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阳贿选案的法律善后在去年一年十八位省部级官员落马的反腐节奏中,发生在湖南衡阳的贿选窝案仍然夺人眼球。从涉案金额来看,平均每名“贿选代表”送出了一百九十六万元。金额如此巨大、牵涉面如此之广,恐怕不会是第一次就达到了这样的“高度”。虽然这些猜疑还有待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贿选在衡阳已成为常态。人是逐利的动物。衡阳这些“贿选代表”花费近二百万,不会是在操盘慈善或是无私奉献。倘是逐利,他们何时能收回成本?赢利点在哪?风险控制又是如何权衡的?贿选背后的这些真问题若不探究,而一味归咎于“受资本主义金钱选举观的影响”,那可真是打错了“靶子”。衡阳贿选案的深层根源跟哪儿有关系,理当认真调查与反思。当下,贿选
2、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就与法治有了关系。衡阳贿选案的善后,在法律层面有两大看点,一是差不多被“一锅端”了的衡阳人大怎么办?二是贿选当事人怎么办?前者湖南省人大和衡阳市人大正在紧锣密鼓地“补牢”-或接受辞职、或重新改选。公众还不需要担心衡阳人大会因此无法运转,倒是对贿选当事人的法律处置,更让围观者浮想联翩。很多人拿选举法来分析贿选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选举法并不直接规定贿选双方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只明确“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刑法上,以贿选等方式破坏选举的罚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3、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应当说,这并不是贿选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的全部。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些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当选省人大代表提供便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要件。从金额上看,依新闻事实计算,五百一十八位人大代表和六十八名大会工作人员人均受贿金额高达十九万元。这一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已属“数额特别巨大(十万以上)”,依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处死刑。从网上检索到的陈案看,进入刑事程序的贿选多以“破坏选举罪”单处。更多的贿选压根就
4、没进入过刑事程序。如2004年湖南就有位市委书记贿选地级市副市长成功,事情败露后,仅被免职,还依然享受“按副处级确定级别工资”。“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炽焚。”今日衡阳贿选大案惊曝,当与过往对贿选的轻纵存在极大的关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逾越底线、触碰红线的行为,都要受到惩处,这是法纪法制公平的体现。这次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查处,尽管涉案人数比较多,但都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不管牵涉到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而不是只查处几个“替罪羊”“浮头鱼”了事。话说得不错。天下皆知的衡阳贿选案已经成了自媒体时代的“浮头鱼”,网络的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使得“拖延战术”已不太灵光。“烂尾新闻”常有之,希望衡阳贿选案的司法查处不要“烂了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