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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a**** 文档编号:856181 上传时间:2025-12-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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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检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检,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本项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检(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检),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检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检的行为。第三条 本项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第四条 第三方巡检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检单位签订巡检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检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检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检方案编制、巡检措施落

2、实,以及巡检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检单位。第七条 第三方巡检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巡检方案。第八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在收到第三方巡检方案后2日内完成方案审核,并交综合协调处处长审批。第九条 第三方巡检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第三方巡检单位对项目巡检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管理处处长、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

3、等相关人员。第十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每周一上午将巡检计划表(需明确巡检部位和内容)交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检单位按照巡检计划表开展巡检工作。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检单位要求于巡检当日出具巡检报告,送交项目管理处处长,并报综合协调处备案;项目管理处处长依据巡检报告,现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领导。整改完成后2日内,项目管理处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留底存档。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5日内,第三方巡检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检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处负责收集项目巡检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

4、及巡检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处组织召开市重点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当月巡检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巡检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对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含第三方巡检、半月安全生产检查、处室自查等)汇总后,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企业总部通报。第十六条 局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通报会。 第三章 巡检要求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检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8人,巡检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方巡检小组成员专业搭配要求如下:市政路桥项目,小组成员

5、应包含土建(市政路桥)、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水环境治理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专业人员;公益性房建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工民建、给排水、电气、自控等专业人员。第十八条 巡检频率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周不得少于2次,基本要求如下:1.工程投资为3亿及以上的项目,巡检频率不得少于12次/项目;2.工程投资为1-3亿的项目,巡检频率不得少于10次/项目;3.工程投资为0.5-1亿的项目,巡检频率不得少于2次/项目;4.工程投资为0.1-0.5亿的项目,巡检频率不得少于2次/项目;5.工程投资为1000万以下的项目,巡检频率不得少于2次/项目。 第四章 巡检内容第十九条 巡检内容本职业资料检

6、查和外业实体巡检。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一)内业资料检查1.监理部、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4.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二)外业实体巡检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

7、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4.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第五章 处理措施第二十条 第三方巡检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250元/人次;擅自变更巡检小组成员或巡检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25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检组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250元/人次。共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检服务协议。

8、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巡检小组须严格按照巡检方案开展巡检。巡检频率不足、巡检报告未及时进行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250元/次。第二十二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处处长依据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上为施工单位的贰倍。若监理单位已完成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及时向业主报告、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作,可相应免责。第二十四条 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以及恶意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基础上,依据违法违规成

9、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要求支付违约金、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从严处理相关责任单位。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处和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检履责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因履责不到位造成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取消处室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项目管理处处长作公开检讨。第二十七条 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筹安排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项目,分管领导应当及时约谈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从严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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