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尔赛和约节录 第四十二条德国在莱茵河之左岸或右岸,于该河以东50千米所划线之西不准保存或建筑要塞。第四十三条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值区域内,无论永久或暂时,均不准存留或集合军队,以及进行任何演习与维持动员所需之一切永久工事。第四十五条为补充法国北部煤矿之损失,并即在德国应负之战争损害赔偿总数内除算,德国将第四十八条所划定之萨尔流域煤矿完全并绝对所有权,连同独占之开采权让与法国。第四十九条德国放弃上述领土内治权,赋予有受托人资格之国际联盟。自本约实行日15年之期间届满时,该领土人民均被召集,俾得表示隶属于何国主权之下意愿。第五十一条自1918年11月11日停战之日起,所有因1871年2月26日在凡尔
2、赛签订之初步和约及1871年5月10日法兰克福条约让与德国之领土,(阿尔萨斯和洛林)复归法国主权之下。第一百六十条(1)在1923年3月31日以后德国陆军不得有步兵7师,骑兵3师以上。自此以后,组成德国之各联邦,其陆军实力之总和不应超过10万人,军官及补充部队在内,并应专为维持领土之秩序及边界巡查之用。其军官之实力总数包含各参谋部人员在内,无论如何组织不应超过4 000人。(3)德国之总参谋部及其他类似之组织均应解散,并不得用任何形式重建。第一百七十三条德国之强迫普及征兵制应予废止。德国陆军仅能以志愿服役者募集组成之。第一百八十条莱茵河之东50千米一线之西,在德国领土内之要塞工程、堡垒及陆地要
3、塞均应解除武装,并拆卸之。第一百八十一条自本条约实行起两个月届满后,德国之海军军力不得超过下列之数:其中不应包含任何潜水艇。第二百三十五条为使协约及参战国于其要求尚未完全决定时,可以立即恢复工业上及经济上之生活起见,德国应照赔偿委员会所定之分期交付及办法(用现金、商品、船只及有价值之物或用他物),于1919年、1920年间,及1921年之最初四个月间,偿付200亿金马克价值相等之物。第二百四十九条德国政府应自签字于1918年11月11日停战之日起,缴付协约及参战各国政府占领德国领土军队之一切军费。第四百二十八条为德国履行本条约之保证起见,凡坐落莱茵河以西德国领土连同各桥头,自本条约实行起15年期间内均应有协约国及参战国各国军队占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