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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制度-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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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单位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真实、合法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单位使用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三) 一般缴款书;(四) 行政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三条 单位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是单位内各类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购(领)、统一保管、集中核销

2、各类票据,各有关使用票据的人员分次限量领用和验旧领新收据,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各类收费票据。第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设票据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购)、保管、登记、发放和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第六条 单位内各使用票据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第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领用、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数与实际盘存相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第八条 票据使用部门应按规定

3、使用票据。暂收及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以及不构成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使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九条 领用人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发现有缺联、缺号应及时报告或调换。第十条 使用票据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金额填写收据,填写收据必须复写,机打票据必须几联同时套打,合计金额用大写,印章必须齐全。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禁止涂改、销毁、转让、转街、代开、代收或者买卖票据,严禁伪造、私刻票据专用章。第十一条 核销时经手人必须在封面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作废张数,并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遗失票据,必须查明原因,单位财务部门自接到票据遗失报告后及时向票据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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