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请假制度】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分别凭医生证明或由家长出面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仍不能上课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者,须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即以旷课论处。如弄虚作假,捏造理由逃学,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纪律处分。二、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由级段长批准,报政教处备案。一学期请假超过 40 个学习日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三、上课时间因病、因事须离校,须持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到政教处盖章交门卫备案后,方能离校。四、无故不出席班会、公共集会、集体劳动、自习、文体活动,以旷课论处。五、迟到、早退两次作旷课一节计算,一学期累计旷课 20 节者当众批评,30 节者警告处分,50 节者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不思悔改者,按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