.【解析】选C。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题意;家庭暴力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说法错误;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的对象不仅仅指妇女、未成年人,还有老人,说法错误。8.当前,在我国许多地方还存在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进行先期约定的习俗或做法,即婚约。下列关于婚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对婚约不予干预和禁止B.婚约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C.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D.它是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解析】选D。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要符合结婚的原则和条件,同时要进行结婚登记,婚约不是结婚必经的法律程序,D说法不正确;A、B、C对婚约的评价都是正确的。9.姚某和妻子王某离婚,女儿芳芳随母亲生活,芳芳考入大学后每年

9、学费及住宿费需5 600元,要求父亲姚某支付,但姚某认为芳芳已满18周岁而拒绝支付,为此,王某提出要芳芳改姓王。本案中()姚某可以拒绝支付芳芳的大学费用是否改姓应由芳芳自己决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父母离婚而部分消除王某可单方面申请进行调解A.B.C.D.【解析】选A。芳芳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案中姚某可以拒绝支付芳芳的大学费用,是否改姓应由芳芳自己决定,符合题意;说法错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说法错误,调解需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10.李某与涂某在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儿子小涂出生后不久,两人因家庭矛盾协议离婚,儿子随李某生活。离婚

10、后,涂某一直拒付儿子的抚养费。2021年6月1日,小涂申请防近视眼镜外观设计专利,8月1日获得专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小涂在读书期间的生活费用应由李某与涂某承担2036年6月1日后可免费使用小涂的发明李某在婚后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汽车属于个人财产涂某的行为构成遗弃,公安机关可判其支付抚养费A.B.C.D.【解析】选C。小涂未成年时的生活费用应由李某与涂某承担,错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从申请之日起算,保护期15年,故在2036年5月31日后可免费使用小涂的发明,正确;李某与涂某已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故李某婚后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汽车属于个人财产,正确;应由法院而非公安机关判决涂某支付抚养

11、费,错误。11.婚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来说,婚姻是情感的升华,家庭是切实的归属感;对于社会来说,长期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社会稳定。但近年来,多种选择和无奈之下,中国人结婚少了、结婚晚了、离婚多了。我国公民享有离婚的自由,但不能滥用离婚自由的权利。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不能再起诉离婚B.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C.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D.夫妻一方隐藏、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离婚【解析】选C。A错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可以再起诉离婚;B错误,现役军人

12、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C正确,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D错误,夫妻一方隐藏、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以支持离婚。12.甲(男)乙(女)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馆,住在婚前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子中,后两人因关系不和而离婚,离婚时两人的儿子已经成年,在读研究生。后经人介绍,甲与同样离异的丙(女)再婚,丙的10岁女儿随甲丙共同生活。甲、丙住在上述房子中,并继续经营饭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若甲儿子跟甲要不到学费则可以跟丙要甲对丙的女儿和自己的儿子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有平等

13、处置权丙不可能获得对这套住房的处置权利A.B.C.D.【解析】选C。甲与丙再婚时,甲的儿子已经成年,则丙与甲的儿子不构成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所以甲的儿子若跟甲要不到学费,也不能跟丙要,说法错误;丙的女儿属于未成年人,甲与丙再婚后,甲与丙的女儿已经形成继父与继女的关系,故甲对丙的女儿和自己的儿子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说法正确;甲乙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饭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属于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所以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饭馆的收益有平等处置权,说法正确;甲和丙如果约定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丙则获得对这套住房的部分处置权利,说法错误。13.张某和李某是夫妻。结婚次月,张某收到婚前所发表小说的稿费

14、10万元。次年,李某将父亲言明只赠与其个人的一套住房出租,获得租金5万元。第三年,两人离婚,之后一周张某领到上年度补发工资8万元。该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有()A.8万元B.18万元C.15万元D.23万元【解析】选D。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见,材料中的稿费10万元,租金5万元和8万元都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该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有10+5+8=23万元,D正确;A、B、C错误。14.葛某和赵某于2019年9月登记结

15、婚。按照约定,婚后葛某、赵某与葛某父母住在老房中。2020年二人贷款6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葛某名下。2021年,新房装修后,赵某要求搬至新房居住,葛某以婚前有约定为由,拒不搬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于是,赵某起诉至法院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赵某有一项专利与甲公司签署转让合同,可获利1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贷款所购房屋是葛某的个人财产,贷款也是其个人债务葛某强迫赵某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权贷款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B.C.D.【解析】选D。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贷款60万元购买房

16、屋一套,贷款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正确;赵某与葛某因住所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错误;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共同财产,正确。二、非选择题(共58分)15.(12分)孙老汉今年70岁,有一儿一女,30年前孙老汉就与子女分开,与老伴共同生活。去年老伴去世,孙老汉因过度悲伤,终日卧床不起,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社区干部多次找到孙老汉的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但子女们都强调与孙老汉在30年前就分家了,长年无来往,实际上脱离了关系,且都表示孙老汉去世之后不再继承其财产,因此拒绝赡养。最后,孙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运用有

17、关法律知识,对孙老汉子女的行为进行分析。【解析】本题以孙老汉子女的行为为背景材料设置有关问题,考查学生解读材料、获取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的能力。本题要求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对孙老汉子女的行为进行分析,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试题。解答时认真分析孙老汉子女的行为,然后,对接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并说明理由。由材料信息得知孙老汉的子女以不再继承孙老汉的财产为由拒绝赡养孙老汉,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赡养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孙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其子女,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答案:孙老汉子女的行为属于拒绝赡养和扶助

18、父母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3分)孙老汉不辞辛苦地养育子女长大成人,这份恩情子女一生都难以报答。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都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孙老汉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定期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尊重、体贴父母,使父母愉快地安度晚年。(3分)孙老汉去世之后,儿女不再继承其财产,因此拒绝赡养,这是违法的。继承遗产是子女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3分)孙老汉将子女告上法院,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说服教育其子女,也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3分)16.(7分)(2021德州高二检测)王某有

19、一子二女,其在老伴死后与儿子一家生活。后来儿子因病去世,一年后7岁的孙子王乙随母亲张某改嫁而改名为孙乙。王某大女儿出嫁后就没有看望过老人,小女儿在张某改嫁后将老人接到自己家照顾。三年后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产两套,现金80多万元,老人死前没有留下遗嘱。张某代表王乙与王某两个女儿协商老人财产分配问题。王某大女儿认为王乙随张某改嫁改姓,不应继承王某的遗产,小女儿认为王乙可以继承王某遗产,但必须将姓改回来。因协商不成,张某将王某的两个女儿告上法庭。结合材料,运用“薪火相传有继承”的有关知识,分析王某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并简要说明理由。【解析】解答本题要围绕“王某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并说明理由”,分两部分:

20、一是“王某大女儿出嫁后就没有看望过老人”且王某生前没有表示宽恕,老人没有留下遗嘱,王某大女儿丧失继承权。二是王某在老伴死后与儿子一家生活,“小女儿在张某改嫁后将老人接到自己家照顾”,王乙父亲和王某的小女儿都对王某尽到赡养、照顾的责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乙父亲先于王某去世,其继承权应由其子王乙代位继承。王乙改姓并不会改变其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其继承权与是否改姓无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乙父亲与王某的小女儿应平分王某的财产,王乙继承其父亲的继承份额。答案:(1)王某的大女儿不能继承王某遗产。理由:王某的大女儿嫁人后就没有看望过老人,构成对王某事实上的遗弃,且王某生前没有表示宽恕,老人没有留下遗嘱

21、,王某大女儿丧失继承权。(3分)(2)王某的小女儿和王乙都能继承王某遗产。理由:两人都是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王乙父亲和王某的小女儿都对王某尽到赡养、照顾的责任,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王乙父亲先于王某去世,其继承权应由其子王乙代位继承。王乙改姓并不会改变其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其继承权与是否改姓无关。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王乙父亲与王某的小女儿应平分王某的遗产,王乙继承其父亲的继承份额。(4分)17.(14分)家居万州区后山镇紫云村的19岁姑娘陈某,爱上残疾青年,尽管自己不断与父母沟通,但双亲坚决反对并暴力干涉。为此,陈某准备诉诸法律,找到锦阳律师事务所,要将父母告上法庭,争取自由的爱情和婚姻。陈某的

22、做法,引起了纷纷议论,有人不解,子女怎么能告父母呢?在得知女儿为了恋爱状告自己以后,陈母伤心得直抹眼泪:“哪有女儿为了别人告自己父母的?丢人!”(1)运用所学知识,针对陈某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议论,谈谈你的看法。(8分)(2)如果陈某决定结婚,须具备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6分)【解析】本题以争取婚姻自由为背景材料,综合考查婚姻自由和结婚的条件的知识。考查学生解读信息,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论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1)问从民法典婚姻自由的知识,分析陈某行为。第(2)问从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的角度,予以说明。答案:(1)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婚姻自由原则,任何第三者包括自己的父母不得加以干涉。父母出于

23、热心和关怀,可以对子女的婚姻大事提出建议和意见,这不是干涉婚姻自由,但不能强行干涉,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陈某作为子女已体会父母的用心,不断与父母沟通,但父母依然坚决反对并暴力干涉,父母的违法行为已妨害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陈某准备诉诸法律,是要以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是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表现。相反,认为子女不能告父母的,恰恰是法律意识缺失或淡薄的表现。(每条2分,共8分)(2)结婚须具备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龄;结婚需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

24、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分)结婚须履行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包括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明确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批准,进行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从而确立夫妻关系。(3分)18.(12分)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需要经常出差,其夫王某时有不满。后王某以张某不能照顾家庭为由,多次要求其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为此,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离婚时,张某以结婚时二人约定

25、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携相关约定书证,将王某诉之法院。结合材料,运用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5分)(2)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7分)【解析】本题以夫妻离婚为背景材料,综合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考查学生解读信息,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论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1)本题要求学生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简答类题目。解题时结合材料和题干要求,简单指出基本知识点即可。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

26、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2)本题要求学生回答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分析说明类题目。解题时要注意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张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原因在于:根据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产权。答案:(1)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5分)(2)能得到法院的支持。(1分)理由:根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

27、定财产划分的效力。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产,夫妻双方书面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产权。(6分)19.(13分)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万元。他想将大部分钱存起来,待市场好转再“杀”入,孙先生的妻子却觉得股市风险太大,想将这笔钱用来购置房产,两人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资产的投资,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孙先生的妻子则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这笔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两人僵持不下。应如何分割这100万元资金?为什

28、么这样分割?【解析】本题以夫妻间分割财产为背景材料设置有关问题,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题要求回答应如何分割这100万元资金?为什么这样分割?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这100万元中哪些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材料“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万元”,可知,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答案:(1)孙先生分得90万元,其妻分得10万元。(2分)(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分)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2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分)孙先生婚前股票资金80万元归他所有,婚后赚取的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得10万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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