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试管婴儿技术有哪些伦理问题的争论?(1)代孕问题的提出 有的妇女有健康的卵巢,但因癌症而摘除了子宫,或子宫有毛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自身子宫孕育胎儿,而需要借用别人的子宫帮助孕育胎儿,这样就提出了代孕的问题。代孕开始时并不具有商业性质,只是出于亲属之间的情谊互相帮忙,再加上由于精、卵是来自夫妻双方,因此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上述这种亲属间代理怀孕的情况毕竟不多,而有些子宫健全的妇女,为了免受怀孕和分娩痛苦的折磨,或者为了保持自己苗条的体型,也要求别人替自己生个孩子,这样就引出了一系列伦理争论。在英国、美国等国家,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代孕行业,这些“出租子宫”妇女的情况很复杂,但是她们当
2、中大部分人都是穷人,替人家生个孩子所得到的报酬,足以应付经济上的燃眉之急。 伦理争论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让代孕合法化,其理由是:代孕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挑战。对于不育的妇女来说,她们是令人同情的,但是如果她们借助代孕生子,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批以代孕为职业的妇女,这是人间更大的悲剧。对于那些身体健康的妇女,为了个人种种目的,使用金钱而将本来属于自己的生育责任,转嫁到代孕母亲身上,这种金钱与代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互惠的关系,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可能使代孕的妇女沦为专门替人生孩子的工具,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代孕存在着风险:如果生下的孩子有残障,谁都不想要怎么办?如果代孕母亲在怀
3、孕过程出现生命危险怎么办?这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对所生下的孩子会造成诸多的心理、社会和法律问题。首先,代孕母亲怀的是孩子,而不是物。经过十月怀胎,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会产生强烈的骨肉之情。如果代孕母亲不愿把孩子交给委托方怎么办?其次,代孕母亲怀的胚胎,可以是委托方精、卵培育的,也可以是用代孕母亲的卵子与其他人精子培育的,还可能怀的是与委托方、代孕母亲毫不相干的胚胎,甚至有的代孕母亲怀的是自己女儿和女婿的胚胎。这样,生下的孩子能在这么纷乱的关系中摆平自己的心理吗?难道孩子不会觉得自己是人们出于某种需要而制造出的“玩意儿”吗?现在有的同性恋者也提出用自己的生殖细胞在人体外受精,由代孕母亲替他们生个孩
4、子,这样岂不造成社会混乱,严重损伤了后代的利益吗?子宫有问题的妇女,不见得非得要用代孕的办法生孩子,她们可以通过领养的途径得到。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代孕是一种合理的要求,是运用科技力量帮助不育的妇女做妈妈的行为,因此代孕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人类生育的基本权利。其理由是:平等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子宫有毛病,请人代孕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现在科技力量也能办得到,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去剥夺她们的基本权利呢?代孕有利于稳定家庭、稳定社会。孩子是稳定家庭的重要因素。用夫妇的精、卵结合形成的胚胎请人代孕,犹如孩子先交给别人抚养,然后再领回来一样,怎么说也是自己的“亲骨肉”,它有利于稳定家庭。否则,很容易发生夫妻离
5、异,家庭解体。因此代孕是合乎人类伦理道德的。在代孕中付给代孕母亲一定的报酬是合情合理的,谈不上剥削或压迫。因为代孕母亲付出了心血、需要营养、不能外出工作,委托方应该付给一定金钱给以补偿。代孕是一项充满人情味的妇女之间的相互帮助。需要通过代孕实现做母亲愿望的妇女人数不少,即代孕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禁止是困难的,不现实的。同时,代孕本身是一项现代的生殖科学技术,如果因为有了争议就要给以禁止,那么又如何谈得上创新和发展呢?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应用,几乎没有一项是没有争论的。通过政策或法律的规范,可以让代孕造福人类,防止滥用。(2)精子银行或胚胎银行 精子银行带来的问题在做试管婴儿的人当中,有不少夫妻是
6、因为男方没有精子、精液,或者精子不正常等原因,需要别人提供精子,做体外受精。在中国,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精子买卖,只能通过相互馈赠获得,或者通过精子库获得,但对获得者有严格的资格认定:如男方必须是无精症、少精症、弱精症、畸精症等患者;男方是长期接触放射线或有毒化学物质人员;男方是出生于某种遗传病家庭或输精管已结扎而不能恢复等。同时,还要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承担所出生孩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国外,精子银行却完全是商业性质,它的运转是为了盈利,于是就牵扯出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体外受精所需精液量很少,精子银行可以将同一批号的精液提供给很多妇女使用,这样势必造成在社会上出生一大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
7、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来如果他们相互间进行婚配,岂不造成近亲结婚?中国法律规定,一位捐精者的精子只能供给五位妇女卵子受精。有的捐精者已经死了,但是他的精液却仍然保存在精子银行中,继续供给妇女使用。这无异于是拿死人的精子与妇女的卵子受精,是极不道德的。而且有人有意地希望自己死后,能用自己的精液去做体外受精,以便让“自己”继续“存活”在这个世界上。有可能通过精液向妇女传播传染性疾病。虽然现在有很多国家都规定对捐精者要进行体检,只有身体健康者才可以捐精。但是人们担心,在金钱的诱惑下,有可能让未经健康检查的人捐精,或者精液未经筛检就入库。在艾滋病肆虐的今天,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为了打消顾客怕染上艾滋
8、病的顾虑,一些精子银行就向顾客展示捐精者更多的个人资料;有的还允诺等孩子长大后,将向孩子提供捐精者姓名、电话、地址,也可以安排见面。由于孩子难以割断与捐精者(生物学父亲)的情结,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学和法学问题。 胚胎银行带来的问题在做试管婴儿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得到的胚胎往往是有富余的。为了防止胚胎移植不能一次成功,以备下一次再用,因此人们都把这些富余的胚胎冷冻起来。另外,有的妇女为了能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怀孕,趁年轻时将自己的卵子取出,与丈夫的精子通过体外受精做成胚胎冷冻起来,以供将来使用。由此又引出来一系列伦理问题:冷冻在低温库中的胚胎是要收费的,有人做试管婴儿时胚胎移植一次就成功了,对那
9、些冷冻的胚胎于是就置之不顾了;有的人也许压根儿就忘了自己在胚胎银行里还保存着冷冻胚胎,既不交费,胚胎银行又无法跟他们取得联系,于是就引出了对这些“多余”、“无主”的胚胎怎么处置的问题。能不能将这些胚胎杀死抛弃?或者提供给科学家做研究?在西方人眼里,一个胚胎就是一条生命。但是争论归争论,在既不交钱,又找不到认领人的情况下,胚胎银行只能把他坚决处理掉。如果男女分手了,但是在胚胎银行里又存有用他们精、卵做的胚胎,是把胚胎放入女方子宫中孕育呢?还是把它毁掉?如果男女双方意见不一,就难办了。因为在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只有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才能将冷冻胚胎植入女方子宫孕育。但是,有人认为决定权在女方手里,因为胚胎只有在女方的子宫中才能孕育成婴儿。这是游走于人情与法律之间的难题。如果委托人突然间都去世了怎么办?曾有一对富有的美国夫妇,将他们精、卵做的胚胎冷藏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一所不孕症治疗中心。在一次外出旅行中,因飞机失事,这一对夫妇去世。于是有人就提出,是不是应该把胚胎植入代孕母亲子宫,让他生下来,继承遗产?还是没有这个必要,把财产交给他们的亲戚继承,抑或交给国家处置。即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冷冻胚胎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