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三历史法律专题复习学案一、 “法”之初定义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公平和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摘自百度百科“法律”词条二、 “法”之再学习范围时代内容和评价备注中国的“法”古代先秦& 魏国 变法: 秦律的基础& 秦国 变法:秦律刑法严酷,实行 ;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法家 :“法”君主“以法治国”& 唐太宗“ 之治”: 比隋律少死刑& 北
2、宋“ 变法”:理财措施 法、 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军事措施 法、保马法、将兵法& 清康熙帝:中俄 条约第一个平等条约法律上确定东段边界近代晚清& 权:从1843年中英 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始,列强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变法:没有实现“行宪法,开 ”的维新主张& 清末新政:1905年派 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宣布“ ”(08年始九年为期)1908年颁布 宪法大纲(仿日)民国& 中华民国 约法: 颁布、参议院通过限制专制制度,保障民主共和为目的;“主权 ”原则、 体制(参议院依法弹劾总统)、责任 制(总统命令须由总理副署)等内容;中国
3、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起促进政治近代化、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作用& 中华民国约法: 炮制后取代临时约法,垮台后废止,但北洋政府仍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引发孙中山领导护法运动(失败)现代& 1949年临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产生& 1954年宪法:第一届 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奠基)& 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形成以 为核心,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 民主(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世界的“法”古代希腊雅典& 改革:司法改革设立
4、公民 法庭,陪审员从各等级的公民中产生& 克里斯提尼改革: 放逐法& 改革:陪审法庭成为 司法机关和 机关& 学派:“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为的、相对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罗马& 从习惯法到 法:罗马共和国十二 法有法可依,避免贵族垄断、随意释法,但保留习惯法& 从公民法到 法: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汇编 大全欧洲第一部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典,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对近代欧美法律产生重要影响,成为保障资产阶级利益武器近代启蒙思想& 英国 :分权议会掌握立法权& 法国 :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国 : 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三权分立”改造自洛克,增法院掌握司法权英国& 13世纪 :议会
5、限制王权,直到都铎王朝& 1628年权利 书:抗议查理一世专制,资产阶级要求参政& 1641年 书:谴责查理一世暴政,损害议会权力& 1689年权利法案:奠定 基础议会至上,王在法下保障议会立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对议会负责& 1832年 法案: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获选举权和更多议席,实现参政& 1836年 开始:“伦敦工人协会”和议会中部分议员起草人民宪章要求 被镇压。& 1867年议会改革法案:降低选民 限制& 20世纪初基本实现公民普选权美国& 1781年 条例:松散联盟中央权小、各州权大,困难激化矛盾& 1787年美国宪法:华盛顿主持
6、制宪会议 制、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相互独立、制衡)& 后来“ 法案”:杰斐逊建议、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保障公民自由权利& 罗斯福新政:全国工业复兴法 干预经济工业各行业制定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工资工时,防止生产过剩调整劳资关系,保障工人基本权利,改善贫富悬殊世界的“法”近代法国& 君主专制启蒙思想n 路易 “一个国王,一个法律,一个上帝”n 第三等级(资产阶级)要求制宪,组成 会议& 人权宣言:“ ”原则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成为1791年宪法的前言& 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君主立宪制国家& 法典(1
7、804年):又名民法典,法律形式确立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自由平等原则),成为欧美各国法典蓝本& 法兰西第 共和国宪法(1875年):法国国民议会确立共和制、总统制;两院议会掌握立法权俄国& “ 法令”: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废除农奴制,但获得土地要高价赎买 改革:废除等级,所有人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律、同一程序进行审判,包括实行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公开审判& 法令和 法令: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实施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退出一战争取和平。德国德意志 宪法(1871年):君主立宪制皇帝掌大权,议会只是立法机构。日本日本 宪法(1889年):君主立宪制天皇享大权(包括颁布法律),议会有限权力
8、(参与制定法律)印度甘地:国大党领袖,年轻时赴 学习法律,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中抵制英国法院等,争取民族独立。土耳其凯末尔:土耳其 国之父,废除政教合一,学习西方制订民法、刑法、商法等法律制度三、 “法”之终认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如雅典苏格拉底之死和法国革命中的恐怖激进,不是真正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法制是民主的载体,只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为事实,使“人治”变成现实的“法治”,如英国的议会至上、美国的权力独立制衡、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最大多数人享受公平和正义)。同时,不同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民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法制建设要符合本国国情。作业:版权所有:高考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