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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2:新潮冲击下的社会生活(岳麓版(08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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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国时期,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结束、民国建立,政治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剧变,社会经济相应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变异。这些冲击着城市传统社会结构,传统婚姻制度也受到挑战并开始出现变动。本文试图对民国时期婚姻制度的变迁及人们实际婚姻生活状态进行考察,从而揭示民国社会深层的变异。一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婚姻是附丽于家庭的,婚姻纯粹是为家庭和宗族传宗接代的需要而存在,“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1因此,婚姻带有宗族主义色彩,自然要由家长来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男女根本没有自己的婚姻决定权,婚前不相识是普遍现象,而婚后因无爱而结合夫妻感情冷淡,家庭悲剧时有发生。但由

2、于受封建家长制、孝道等伦理观念的支配,两千年来人们无法摆脱而只能牺牲自我,以维系家族,根本不可能期待从婚姻中得到爱和快乐。这是一种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和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它和传统封建家庭制度共同维护着宗法一体化的封建统治。中国传统家庭与社会两千多年以来一直是一个同构体,封闭的农业社会和传统家庭共处于超稳定状态,因此,这种为维系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能够绵延长存。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过程的继续,社会出现一套新的交通、企业、学校、新闻和通讯体系,促使人们活动的社会空间不断拓展,在人口日益增多的城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化更加明显,这就为传统婚姻制度的变动提供了客观的社会环境。尤

3、其是城市工业化冲击着传统家庭制度,传统宗法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开始出现松动,封建家长制权威逐步受到挑战,以家族利益来制约个人婚姻的社会基础开始发生动摇。而且,工业化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多元化,城市青年纷纷走上社会谋生,经济独立性增强,对家庭的依赖日益减少,家长难以对青年进行强制控制,一些青年遂要求婚姻自主,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制度开始面临挑战。旧式婚姻制度在时代的潮流面前日渐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经济发展只是婚姻变革的一个动因,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沿存两千年是因为与政治上的宗法一体化互为依存,因此,政治变革对婚姻家庭的冲击更为有力。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封建专制政体崩解,传统社会关系开始松动

4、,旧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民国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传统婚姻制度的解体。新民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离婚自由,传统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却以往的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如果说经济发展、政治变革为婚姻制度变革奠定社会政治经济基础,那么婚姻观念的转变则是城市出现婚姻变革的直接动因。早在近代,先进的知识分子已对传统的戕害个性自由的畸形婚姻制度进行了批判检讨。梁启超猛烈抨击封建婚姻制度,主张婚恋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纳妾;2谭嗣同则以自己的婚姻生活实践一夫一妻制原则。二十世纪留学生知识分子群体形成,他们有西方社会生活体验,更加痛恨传统婚姻制度,对其批判更为彻底。1900年,蔡元培在续

5、弦时公开提出男子不娶妾、男子死后女子可改嫁、夫妇不合可离婚等择偶条件,3直接向传统婚姻制度发起挑战。1903年金一发表女界钟,从资产阶级个性解放出发,宣传爱情至上、婚姻自由,认为“婚姻者,世界最神圣最洁净的爱力之烧点也”,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自由婚姻制度。4 1908年何大谬的女界泪一书进一步抨击旧式婚制,主张自由婚恋,而且提出男子再娶、女子再适的观点。之后,论述婚姻家庭的文章层出不穷,如唐群英婚姻改良论、丁初我女子家庭革命说、陈王论婚礼之弊等,都号召青年冲出旧式婚姻的桎梏,争取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以秋瑾等为代表的一批女留学生更以实践行动率先向传统婚姻制度发起了冲击。1909年,留日女学生张维

6、英在南昌创设“自由婚姻演说会”,宣传婚姻自主。51911年,贵州一任姓女学生“醉心男女平权,结婚自由”,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后被逐出家门,甚而遭到官府拘押,但仍不肯屈服,宣称“誓不受男子压制,媒妁结婚之野蛮拘束”。6这些主张和行动极大地促进了婚姻自由观念的扩散。民国成立以后,政治法律制度相应改变,婚姻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尤其到新文化运动时期,随着对家庭制度批判的深入,人们对维系家庭制度存在的重要基础传统婚姻制度也进行了更为彻底的批判。不少人指斥妻妾制度是变形的一夫多妻制,致使男女不平等,演绎出妇女节烈等腐朽观念,呼吁人们起来革除这吃人的畸形道德,争取婚姻自由。婚姻问题的讨论开始呈现蔚为壮观的景

7、象,每周评论、少年中国、觉悟、东方杂志、妇女杂志等相继展开婚姻问题、新性道德、爱情定则等讨论,并出现了中国之婚姻问题、中国之家庭问题等专著。人们发出了婚姻自主的强烈要求,逐渐生成了婚姻爱情方面的民主观念,并深信“婚姻自由和德谟克拉西是一条线上的,在德谟克拉西下面的婚制一定是完全自由的”,7民主政体和权利是“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前提,把争取民主与婚姻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于是自由恋爱成为“自我的诞生”的标志。8 1921年,长沙女界联合会明确提出“须取得婚姻自决权,破除专制的陋习”,“男子须实行一夫一妻制”,9北京女权运动同盟会纲领提出要制定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刑法上加入“纳妾以重婚罪论”论的规

8、定。10对传统婚制的批判、对现代婚制的提倡为民国婚姻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风气开化,新型婚恋观的扩散,城市中父母主婚权逐渐下移,男女交往趋向开放,不少青年不同程度上获得婚姻的自主权,新式文明婚礼与婚制也得到传播,城市婚姻制度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大裂变,一部分青年正从传统婚制中走出来民国初期已有少数知识青年开始觉醒,并起而反抗。1919年11月,长沙发生女青年赵五贞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的事件,11引起全社会震动。大公报为此发表了20多篇讨论文章,其中毛泽东的文章直接指出赵五贞悲剧发生的根由在于“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志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12婚姻问题与社会制度联系起来,因

9、此批判尤为深刻,击中了封建婚姻制度扼杀青年人格意识与婚姻幸福的本质。在赵五贞自杀后,长沙又发生一起抗婚事件,长沙南门外一常姓女青年反抗母亲包办婚姻,而自愿与左姓男子结合,跑入左家成婚,其母反对,后经警署判决,婚姻成立。13经过这两次事件的洗礼,长沙社会风气大开。1920年2 月,长沙又发生自治学校女青年李欣淑反对包办婚姻离家出走之事,她公开登报声明:“我于今决计尊重我个人的人格,积极地同环境奋斗,向光明的人生大道前进!”毅然到北京实行工读。14这一举动对社会的冲击更大,守旧势力哀叹“世风日下”,恶语中伤,而青年们则受到空前的鼓舞,赞扬她“把家庭的习惯,各教的藩篱,一齐打破”,李欣淑出走比“赵女

10、士所发生的影响要重要些,要远大些,要切实些。”15这些虽属零星事件,尚不是普遍现象,但她们反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行动说明部分青年的婚姻自决意识正逐步觉醒,正开创婚恋自由的社会新风,对都市婚姻制度变革起到了先锋作用。实际上,民国时期婚姻制度的变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社会团体的号召及社会舆论的支持。1919年12月,北京拟成立女子工读互助社,号召“凡是受黑暗家庭虐待的女子,或是因婚姻压迫的女子,或是生活困难的女子,你们都可以到我们社中生活,而且我们可以共同向旧家庭、旧社会开始总攻击,我们团体便是与旧家庭抵抗的大本营”。16此外,一些杂志、报刊都纷纷开辟婚姻问题专栏,一方面是通过舆论宣传婚姻改革,另一方面则

11、为妇女提供帮助。1921年,有42人投书家庭研究其中15人控诉旧式婚姻的痛苦,10人控诉家长专制对自己的迫害。17还有的女青年直接投诉妇女团体,要求帮助解脱封建婚姻。1923年,天津女青年王绍英致书女权请愿团,反对母亲包办婚姻,请求协助退婚。18觉醒的青年已开始追求恋爱自由,要求掌握婚姻自主权。二十年代一般城市青年的婚姻状况较前已有所改观,婚姻裁决权由原来的完全由父母做主而逐渐向青年自主转变。据19221923年进行的包括社会各阶层835人参加的一项全面调查,395名已婚者中有21人自订婚姻,占5 %,而在130 名已订未婚者中则有20人自订婚姻,已跃升至15%。虽然两项人数中包办婚姻的比率平

12、均为70%,仍占主流,但毕竟与过去全部由父母包办有所不同,婚姻自主权有所加强。而且未订未婚者中,愿意婚姻自主的比例明显增,在315 名未订未婚者中,愿自订婚姻的为 273人,已升至86%。随着婚姻自主权的增强,家庭的成立不仅是为了传宗接代,同时也是为了维系爱情,因此,夫妻关系也日趋平等,传统婚姻中夫为妻纲的观念已在淡化,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爱情生活,夫妻感情日臻浓厚在上述同一调查中,397 名已婚者中夫妻感情达到浓厚和最浓厚者合计137人,占到34%,平常者也占23%,而冷淡者仅占24%。19此可以看出,传统婚姻制度、婚姻关系、婚姻生活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知识阶层更加明显。在同

13、一时期对中国知识女性进行的婚姻状况的调查中,40名已婚者中自订婚姻者占35%,已订未婚者中自订的比例更高,占50%,而120名未订婚者中有75人愿意自主,占62.5%。这说明知识青年由于文化层次较高,易受新思潮影响,观念更新快,比一般青年更倾向于婚姻自主。在这批人中,婚姻生活也趋向现代,更为幸福美满。在已婚者中,婚前互相认识的有34人,占85%,已订未婚者中相互认识的更多,37人,占92.5%,这说明婚前不相识的畸形婚姻形态在知识阶层中正逐渐消失。由于婚前相识,因爱而结合,婚后感情度提高,已婚者感情浓厚及最浓厚者达34人,占85%。20显然,大多数夫妻感情融洽,感情平淡者只占少数。知识青年成为

14、婚姻变革的先锋,1922年7月一对青年男女冲破家庭重重阻碍,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在婚礼上直言:“我们底结合,的确能够超脱一切,不受外界任何的束缚,而由纯粹的爱结合而成。”21三十年代社会风气进一步开化,更多的城市青年拥有了婚姻决定权。根据金陵女子学院的调查,在92名已婚青年中,完全由本人作主和本人作主经父母同意的共59人,占64.1%;在100名未婚者中,则共有69人自己作主,占69%;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分别为2.17%和2%。22二十年代已婚者中只有5%、未婚者中15%的人愿意自订婚姻,而今有了明显的改观。显然,民国时期传统包办婚姻的状况在城市中已发生很大变化。传统婚姻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生儿育女,

15、传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民国时期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目的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据社会学家潘光旦在二十年代所作的调查大多数青年以良善子女的产生为婚姻最重要之目的,次为浪漫生活及伴侣,又次为父母之奉养,最后为性欲之满足,但教育程度高的人则以浪漫生活及伴侣为第一目的。231924年3月,在求学中相识相知相爱而结合的一对青年宣称:“我们结合的动机,是精神的,内在的,自然的;非肉欲的,外观的,勉强的”。24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进一步演化。到三十年代,不少青年开始把寻求生活伴侣作为婚姻第一目的。据社会调查资料显示,36.3%的已婚者和38.3%的未婚者将寻求“生活伴侣”为第一目的;其后依次这“侍奉父母”、

16、“种族之繁衍”和“性之安慰”。25这说明大多数人已敢于追求自己的幸福,婚姻以寻求生活伴侣为首要目的,传统婚姻传宗接代、侍上抚小的目的降至次要地位,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由于传统婚姻是为种族繁衍而存在,每个家庭以多子多福、人丁兴旺为荣耀,加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观念的毒害,社会上普遍存在早婚早育的现象,有许多青年涉世未深就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少有识之士很早就反对早婚早育,梁启超曾撰写禁早婚议一文,指出早婚有“五害”,希望青年们自觉摈弃旧习。辛亥革命时期,人们开始猛力批判早婚,提倡晚婚。如中国新世界杂志刊登中国婚俗五大弊说,控诉早聘早婚给妇女带来的痛苦,不少报刊倡导晚婚。26新文化运动时期,胡适再度指

17、出早婚早育于社会遗害无穷,“其流弊之大者有六”,不仅于个人身心健康有损,而且危害国计民生,弱败种族。27同期,另一学者郑佩昂指出“中国民力所以独弱于世界者,受早婚之报也。”28随着批判的深入,实际生活中早婚的状况也开始改观。民国时期,社会提供求学及职业机会增多,许多青年不愿意过早地被家庭所束缚、拖累而丧失机遇,同时婚姻目的在一些青年人看来已不再是为传宗接代,因此城市青年更愿意身心成熟之后再考虑婚姻。据二十年代对313位城市未婚青年进行的调查,39%的愿在20-25岁之间结婚,其中又以25岁结婚的为多,其次愿在26-30岁中结婚的为多,占 37%,另有很多答“愿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后才结婚”,又

18、有很多答“在生活能独立时才结婚”,29城市晚婚的倾向日益明显。另据潘光旦的调查, 86.5%的人赞成“女子20岁以上男子25岁以上为最适当之婚姻年龄”,而且“女子之不赞成早婚较男子为尤甚”。30在同期进行的另一项调查中,40名已婚女性均在20岁以后结婚,其中24岁为最多,占37.5%。31至三十年代,城市下层平民婚姻年龄也有所提高。据对四川华西坝各大学工友进行的调查,男子20岁以上结婚者占70.51%,但女子情况有所不同,只占35.89% 。由于下层家庭经济困难,而女子终究要出嫁,许多家庭乐意早日嫁女以减轻负担,同时可以获得不少礼金,所以女子仍以20岁以前结婚为多。32同一时期,其他城市状况与

19、此相类。1939年,天津市的人口资料显示,61.91%的男子在20-30岁之间结婚,平均结婚年龄为27.91岁,女子婚龄略为提前,42.2%的女子在20岁以前结婚,但20-30岁之间结婚的比例明显提高, 占52.29%,平均结婚年龄为22.47岁。值得一提的是,无论男女基本上在16岁以后结婚,33这与同期农村普遍存在童婚现象完全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到城市婚姻变革的剧烈。在以追求个人幸福为目的的自由婚姻逐步取代父权家长制下的包办婚姻的同时人们更重视婚姻本身的内容,而不再单纯地追求其形式,婚礼习俗也随之变化。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从周朝至清代一直沿用“六礼”之仪,实际生活中婚俗比“六礼”复杂得多,繁琐的婚

20、嫁礼俗使双方家庭要承担浩繁的结婚费用,而婚姻当事人也常常被陈规陋俗弄得身心疲惫,可以说无一利而有百害。民国时期在新思潮冲击下,青年们在追求婚姻本质现代化的同时,更新旧的婚姻仪式,反对具有迷信色彩、繁文缛节的旧式婚俗,追求西方式的“文明结婚”。早在清末民初的大都市和商埠中已出现了新式“文明结婚”。一般婚礼仪式在礼堂举行,除新郎新娘、双方父母、亲友参加外,还有司仪、介绍人、主婚人和证婚人。当人们入座后,开始奏乐,男女宾相引导新郎新娘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介绍人和来宾发表演说等,并合唱文明结婚歌,最后举行筵会,整个婚礼仪式简单,花费较少。开始文明婚礼只在大都市的知识分子和留学生中流行,后来在一般市民

21、中也开始流行。民国元年镇江就有人举行新式婚礼,有证婚人演说,新人行三鞠躬礼,有上千人围观。34此外,扬州等地在民国初年也开始举行新式婚礼。到二、三十年代,文明结婚已广为城市青年所接受,江苏、浙江、河北等地都很流行,甚至逐渐普及到乡镇。如福建省遂安县“近有不拜堂而行文明婚式者”,35四川省江津县“近则有用新式婚礼者订婚之礼简于旧俗”,婚礼则有介绍人、证婚人等参加,与城市情形一致。36在时代不断发展、人们婚姻观念剧变之后,婚姻仪式的变化更大,不少人提倡西式“集团结婚”的新式婚礼。1935年上海市政府为响应国民党提倡的“新生活运动”,彻底变革传统婚嫁仪式,去奢从俭,颁布了“集团结婚”办法,规定每月第

22、一个星期三在市政府礼堂举行,由市长和社会局长证婚,市政府发给结婚证书等。37 4月3日,上海举行了首届“集团结婚”典礼,共有57对青年男女参加。结婚仪式极为简单,最具时代特征的是新人们必须先向孙中山像三鞠躬,再相对鞠躬,随后证婚人授赠结婚证书和纪念品,并致证婚辞,最后摄影留念。由于“集团结婚”仪式简单,费用极少且有纪念意义,因此受到各界人士的欢迎,同年上海市就举办了5 届,有300 对新人参加。38此后,南京、杭州、北平、天津等地相继举办。1942年,国民政府又指令内政部发行集团结婚办法令,由此,集团结婚更加广泛开展起来,甚至在偏远的广西、云南等省都曾举行。抗战胜利后,全国除青海、河北等五省因

23、收复未久未办,集团结婚已在全国盛行。39由此可见,新式婚仪已得到社会广泛支持,传统婚仪式则在婚姻革命中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荡涤,新式婚礼婚制起到了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社会作用。二民国时期婚姻变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反对大家庭的一夫多妻制。民国建立后社会舆论和妇女团体均发出强烈呼吁,“禁止蓄婢纳妾”,“纳妾者以重婚罪论”坚决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传统婚姻的一夫多妻制遭到社会的普遍反对。根据社会学杂志在1922-1923年所作的婚姻问题调查,社会对多妻制大多持否定态度。在被调查的841人中有734人坚决反对多妻制,占总数的87%,只有79人持赞成态度占9.3%,其中已婚赞成者是45人,主要因为夫妻感情冷

24、淡,故多赞成。40同一时期另一项调查的结果也是如此,79.8% 的人不赞成男子纳妾,认为应实行一夫一妻制对于“艰于子息时不妨置妾”的观点,70.4%的人也持否定态度。41另据三十年代初对燕京大学学生的调查显示,78.32%的男生和88.69%的女生对妻妾制持反对态度而且,76.22%的男生和86.67%的女生认为,男子无论如何不宜置妾,即使“艰于子息”时,也仍有76.92%的男生和80%的女生反对娶妾。42这种观念不仅在城市较为普遍,而且在一些小城镇,纳妾亦遭到鄙夷。据福建永春县志称:“故永俗女人以继室妾媵为辱。”43浙江鄞县“妇女虽极贫寒,罕有愿为婢妾者。”44可见,相当一部分人已接受了一夫

25、一妻制的原则,而反对不平等的妻妾制。在妻妾制度盛行的传统时代,妇女深受其害,但她们尚未觉醒,不可能起来反对,而只能默默地忍受痛苦,不少人成为这种畸形婚姻制度的牺牲品。但至三十年代,不少妇女已敢于对丈夫纳妾采取相应的办法,不再是逆来顺受。根据社会调查可以看出妇女对一夫多妻制的新态度。当问及丈夫娶妾时采取何种态度时,接受调查的192 名妇女中,有28%的人表示不许他娶,30%的人表示要离婚,14% 的人则会采取分居的方式,只有5%的人表示任他娶。45同一时期成都市离婚案中因纳妾而离婚的案件有7 起,在所有离婚案中居第三,占10%。46显然,城市妇女已经开绐觉醒,她们已向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发起冲击,

26、畸形的婚姻形态正受到人们的挑战。新型婚恋观主要以追求个人幸福、寻求生活伴侣为目的,因此,人们更注重婚姻的内容与满意度,一旦婚姻不能满足这一目的,那么就较易导向离婚。过去由于妇女根本没有地位,所以婚姻破裂只需男方发一纸“休书”,或为维持体面另娶一妾,而不用考虑女方的态度,妇女在婚姻中完全处于从属的地位,根本无权提出任何要求,更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只能听任丈夫的处置,所以,离婚现象较少。民国时期这一状况发生了改观,新民法规定离婚和结婚一样自由,而且女性也具有提出离婚的权利,这给离婚以法律保障。由此,离婚成为民国时期婚姻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必须指出,离婚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制度的原因,另一更为重要

27、的因素则是贞操观念的变化。新文化运动期间,新青年先后发表周作人翻译的日本妇女与谢野晶子所作贞操论以及胡适的贞操问题、鲁迅的我之节烈观等文章,对传统贞操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二十年代,觉醒的妇女开始抛弃传统贞节观,指出“片面贞操乃是非人道的,压倒人性的,剥夺人自由权的一种恶风尚旧礼教中最当破除的信条!”并号召“可怜的节妇们连连觉醒!急起打破这恶劣的风习,逃出你们的地狱。”同时呼吁整个社会“起来努力打破摧残女性的片面贞操吧!”47一些妇女团体明确要求“取缔奖励虚伪的贞操的典仪”;“提倡社会对于再婚妇女与处女一律待遇”;“予受婚姻痛苦的女子以离婚绝对的自由”。48随着批判的深入展开,城市开明的市民已认

28、识到贞节观的残酷,不再以“贞女不事二夫”、“从一而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等传统贞操观来限制女性的婚姻。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自由离婚”论者,主张离婚绝对自由,“夫妇有义则合,无情即离,断不可勉强。”49一些刊物则宣称“自由离婚却是对于社会专制的反抗”,号召“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并行齐进”。50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民国时期城市不少市民不再视离婚为异端,尤其是知识分子观念更为激进。据对燕京大学女生的调查,33.3%的人赞成“无爱情即离婚”,16.7%的人认为只要一方不愿同居,即可解除婚约,46.7%的人认为双方同意即可离婚,总计96.7%的人

29、赞成离婚。51一般市民的观念也有了转变。据潘光旦的调查,离婚观念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在 317位被调查者中有83.6%反对“婚姻一经成约即不宜解散”的观点,298人赞同“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婚约”,占总数的94%,只有19人反对离婚,仅占6%。对于寡妇必须守节的看法也有了变化。二千年来传统的守节观念深入人心,“望门守寡”成为定俗,而寡妇再婚则被乡党宗族引以为大耻,但现在部分城市居民接受了新观念,认为寡妇同样享有再婚的自由。62.9% 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论有无子息,鳏宜再娶,寡宜再嫁”,只有37.1%的人反对。52虽然对寡妇再婚问题略显观念更新不够,但与过去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它无疑是对传统贞节

30、观的否定。观念的变化导致行为的变化,不少人不再勉强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而断然离婚以解痛苦。城市中离婚率由此出现上升趋势,离婚问题成为民国时期婚姻制度变革中最惹人注目的问题。离婚的出现及骤增标志着传统亘古不变的婚姻关系在城市中已发生了剧烈的变动,不少家庭走向了解体。这是对传统社会秩序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封建社会虽然也有离婚法,但那完全是为男子而设的,所谓“七出”使男子可以轻易地休妻,并能随意利用“义绝”强制妻子离婚,虽有夫妻间“不相和谐”可以协议离婚的条款,但离婚后男方可再娶,而女方则不能再嫁,这显然是不平等的离婚法。民国时期,新民法对离婚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这一离婚法虽然也

31、存在一些问题,但与传统的离婚法截然不同,基本上是从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目的是解除双方的痛苦。由于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人们便敢于提出离婚,尤其是从来处于婚姻从属地位的女性也主动提出离婚,向传统不平等的婚姻制度发出挑战。在二、三十年代的大都市,有不少离婚案是由女方主动提出的。在上海市1928年8月至1934年8月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主动要求离婚者总体上占多数共480件,男性主动者为458件。53同期,广州市离婚案中,女性主动要求离婚者占77.1%,天津为85.7%,北平则为66.1%。54在1937年3月-1938月11月成都地方法院受理的70宗离婚案件和160 件登报离婚启示中,有64件是女方主动

32、提出的,而男方主动提出的仅33件。55由此可见,一直被传统婚姻制度束缚和摧残的女性已经觉醒,并能用法律武器来解除婚姻所带来的痛苦,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城市妇女都具有这样的勇气,但这毕竟说明有一部分妇女主动地顺应着现代化进程中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动,传统婚姻关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女性独立意识的增强以及对男子依赖性的减弱,男女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发生变化,不少人在感到婚姻已不能维系双方的感情生活便乐意接受协议离婚,这不仅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也能顾及双方的名誉,因此,协议离婚在离婚案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上海1929年有645件离婚案,其中协议离婚379件,占59%。1930年有

33、所上升,853件中有538件是协议离婚,占63%。之后每年呈上升趋势,1931年协议离婚占离婚总数的82%,1932年再升至84%,到1934年上半年,协议离婚已占86%。56在成都的离婚案中,协议离婚也占多数。据新新新闻所刊登的160则离婚启事中,有120件是双方共同签名登报的,占75%。绝大多数是经双方协议及亲友同意而离婚的,但其中也有极少数是冒名登载的。1937年该报曾刊登一则双方签名的离婚启事,但三天后女方即登报声明是男方冒名的,启事无效。57但也有一些女子未受过教育,目不识丁,不会看报,不与外界交往,不知夫方登报离婚,因此无从申辨,只得听任丈夫的安排。从总体来看,双方协议离婚是大多数

34、人解决婚姻问题采取的办法。在离婚案中,诉讼离婚也占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女性,更多地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成都地方法院受理的70宗离婚案中有56件是妻方主动提出的,占80%,夫方主动提出的仅11件,双方共同提出者仅 1件。58诉讼离婚大多为夫妇一方提出,之所以妻方提出者多,主要是由于很多妇女遭到丈夫的虐待,男方纳妾通奸,女方被遗弃,女方无法忍受而诉诸法律。一般而言,诉讼离婚主要的原因就是以上几个因素,但其他一些因素也不容忽视。参见1929年上海、1930年成都、广州、北平四城市诉讼离婚原因分析表:四 大 城 市 诉 讼 离 婚 原 因 分析显然,虐待、遗弃、一方行为不端等不道德行为是造成离婚最

35、主要的原因,而在过去这些行为被看作是男子特有的权利,女子根本无权过问,更不应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一般妇女都只能隐忍,屈辱地生活。但到民国时期逐步觉醒的妇女不甘心再做奴隶,纷纷依靠法律来维护权益。因此,绝大多数诉讼离婚都是这种反抗的表现。虽然“意见不合”在法律上不能成为离婚原因,但仍有部分夫妻以“意见不合”为由提请诉讼,这说明人们已开始追求婚姻中精神生活的满足了。更值得的注意是,“意见不合”只是诉讼离婚的次要原因,但却是协议离婚的首要原因。协议离婚是经双方协议规定,彼此情愿分离,为顾全双方名誉仅以“意见不合”含糊代之即可,无须象在法院那样呈诉合乎法律的原因。在成都160件离婚启事中,有106件的离

36、婚原因是“意见不合”,占66.5%。60因协议离婚在所有离婚案中所占比例最高,平均占80%左右,所以,“意见不合”成为所有离婚案的首要原因,上海社会局在19291932年对全市离婚案的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61上 海 市 离 婚 统 计 离 婚 原 因 分 析 表从表中可以看出,因意见不合而离婚的案件占绝对多数 (79.8%),其次是对方行为不道德,占7.68%,而因对方疾病、经济压迫等原因离婚的案件尚不及百分之一。显然,人们更注意精神生活和情感生活和谐,而非物质的与经济的满足。离婚是社会变迁的标志之一,离婚率的高低反映出社会变迁的程度,反之,社会变迁的剧烈尤其是社会伦理观念的更新变化对离婚率有

37、着重大影响。因此在经济较为发达、政治思想活跃、价值观念领先的大都市离婚现象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天津大公报1913年记载:“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62汉口市从 1929年7月至1930年 6月离婚案件总数达 116件。63北京仅1929年10月至1930年9月地方法院受理的离婚案就高达974件,其中判决实行离婚者611件,同期北京居民的婚嫁人数为10999人,平均有5499对婚姻关系成立,因而每9 对结婚就有1 对离婚,可见离婚率之高。64成都在三十年代末离婚率也相当高,仅据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不完全调查,成都几乎每月都有10多起离婚案发生。65上海的离婚

38、率比成都还要高,从上表可看出,平均每天有1到2 起离婚案发生,即使当时的发达国家也不过如此。社会的变动和人们观念的更新,促使传统买卖婚姻逐渐呈现崩溃趋势,一些开明的市民不再勉强维持夫妻失和的家庭关系,而以离婚为最佳解决途径。这种行为方式对一些小城镇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其离婚率也在升高。浙江鄞县在民国时期“离婚之风渐行”;66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67遂安“自妇女解放声起,离婚别嫁亦日益见多”。68不发达的山西省1921年的离婚案件多达2127件,1922-1925年共计4394件。69看来,民国时期离婚现象不仅在大城市中存在,在小城镇中也不罕见。在离婚率升高的同时,离婚者的结婚

39、年数日趋缩短。据19261928年天津市离婚案的统计,竟有 23.9% 的离婚者结婚尚不满1 年,结婚1 年至5 年者占19.6%。70据北平离婚案统计,在1109件离婚案中,结婚年数不满1 年的案件有118 件,占10.6%,1 年至5 年者有576件,占51.9%。71成都离婚者的平均年数仅5.1年。72由此可知,年轻人更易对婚姻产生不满,而且一旦感到婚姻生活不和谐不愿维持,就易采取离婚方式来解决。离婚率的升高和婚姻存续期的缩短都说明中国都市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动尤为迅速剧烈。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是家庭的离散,社会上离婚现象越多,传统家庭的动摇就越显著,这对中国基层宗法社会

40、的结构与机制无疑产生一定的破坏力,它与其他社会变革相互联系沟通,动摇与削弱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离婚率的升高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但离婚现象的存在也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自杀、家庭的解体、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等,尤其是儿童丧失家庭温暖而导向犯罪,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1929年上海共发生了1989起自杀案,其中因家庭问题而自杀者占1101起,这当中又有不少是由离婚引起的。73另据金陵女子学院1939年对成都30个少年犯的研究,有28个来自不幸或破裂的家庭,5人的父母分居,16人无父或无母,生活不快乐,由此而导致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74因此,在民国

41、时期离婚这一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学者检讨离婚问题产生的思想文化社会原因及法律制度,提出解决离婚率升高的办法,诸如促进男女交往,增进了解,促使自由婚姻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建议政府完善结婚登记制度,取缔不合法的离婚手续,提倡个人道德及婚姻教育,在改造旧式婚姻制度的同时建立新型的稳固的婚姻关系,以促使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但是,由于国家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政治秩序极不安定,因而学者们的构想不可能实现。三民国城市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在宏观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发轫的,它服从于民国都市社会由旧趋新的总体运动,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革和发展,但由于传统社会结构及文化体系仍然存在

42、,因此婚姻制度的转型充满痛苦和矛盾。首先是新与旧的冲突。一方面青年们为追求婚姻自由而走向新生活,另一方面,社会习惯势力极尽攻击现代婚姻之能事,对城市中男女社教公开和自由恋爱抨击尤力,不少人直指上海为淫风最盛之区,把倡导“婚姻自主”诬蔑为“教人淫乱”,有违儒家经伦。二十年代,即使城市社会普遍受到新文化运动的洗礼,但仍有守旧士绅以“自由恋爱”为大敌,诅咒其为“兽欲行为”,会导致“社会状况愈形不安,家庭之中愈多事故,男女之间愈多放纵”,因而“是人类社会的害物”。75而且,守旧分子公然称“男子三妻四妾,实为天经地义”。76对于离婚更是不能见容,声称“离婚乃人伦之不幸乱人生之大防,破亘古之常经,社会隐忧

43、,莫此为甚”。77更有人创办女子世界,宣扬贞操节烈,专门攻击婚姻变革。看来,现代化过程中对传统保守势力的冲击荡涤是极不彻底的,古老的中国仍在新旧道德冲突中徘徊,婚姻变革步履维艰。在实际生活中,虽然有大批知识青年自主婚姻,但在劳动阶层,大多数人则仍然遵循旧的婚姻方式。据外国学者的调查,“北平的工人和中下层阶级中,旧的婚姻模式仍在继续着。在81个家庭的112组婚姻中,仅仅有3名新郎显示出对现代趋势的关注”,78极大多数人仍然遵从传统的婚姻准则,听命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时,社会上一夫多妻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据对三十年代广州蓄妾问题的调查,老城区每10 家就有妾1 人,河南区2300家就有妾10

44、70人, 另对78位学生家庭的调查,有妾的占二分之一。79显然,实际生活中旧式婚姻制度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旧并存、新旧冲突成为婚姻变革的动态体现。其次,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也使婚姻变革迟滞不前。面对中国社会落后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制度,婚姻改革者未能充分估计中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文化落后等国情特点,宣传超越国情的婚姻变革学说。五四前后,无政府主义的妇女解放思想传入中国,如美国无政府主义者高曼的结婚与恋爱、日本利彦的女性中心说等文章与著作,使中国一度盛行无政府主义婚姻理论。1920年,上海民国日报曾开展“关于废除婚制问题”讨论,不少人主张废除婚姻制度,我们要有“自由的人格”,而“自由结婚

45、,是一种彼此相互专利的结婚,是不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们要反对之。”80无政府主义者易家钺曾借“社会主义”的标签攻击一夫一妻制,鼓吹“无家”、“无婚姻”;81还有一些人把“爱情自由”与“通奸自由”、“性的解放”、“肉欲的解放”混为一谈,造成旧道德的否定与道德的虚无主义之间的混沌与朦胧。1926年自命激进的长虹发表论杂交一文,否认一切婚姻制度,侈谈“性”自由。82这些过于激进的改革主张否定了一切社会伦理道德,缺乏足够的现实感和严密的科学性,无法正确指导婚姻变革。现实生活中,男女社交氛围不佳,相互隔膜,因此出现许多“错误的恋爱”,“在从来不许男女交际的中国社会里,青年男女没有受过恋爱生活的培养和

46、训练,对于恋爱,自难明确的了解认识,”往往一经相识便感情盲目冲动,冒然结合,“结果感受痛苦,竟至破裂的,很多很多。”83这些正是“个性解放”、“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理想与现实生活之间出现的矛盾,“新式”婚姻的错误,不仅给传统婚姻维护者以攻讦的口实,而且影响社会大众对于“婚恋自由”的看法和态度,阻碍了婚姻变革的正常发展。此外,婚姻变革的倡导者自身也无法超越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依旧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一生标榜自由主义的胡适极力鼓吹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婚姻,但自己却完全屈从于母亲的包办婚姻:“吾之就此婚事,全由吾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若不为此,吾决不就此婚,此意但为足下道,不足为外人言也。

47、)今既婚矣,吾力求近就,以博吾母欢心。”84这种精神与行为的分裂正是婚姻变革中新旧文化急剧冲突、理想与现实矛盾无法克服的集中体现。民国城市婚姻制度的变迁从一个视角折射出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在深隐层面发生的变异,展示了人们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的变化,城市中一部分市民已从传统婚姻桎梏中解脱出来,过上了以自由恋爱、夫妻平等为基础的幸福婚姻生活。这一变化导致了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应运而生,促进城市社会结构的变革;同时,许多青年人走向独立自主,现代社会生活方式逐步得到确立,民国都市社会生活由此显现出一些现代文明的生机。婚姻变革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家长制和男尊女卑、妇女节烈等传统纲常伦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

48、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间接导致城市中传统统治基础的初步削弱与分解,推助了民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但是,必须指出,传统婚姻制度及其观念在历史上已存在二千多年,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而且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婚姻变化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态势,加之传统婚姻习俗及封建势力的阻碍,城市中仍有不少人被旧式婚姻制度束缚着,即使有的人走向了自由婚姻,但也未能逃脱伤逝中涓生和子君的悲剧命运。婚姻变革必须经历反复曲折、新旧交替的矛盾与斗争,经历一个由表及里、由少数先进分子向广大民众逐渐推展的演变过程。归根结蒂,传统婚姻制度向现代转型过程的完成取决于整个社会的转型,取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改革与建设的实现。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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