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看待“治挪用保障房资金”问题?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1日 文章来源:互联网时事评论背景: 审计署昨日公布了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审计发现,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治挪用保障房资金”问题?保障性住房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各地方应按10%的土地收益归入住房保障资金),一部分来自中央的拨付。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政策的话,地方财政利益会“受损”(若加上对中央拨付资金的截留、挪用,“损失”更大);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产品,土地来源
2、于政府拨付,不仅不赚钱还会直接“拉低”一个城市的房价,这最终又影响到地方土地财政;而在面对上述巨大的利益考量之时,有关方面又缺乏一整套严厉的事后问责、事前预防预警机制。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越是执行政策“卖力”,越是背离“地方利益”;而越是对政策无动于衷、将政策“架空”,不仅不会获得应有惩戒,反而获利多多。这就是多年来,年年审计,年年存在类似问题的原因。只要地方政府存在私利,或者说只要地方和中央以及民众的整体利益不一致,就必然会出现在政策落实上“各吹各的调”,中央说中央的,地方却在私下“打小九九”。因此,要解决多年来久治不愈的“挪用”、侵吞保障性住房资金问题,首先应该解决一个利益和价值取向不一致
3、的问题,将地方政府的利益真正“整合”到中央和国家整体利益上来。一者,需要一个铁的纪律来防范和严惩。让专项资金真正姓“专”,让专项资金真正成为“高压线”和“红线”,对于敢于触碰者就应该严厉追究问责;二者,建立一个专项的落实保障性住房的政绩考核机制,与地方官员晋升任用直接挂钩;其三,不妨采取一种激励地方政府主动“投钱”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机制。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专项性财政转移计划或适度的税收返还,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保障房建设之责。另外,逐步放开政策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保障房领域,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是一个配套性举措。在看到地方政府频频“撞”保障性住房资金“红线”之时,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政策设计上存在的“利益分配缺陷”。只有真正彻底打破地方利益,通过制度性的改良让各地围绕保障性住房这一大局转,才能让保障性住房资金少一些被“侵蚀”的可能。(毕晓哲)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