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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视野下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pdf

上传人:高**** 文档编号:1103020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85.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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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认罪认罚视野下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许飞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制度,发挥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保障作用。在认罪认罚中,应引入有效辩护理念,强化值班律师辩护职责的有效性,保障认罪认罚制度下认罪的自愿性、认罚的明知性及程序选择的明智性。针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值班律师“见证人”化、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缺乏及履职保障的不足,应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角色、强化刑事辩护质量最低标准及完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提升值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效辩护一、引言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从试点走向正式立法。2016 年 9 月 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两高三部”于 2016 年 11 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诉讼程序及监督机制等内容予以细化,该制度最终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入法等不仅改革了现有的刑事诉讼机制,亦带动了学者及广大实务专家对与之相关的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辩护理念的研究,逐步由“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

3、帮助”,再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转变。1二、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概念及内涵(一)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概念在认罪认罚制度试点过程中,值班律师作为一项配套制度对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及明智性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力促进了认罪认罚的顺利实施。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新近引进的“舶来品”,2最早进入中国源于 2007 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在河南省修武县开展的法律援助律师制度试点工作。3其后,值班律师制度又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出现,直至最终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值班律师职责也从速裁程序试点中不明确,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刑事诉讼法中

4、提出量刑建议、见证具结书签署等权利。有效辩护理念源自美国。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此种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经联邦最高法院一系列判例发展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尽管联邦最高法院未明确有效辩护的概念,但认为适格的律师是构成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不仅意味着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时追求辩护率的提高,更应将提高辩护质量作为永恒追求。(二)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内涵盡管联邦最高法院未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但其在 1984 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立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标准:辩护律师工作存在缺陷、工作缺陷对辩护造成了不利影响。4虽然有效辩护

5、的标准不甚了了,但无效辩护确立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行为标准要求律师的辩护工作存在缺陷,即律师辩护不尽职尽责,并非“合格”的律师;结果标准要求律师的辩护行为必须造成了不利后果,或使被追诉人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或无罪的可能,或被追诉人为未能“享受”到较轻缓的强制措施、更迅速的诉讼程序等。有学者指出,我国已出现无效辩护的实践探索。5但此个别案例是否具有普遍代表性、能否证明有效辩护将成为一项趋势则难以预测。在中国刑事辩护率普遍不高、辩护律师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即实施无效辩护标准,不仅难以提高辩护质量,甚至会打击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内涵应当同时结合值班律师的职责及辩护效果来

6、理解,是指值班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6有效辩护不等同于有效果的辩护。刑事辩护作为一项说服法官的过程,更应注重辩护过程的有效性,而决定一个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很多,7即使律师尽职尽责辩护,忠于当事人利益并积极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但往往因各种原因使其意见未被采纳,若将其辩护行为评价为无效则难以接受。有效辩护应为尽职尽责辩护,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尽全力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即使最终未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但其辩护行为同样是有效的。三、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意义(一)保障认罪的自愿性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基础,也是该制度得以实施的

7、正当性前提。认罪即认事,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8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首先向被追诉人核实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积极进行阅卷、会见,了解犯罪事实,与被追诉人核实有关事实与证据情况,以判断被告人认罪是否存在事实基础、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认罪作为该制度开启的起点,值班律师必须把好关,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第一步。被追诉人因涉嫌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面临被剥夺自由甚至生

8、命的急迫压力,再加之专业知识不足,处于懵懂无助的状态,亟需作为法律专家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有利于被追诉人自愿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检举揭发,提高诉讼效率,并减少因对判决不满导致上诉而引发的程序回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进入不同诉讼通道,在程序上更加简化、实体处理上更为宽缓。(二)保障认罚的明知性被追诉人愿意接受惩罚即已表明其已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接受处罚不仅是其人身危险性降低,更是特殊预防必要性减轻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不同阶段表现形式不同,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

9、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旨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何谓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大小,认罪认罚的性质与结果等均系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被追诉人仅依靠自身难以进行有效判断。被追诉人做出认罚表示应是以其对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执行方式的明知性为前提,是在综合考量之后做出的抉择,因此保障其认罚的知情权亦是顺利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追诉人享有对其指控的知

10、情权是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其基于对指控的事实、可能适用的法律及判处的刑罚的明知而积极进行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应肩负起履行辩护职责的义务,全面告知其接受认罚可能的法律意义及后果,通过阅卷、会见、与被追诉人协商沟通以发现对其有利的各类情节,与检察机关积极协商,提出从轻、减轻等有利情节,为被追诉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建议。(三)保障程序选择的明智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简化法庭辩论、省略法庭调查等简化手段以实现迅速审判之目的,程序简化将对被追诉人的权益造成巨大风险,如何实现简程序但不减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孜孜以求的目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能涉及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不同

11、程序简化程度不同,对被追诉人权益的保障程度不同。简化程序是以被追诉人放弃庭审权、不得自证其罪权、对质权等权利为代价,换取程序上的快速处理及实体上的宽缓处罚。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被追诉人亦不例外。其以放弃部分权利之所失换取从宽处理之所得,当然希望自己所获得量刑收益多多益善,但其对此“交易”的等价与否却认识模糊,故需要作为法律专家的值班律师协助其判断、抉择。程序选择的明智性是以认罪的自愿性、认罚的明知性为基础,通过值班律师协助其对认罪认罚进行分析判断,使被追诉人对其自身处境、面临的法律风险、程序选择的利与弊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程序的选择与其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被追诉人在分析各种程

12、序的利弊后作出的决定,体现了其主体性地位。值班律师作为其辩护权的辅助行使者,其有效辩护应体现为积极为其提供建议、分析利弊以帮助其做出有利的选择。四、值班律师有效辩护的困境及原因分析(一)值班律师“见证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见证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值班律师的一项义务。检察机关基于迅速办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在与被追诉人达成量刑协议后再通知值班律师见证具结书的签署,甚至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理解为仅见证具结书的签署,且部分值班律师亦認为其职责仅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逐渐沦为“见证人”。首先,规范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并且采用了值班律师、法

13、律援助律师与辩护律师的三分法,使许多人将规范文件中的值班律师理解为一种非辩护人的特殊律师。其次,值班律师的职责未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量刑建议、见证具结书签署等权利,并明确其不享有法庭辩护权利,这也被视为其非辩护人的根本。最后,对值班律师认识不足。检察机关认为认罪认罚案件案情一般比较简单、值班律师参与的意义不大,其仅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时起到见证作用即可。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作用异化,由诸多因素合力造成,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及明智性难获保障,使认罪认罚

14、从宽制度之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目的部分落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二)缺乏激励与惩戒机制许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并不提前进行阅卷、会见,其对案情的了解仅仅限于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前短短数分钟的交谈,仅限于与被追诉人的交流、向控诉机关了解等途径。即使案件存在证据不充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情节等亦难以发现,更遑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及明智性。在实践中,值班律师的管理并未与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有所区别,致使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时“辩多辩少一个样,辩好辩坏一个样”,对其无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虽非免费,但其所获报酬亦只有区区几百元左右,与其接

15、受委托所获收益相比更显得微不足道。在值班律师不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敷衍塞责时,也不会对其有任何不利后果,导致值班律师不愿意履行辩护职责,即使被迫参与案件亦难以起到有效辩护作用。(三)值班律师履职保障不足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配套制度,在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性难以发挥时,更难以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2019 年 10 月 25 日,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会见、阅卷等权利。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的行使并不通畅。作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主战场的量刑协商阶段,值班律师肩负着为被追诉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使命,但值班律师与检察机

16、关达成的量刑协议的刑罚幅度往往较宽范,使被追诉人对宽缓处罚感触不深,对刑罚的预测性不足,当法院的最终量刑裁决超出其心理预期后,则可能引发一系列上诉、抗诉等行为,导致之前协商的努力付之东流,更增加了资源的浪费、效率的降低。五、认罪认罚视野下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角色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司法正义的重要制度,不仅须发挥其广泛性、及时性,亦应发挥值班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值班律师定位不明、角色不清使其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在辩护率不高,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服务严重不足时的应对之策,必须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

17、定位方能使其实现有效辩护。首先,从值班律师的职权而言,值班律师享有会见、阅卷、量刑协商等权利,除不参与法庭辩论外,其与辩护律师权利并无本质差异。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辩护的重点已由法庭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在于量刑建议的协商。其次,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是实现被追诉人有效法律帮助权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不仅有必要,更应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帮助的有效性,否则其法律帮助權便有名无实,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更无从谈起。最后,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刑事辩护的必然趋势。最高法院与司法部已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相信经过试点的积极探索、经验积累,律师辩护全覆盖终将成为一项基本制

18、度。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是认罪认罚从宽中律师辩护制度的应然发展趋势。9(二)强化刑事辩护最低质量标准实现有效辩护,值班律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值班律师辩护职责履行的全面、有效与否关乎被追诉人利益保障充分与否的成败。尽管关于无效辩护制度的研究如火如荼,但目前在我国实践该制度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将律师的无效辩护行为作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更是对律师辩护提出了过高要求,现阶段的辩护难以达到此要求。有效辩护理念要求值班律师尽职尽责辩护,积极行使辩护权,争取对被追诉人利益的最大化。首先,积极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值班律师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角色,为被追诉人详细讲解认罪

19、认罚制度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其次,积极履行辩护职责,争取利益最大化。值班律师应积极行使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的权利,充分发掘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各种证据、情节、事实等,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最后,与被追诉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就事实问题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为自己辩护的最佳人选。10诉讼结果关乎其切身利益,值班律师应充分尊重其选择权,协助其作出最佳选择。作为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应在值班律师有效辩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律师刑事辩护操作指引,为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提供操作指南。对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协会应对其予以纪律惩戒,情节严重的可由司法行政机

20、关予以停业处罚、吊销执业证书。(三)完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值班律师有效辩护职能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履职保障,否则其职能难以有效发挥。有权利必有救济,否则权利的规定只能停留在书面而难以成为实然的权利。值班律师辩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不仅需要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完善、健全,亦需要司法机关为值班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良好的环境及必要的便利,如保障其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充分行使。完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首先,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据出示义务。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出示义务,要求其将收集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以及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均向值班律师出示,否则该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

21、其次,强化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大多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一般属于常见的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已形成较成熟的量刑模式。检察机关在与值班律师协商时应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以使被追诉人对刑罚有明确的认识,增强其认罪认罚的稳定性,有利于被追诉人服罪息判,减少因被告人反悔导致程序推倒重来的资源浪费及诉讼拖延。加强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强化值班律师的辩护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除体现程序简化、效率提升外,更应注重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值班律师作为确保该制度实施正当性的重要保障,使其发挥有效辩护的作用才能实现

22、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参考文献1陈瑞华.刑事辩护的理念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101 页.2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何以全覆盖以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中心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9.(4).3尹亚子.值班律师制度相关问题分析.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2018.(2).4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当代法学J.2017.(4).5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当代法学J.2017.(6).6臧德胜、杨妮.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法律适用J.2018(3).7同引注5.8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9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以值班律师制度为研究视角J.南海法学.2018.(3).10同引注9.(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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