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地产商合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特此通知。一九xx 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