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部门。局办公室负责单位各类资产的配置计划、报批、采购、验收、台账、使用、保管、调配、处置等工作。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股负责做好资产配置预算、费用支付、固定资产建账、核算等工作。第二条 资产配置。1、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节能环保、调剂优先、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的原则,科学、有计划地进行配置。2、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规定,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通用设备、家具的配置,不得超标准、超数量配置。3、局办公室负责对单位的年度资产配置进行计划和统计;财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资产配
2、置预算,凡未列入配置计划的资产,不得编入资产配置预算。4、纳入计划并预算的资产配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第二条 管理使用。凡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坚持领用登记制度,各股室(二级单位)落实专人管理,确保不遗失、不损坏,尽量延长使用寿命。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退休,一律不准带走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第三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按程序向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在取得财政部门核准处置的批复后,方可实施资产处理;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并报财政局备案。所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第四条 资产清查。每年年底应当开展资产年度清查。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等。年中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五条 信息管理。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