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二、 立意:刑罚制度的演变绵延数千年,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西周三代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又经过秦和两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西汉文景帝废肉刑和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紧接着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曲折发展,到隋唐时期臻于完善,最终确立了一直为后世沿用的封建制五刑,又经过宋、元、明、清四代的不断损益、蜕变,形成了独具中华法系特色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二、阶段发展1.奴隶制五刑刑罚产生于
2、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 奴隶社会进一步发展和演化为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另外,还继承和发展了徒刑、拘役、赎刑、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2.秦朝“缘法而治”、 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
3、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3.两汉刑罚制度趋向文明化及其儒家化 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
4、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儒家化在律法上的首要体现是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4.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
5、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进一步废肉刑,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其次,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
6、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5.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 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
7、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 其一,是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 其二,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6.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
8、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并且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刑罚制度。首先: 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 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其次: 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再次 :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元
9、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7.明清时期刑罚的保守性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 其一、清
10、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其二、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 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
11、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代化。三.知识链接:刑始于兵而终于礼,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西周时期,在结合封建的维新制度下,礼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发展为国家法度,对违礼而致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有战
12、争与刑罚两种。基于此,战争开始从单纯的弱肉强食演进为具有政治和属性,并形成以礼来规范军事事项的军礼。同时,中国古代的刑法也开始具有了明德慎罚的基本精神。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最早始于隋朝,又一说是唐代,在金朝与元朝普遍实施,明代则实施得最著名。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版权所有:高考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