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的概念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个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连自己的天赋能力都无法得到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这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这一道界限应当划在何处,简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大体说来,人类毕竟是互相依赖的,没有任何人的活动是完全“私人”而永不干扰到别人的活动。“梭子鱼的自由,就是鲸的末日”,于是,某一部分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分人才能享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