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起案例谈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与违法储存胶州市安监局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一门头房销售危险化学品。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时,发现该公司门面房后院内另有一间房屋,里面存有危险化学品。对这一行为该如何认定,是否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是非法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呢?还是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对这一案件到底应该怎么认定呢,笔者结合自己的体会谈一些个人意见,与同行商榷。 一、是否为非法违法
2、生产经营行为问题 对这一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查看其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是有储存经营还是禁止储存经营;其次,查看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房屋是否为专用仓库,即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设立安全审查、设立批准、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且该房屋是专用仓库,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2、如果是禁止储存经营,那么要查看该房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如果只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且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可以将该房屋认定为是经营店面的一部分,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违法
3、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还是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1、如果是有储存经营,但该房屋不是专用仓库,那么应当认定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是一种违法行为。2、如果是禁止储存经营,且该房屋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应当认定为“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是一种非法行为。 三、两种行为的区别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
4、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因此,“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则是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两种行为违法依据不同。“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
5、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第1项“未经过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10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而“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对应的行政处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1条第3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此案例,我们在日常办案过程当中,一定多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更要注意判断和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有这样才可以做到案件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