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建湖县教师进修学校 陈远跃建湖县第二实验小学 朱学娣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近年来在我国时有发生,且有日渐增多之趋势。建湖县一乡镇的中心小学由于生源暴满,教室极度紧张,就在临近学校的地方租了几间没有围墙的民房做教室,课间学生上厕所必须穿过一条与马路相连的狭小的巷子,事故恰恰就发生在这条小巷子里。一辆小型卡车正穿过小巷子准备上马路的时候迎面撞上了下课上厕所的一位小学生。该学生家长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怒把中心小学送上法庭的被告席。这类伤害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在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即教师和学校是否要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其中最关键的是学校是不是监
2、护人或有无监护责任。一、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吗?家长们一般都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出了事,说明学校没管好。因此,学校要负一定责任。一些受害者家长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声称家长将子女送到学校,可看作把对子女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是一种事实委托行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很有探讨的必要。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很严格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
3、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都没有把学校列为监护人。未成年学生
4、的监护人是非常明确的、固定的,而不是随意的,并不因为学生到了学校而突然发生转移。另外,有关学校是被学生家长委托监护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学生到学校来上学,从来没有家长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或教师,即使有委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被委托的学校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被委托的学校或教师承担
5、。因此,该小学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学校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那么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中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或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必须是在校期间发生,且学校有过错。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在校期间”。学校的主要职能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为了更好地履行这种特定的职责,需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有特定职责范围的,而不是任何
6、场所、任何时间都将学生的活动置于自己管理之下,原则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范围应与学校教育教学职能相联系。从时间上,“在校期间”应包括学校正常作息时间,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时间、早晚自习时间等等,不包括上下学途中、寒暑假期间等等。在空间上看,在校期间并不仅限在学校校园内,在特定的场合如班主任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可延伸到校园外。因此,不能把“在校期间”简单地理解在校园内上课期间。本学生的伤害发生在“在校期间”。第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必须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归类,只有当学校在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
7、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中又无法预见或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如某学生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在攀扶足球门时,被倒塌的铁制球门砸死,由于学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导致球门倒塌而砸死学生,因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损害只能由引起人承担。如学生课间时追打一同学,结果自己摔成骨折,由于该生违反校纪校规且又在课间休息时间,所以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没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没有围墙),存在过错。第三,未成年
8、学生伤害与学校的过错(失)有因果联系。学校的过错(失)以两种方式体现:做某一位理智的教师不会做的事,或不去做某一位理智的教师会去做的事。例如,把一锅热汤放在教室的门口边,就是一位理智的教师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未将受伤的学生迅速送到医院医治,就是不做一位理智的教师应该做的事情,学校和教师都应努力避免发生过错(失)。如果学校和教师合理地进行着工作并完全履行其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而且其工作的进行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但伤害事故依然发生,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进行赔偿,除非能证明学生的伤害是因学校或教师的过失所造成的,或者说学校未履行其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如果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与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种伤害就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如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学校以外的车就不可能撞伤学生,因而未成年学生伤害与学校的过错(失)有因果联系,学校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定学校承担的责任。上述粗浅认识既可为学校在遇到这类伤害事故诉讼时明确自己有无责任提供认识和辩护的依据,也可使学校据此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