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权与制衡” 1宪法的颁布与构成 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来自各州的代表经过互相争论与妥协,最终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它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序言阐述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宗旨,即“为了建立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规划共同国防”;正文是对联邦政府权力的具体规定,还提到了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等问题。 2联邦政府的基本结构 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这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知识拓展 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最先提出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权分属议会和君主。1
2、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认为立法权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则只享有行政权。三者之间以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为核心,互相独立、互相监督。 (1)立法权归国会。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部分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两年。黑人和奴隶计算在内,使得南方各州种植园主取得较多席位,而议席增多的同时,直接税税额也增多,所以按3/5人口计算。这样宪法又协调了南方各州与北方各州之间的矛盾。国会拥有批准法律权、征税权、贸易权、征兵调兵权、单独拥有对外宣
3、战权等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总统权力,如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方可生效等。宪法还规定在职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总统。总统的选举: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出席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总统和内阁不经国会选出,不向国会负责。总统的权力:总统既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有时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行使权力。它有权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府,内阁只对总统负责。总统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施行否决权等。美国总统的权力大于国会,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这是美国民主制度的一大特点,称为总统制共和制,即总统制。 (3)司法权归联邦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行使最高审判权,除非犯罪终身任职。联邦法院还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 3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权分立使各部门的权力相互独立,而权力的过分集中又会导致专权。为了避免这一点,三权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而达到一种平衡,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 国会掌握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行使行政权,但国会有弹劾总统的权力;总统和国会可以通过最高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来限制联邦法院的权力,而联邦法院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和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宪而使其无效。联邦政府三个部门之间关系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