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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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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摘要】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 0105 刑初 1366 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来看,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从立法本意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 269 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财产性质一、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 296 条,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针对

2、前述的前提条件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罪”需要达到刑法规定到犯罪的程度。只有前面三个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才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第二种认为只需要发生了三种违法行为即可,不需要构成犯罪,也就是所谓的数额要求。第三种认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即没有“数额较大”的严格标准,但是数额也不能过小。如果要求数额较大,那么就是在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这是从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出发之考量;如果不要求数额,那么就是认为违法行为也可以发生转化,可以看成是一种扩张解释,对被告人明显是不利的,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转化型抢劫相比于普通抢劫罪,二者差别仅是侵犯财产权利和实施暴力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刑法明确了转化

3、型抢劫依照抢劫罪处罚,说明二者的立法意图应当是相同的,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只是因为犯罪具体样态不同而分别规定。既然刑法对抢劫罪认定没有数额上的要求,那么转化型抢劫也应当一视同仁,没有相应的数额标准。因此,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违法行为就可构成转化的前提。其次,根据体系解释,结合刑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刑法的调整方式,也具有参考意义。1正如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应当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不限于具体的罪名的,也包括违法行为。这个司法解释就给出新的理解方式,突破了将法条规定的犯罪仅理解为具体罪名的看法,对理解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犯罪范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罪”所要求

4、的三种行为不要求一定要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只需存在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即可。二、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可否转化行为人实施了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出于窝藏赃物等法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罪?笔者认为,某一类特别的先行为的犯罪可以转化,如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类型犯罪。虽然侵犯法益不同,但所谓的不同也指的仅仅是主要侵犯的法益不同。实际上,不论是特殊还是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一定程度侵犯了财产法益,只不过侵犯程度的大小不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普通罪名,侵犯的主要法益是财产,而特殊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出入证件罪等,除了财产法益以

5、外还侵害了如金融秩序、军事利益等其他法益。主要侵犯的法益体现的是其侵犯的社会关系,但不意味上述特殊犯罪没有侵犯财产。以盗掘古墓葬罪为例,该罪名之所以单列,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文物保护制度,同时也有财产侵犯的性质。有学者主张,刑法之所以将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从刑法第五章中分离出去,是因为上述罪名的法益保护、手段、领域、特征方面与普通的犯罪并不相同。而很多上述特殊罪名也是符合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构成的,所以特殊罪名和普通罪名之间往往会发生竞合。那么从法律解释角度也可以认定,上述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犯罪本来就是符合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构成,符合普通罪名的构成要件,因此他们是可以

6、被评价为普通的犯罪行为,只不过由于刑法另行规定,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选择而定特殊的罪名。至于特殊罪名所规定的行为,与普通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并不会影响转化前提的认定。如前文的讨论,不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前行为都能够评价为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主张侵犯财产利益的特别罪名可以解释为转化抢劫的条件,实际上也符合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符合立法意旨。结合上文关于前提条件的理解,转化抢劫中的“罪”包括非罪的违法行为,刑法举重以明轻,非罪的行为都可转化,那些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行为,应该也可以转化。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反对文义解释,也不反对根据体系解释。基于法条的整体关系,

7、特殊、普通罪名之间关系,二者都可以适用转化不违背刑法的精神,是基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规范而进行的合理解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灵活的理解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实施先后往往是一个紧迫的过程,尤其是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当场暴力”,这说明“前罪”行为和后面的暴力往往没有明显的区分。所以,基于客观实际,人们很难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不能准确把握。如果机械的将转化前提限定为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排除上述提到的侵犯财产性质的特殊罪名,要求抓捕犯罪人弄清财物性质超出常理,也难以实现,不切实际。所以,将侵犯财产性质的特别犯罪纳入转化前提是更合理,也易于大眾接受,符合司法实践。因此,对于转化型抢劫的“前罪”

8、的认识,不可以停留在形而上学的解释上,而应当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出发。单纯的表面含义解释不能够真正理解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的“前罪”往往都不是真正的刑法上所规范调整的具体罪名,不具备刑法要求的完整形态,所以往往也不是既遂,否则也不会当场实施暴力维持占有,因此对于转化的前提条件严格要求构成犯罪显得不符合司法实践。参考文献:1陆建红,杨华,潘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10):23-28.2刘艳红.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J.法学,2017(4):41-43.作者简介:袁沐苒(2000-),女,江苏盐城人,扬州大学法学院 2018 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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