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响古代农业发展的诸多因素提要: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耕作工具、耕作方式、耕作土地类型、耕作技术、耕作单位、耕作经营、耕作制度、耕作动力、耕作品种、耕作者素质、国家政策、土地性质、气候等方面。了解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农业发展的全貌。关键词:农业;发展;要素在学习高中历史必修2第1课发达的古代农业时,很多同学都觉得对古代农业的状况比较陌生,对农业发展的脉络比较模糊,对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不容易归类,整理不出一个清晰的思路。鉴于此,笔者对农业的发展进行了归纳,首先整理出了农业发展的诸多要素。笔者通过对农业发展要素的总结,发现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以下几个要素:耕作工具、耕作方
2、式、耕作土地类型、耕作技术、耕作单位、耕作经营、耕作制度、耕作动力、耕作品种、耕作者素质、国家政策、耕作土地性质、气候等。一、耕作工具耕作工具主要包括石农具、木农具、骨农具、青铜农具、铁农具。耕作工具代表着不同时期农业的发展水平。耕作工具的演变,见证了农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1原始社会的耕作工具:有石农具、木农具、骨农具等。比如石刀、石铲、石斧、石锛、耒、耜等。2奴隶社会的耕作工具:除了保留大量的原始耕作工具外,又出现了一些青铜农具,但因其原料昂贵和坚韧锋利程度比较差,很难发展成为大量推广的耕作工具。青铜农具有铜铲、铜钁等。3封建社会的耕作工具:发生很大变化,出现铁农具。之后铁农具因其原料易得和
3、冶炼技术不断提高以及坚韧锋利,得到推广运用。主要的铁农具有:铁锸、铁锹、铁铲、铁锄、铁鎛、铁耰、铁镰、铁耙、铁耙、鉄耱、铁犁、铁锋、铁镞等。二、耕作方式耕作方式主要包括刀耕火种、石器锄耕、铁犁牛耕。耕作方式就是指如何运用耕作工具进行耕作。耕作方式受耕作工具的制约。1原始社会的耕作方式:刀耕火种。它是新石器时代残留的农业经营方式。方法是先以石斧,砍伐地面上的树木等枯根朽茎,草木晒干后用火焚烧。经过火烧的土地变得松软,一般不再翻地或简单翻地,利用地表草木灰作肥料,播种后不再施肥,一般种一年后易地而种。2奴隶社会的耕作方式:石器锄耕。这一时期的松土工具是耒耜。通过耒耜对土地的松翻,提高了耕作技术,是
4、耕作方式的一大进步。3封建社会的耕作方式:铁犁牛耕。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农业的最主要生产方式。三、耕作土地类型我国由于地域不同,耕作土地有很大差别。北方多旱田、南方多水田。从土质情况来看,我国的土地类型主要有砖红壤、赤红壤、红壤、黄壤、黄棕壤、棕壤、暗棕壤、寒棕壤、褐壤、黑钙土、栗钙土、棕钙土、黑垆土、荒漠土、高原草甸土、高山漠土等等。不同的农作物对土质的要求不一样,什么样的土质适应种植什么样的农作物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四、耕作技术耕作技术是合理利用地力、促进农业发展的一种方法。我国古代最重要的耕作技术是垄作法、代田法等。1垄作法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垄作法是在高于地面的土埨上栽种作
5、物的耕作方式。垄由高凸的垄台和低凹的垄沟组成。其优点是垄台土层厚,土壤空隙度大,不易板结,利于作物根系生长;垄台与垄沟位差大,利于排水防涝,干旱时可顺沟灌水以免受旱;垄台能阻风和降低风速;利于集中施肥。2代田法产生于西汉时期。代田法是垄作法的发展。先把田地开成一条条垄和沟。第一年把庄稼种在沟里,出苗后,逐渐把垄上的草和土培到苗根上。第二年在原来的垄上,再如法开沟栽种。这是一种合理利用地力、保苗抗旱的栽培方法。五、耕作制度耕作制度是根据作物的生态适应性与生产条件采用的种植方式,包括单种、复种、休闲、间种、套种、 混种、轮作、连作等。耕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与当时的
6、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经营水平密切相关。耕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地力,提高亩产量,促进农业的发展。六、耕作单位耕作单位的变化受制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1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主要采用集体耕作的方式。由于生产工具落后,只有借助集体耕作才能完成农业劳动的各个环节,促进农业的发展。2封建社会: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由于铁农具和牛耕的使用,农业生产开始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这种生产模式,有利于中国古代传统农业精耕细作农业的出现、发展和完善。以家庭为单位,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男耕女织,合理进行家庭分工,充分考虑男女性别的差异,使家庭成员各尽所能。但这种家庭经营模式,不利于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不利
7、于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七、耕作经营耕作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对耕作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不但可以节约土地的使用效率,发掘土地的潜能,最大限度的拓展地力,而且可以促进农业的不断持续发展。1原始社会的耕作经营:人们懂得翻土播种,焚烧树木和草,用草木灰烬为肥料。但这些简单的耕作经营,导致地力下降很快。人们不得不经常迁徙,寻找新的肥沃的土地。2奴隶社会的耕作经营:人们已经懂得开沟排水、除草培土,用杂草沤制肥料,治虫灭害。这些耕作经营,使地力能不断发掘,人们不再需要迁徙。3封建社会的耕作经营:人们不断发明、改进农业生产工具,使农业工具专业化,精细化。同时人们大量发明灌溉工具和修建灌溉工程,适时灌溉
8、,使农作物生长逐渐摆脱完全依赖自然的生长方法。人们还大量开垦荒地,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八、耕作动力耕作动力的不断进步,推动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我国的耕作动力就是人力;由于农业动力落后,导致农业发展的程度非常低。在封建社会,耕作动力发生革命,出现畜力和水力、风力等;牛耕代替人耕,提高了耕作效率,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水力和风力只是在某些地区使用,范围不大,非常受限。九、国家政策农业政策对农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或抑制作用。鼓励农业发展的政策,促进了农业的不断发展。1奴隶社会的国家政策:在奴隶社会,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国家非常重视农业发展情况。从甲骨文的卜辞中,可以看到商王对农业的
9、重视程度。2封建社会的国家政策:从战国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到对农业的重视。比如商鞅变法中的“奖励耕战”“重农抑商”措施。两汉时期的几个皇帝都多次指出,农业是天下的根本,树立了以农为本的思想。历代封建皇帝大都采用了重农抑商的政策,鼓励农业发展,把农业放到本业的位置。这些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和封建王朝的建国初期,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离不开经济各部门的协调发展。重农抑商过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压制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它又抑制农业的发展。因此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其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十、耕作品种耕作品种直接决定着农业产量的高低。耕作品种越丰富,越
10、有利于耕作者进行选择。种植适合本地区气候、土壤的农作物,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1原始社会的耕作品种:主要是水稻和粟。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培植水稻和粟的国家。2奴隶社会耕作品种:农作物种类非常丰富,主要有粟、稻、黍、稷、麦、桑、麻等。后世的农作物多已具备。3封建社会的耕作品种:由于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发展,由国外引进了一些新的品种,比如棉花、玉米、番茄、烟草、番薯等等。特别是高产农作物的引进,提高了农业的亩产量,使农业有了更大的发展。不但养活了更多的人口,而且促进经济作物的种植,有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和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十一、耕作者素质我国古代的耕作者主要是奴隶和农民。耕作者的素质对农业发
11、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耕作者的素质包括勤劳程度、文化素质、意志品质等方面。1奴隶社会耕作者:奴隶、平民,但主要是奴隶。2封建社会耕作者:农民、地主,但主要是农民。十二、土地性质我国古代的土地性质因社会形态不同而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对耕作者而言,非常重要。它可以起到调动或抑制耕作者积极性的作用,从而对农业生产产生影响。1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制。在原始社会,土地归大家所有,先民们在土地上进行最原始的耕作,大家集体劳动。2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归国王所有。国王对土地进行分封,获得土地的各诸侯国及卿、大夫、士等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井田制就是奴隶社会的土地
12、制度。由于国家归天子所有,这一时期的土地国有制其实质仍然是私有制。3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形式分三种: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分三种形式:屯田制、王田制和均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对封建农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十三、气候气候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影响也比较大。不同的农作物,对气候的要求条件也相差很大。自然灾害、气候异常直接导致农业减产,影响农业的发展。作者简介:桑晓东,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毕业。中学历史高级教师,河南省历史学科带头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许昌市首批专家型教师。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几个问题程念祺(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土地占有
13、关系的非制度化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一个最具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土地的兼并,土地的隐占,土地占有权的频繁变动,土地占有关系的日渐模糊,是构成这一问题的几个方面。土地的兼并,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并且总是与一部分人之享有政治经济的特权有关。江山代兴、宫廷易主、仕途变幻,不断地引起权力变动,而昨日的兼并者,或就是明天的被兼并者。汉朝的丞相萧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後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可见,凡政治上的得势者,势必要攮夺失势者的土地,这是历史的常情。隋、唐之间,那些往日的高门阀阅,“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势之
14、衰颓。有权势的,兼并无权势的,得势的,兼并失势的;兼并,乃至于兼并而复兼并,导致了土地兼并的不断重演。于是,在“富者田连阡陌”的古今惯相中,辗转翻覆着“田无常主”、甚至于“千年田,八百主”的历史常态。其中虽然充斥着经常性的小土地买卖,却只有不断重演的以特权为基础的土地兼并,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尽管土地兼并时而也以土地买卖的形式出现,但却无论如何也掩盖不了它由以发生的权力背景。权力的随时转移所造成的土地占有权的频繁变动,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土地占有非制度化的一个极为深刻的问题,而与这一问题紧密相关的土地占有关系的日渐模糊,就更为深刻了。两千年间,无论是经常性的小土地买卖,还是大规模的土地兼并,都几乎
15、是在无政府状态下进行的。所谓“民自有经界,而无烦上之区分。”即便是在国家注重对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实行清查的情况下,“逃田”、“诡寄”、“飞洒”、“移丘”、“换段”、“改册”之类故意混淆土地占有关系的手法,依然层出而不穷。在绝大多数场合,国家对土地占有权的变动知之甚少。久而久之,土地占有关系就变得十分模糊。所以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官府根本无力仲裁,致使“争讼迁延,连纪不断。”到了宋代,这样的土地纠纷案,已达到了“无日无之”的地步。土地的兼并,从来都是与土地的隐占同为一体的。盖兼并的目的,就在于隐占。而针对国家的清查,隐占的前提就是混淆土地的占有关系。兼并若不能止,土地占有关系必然是越来越模糊。土地占
16、有关系的上述非制度化问题,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履亩而税”制度的普遍施行之後。盖从那时起,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大大越出了原来甚为狭小的村社共同体范围,而扩大到方圆几百里、上千里、甚至上万里的国家范围。这是一个幅员极其广大又极其分散化的小农社会,原有的社会基层组织棗村社共同体,已经随着村社土地公有制的瓦解而解体了,原有的社会中间组织棗贵族政治,也在君主专制集权形成的过程中,被逐渐消灭了。面对这样巨大而又分散的社会,国家为实现其有效的控制,遂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军事官僚组织。但为了减少政府的财政开支,国家却不得不在制度的建立上有所放弃。由于土地的控制和管理,需要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于是,一切关于限制土
17、地占有,实行土地分配,界定土地产权,以及清查土地占有的制度建设,都被束之高阁。为了课取土地赋税,国家首先采取了“舍地税人”的政策。在土地占有不均、又不进行土地清查的情况下,“舍地税人”的取值应该是很低的。低取值的“税人”,在中国历史上,确实也间或有之。但是,由于军事官僚组织的高费用需求,税人的取值,不可避免地会逐渐升高。春秋战国以来,“民叁其力,二入于公”,或“租赋岁倍”的横征暴敛,说到底,就是因为国家在财政上有这样的需求。必须指出的是,所谓“舍地税人”,就是迫使人民按国家规定的限额,向国家“自实田”。“自实”的结果,对小民百姓而言,往往是“地数未盈,其税必备”,甚至“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
18、但对那些土地兼并者而言,则是“田连阡陌”却“隐而不税”。所以,对历史上的“轻徭薄赋”,决不能估计过高。军国之费浩繁,土地占有又严重不均,税人的取值自趋向于高,由此造成赋税负担的畸轻畸重,迫使国家的纳税人口大量逃亡。逃亡者或“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未逃亡者却必须承担逃亡者的赋税和徭役,由是引起了纳税人口逃亡的进一步加剧。如此恶性循环,税人的政策自难以为继。对此,国家除了重新清查人口,以保证税人政策的继续实施外,还采取了对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实行专利的政策,以间接地实现税人。惟对于税地,直到两宋,国家才予以重视。然终因对土地占有权的转移缺乏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土地或经清查,不久又散漫得难以复查
19、了。故在明朝“一条鞭”和清朝“摊丁入地”之前,税地,在国家的赋税征收中所起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与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两者悬隔甚远。这个问题,既是土地占有关系非制度化的结果,但它随时随地也都在加剧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的非制度化。这种土地国有制,是在“履亩而税”的过程中形成的。履亩而税的实质,按清人顾栋高的说法,就是“田隶于君”。左传上说:“封略之内,莫非君土。”史记秦始皇本纪上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这些当然都不是空穴来风。它们与诗经上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意思是不同的。後者指的,仅仅是周天子的主权
20、。而前者则不仅是指“君”与“皇帝”的主权,还包括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惟这种土地国有制,本质上是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属于国家主权,把所有制问题纯粹地意识形态化,而不是加以具体的制度化,那么,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就是必然的。与“履亩而税”之後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相比,中国上古三代的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之下的土地占有关系,惟其是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由村社共同体组织来控制和管理的,并且符合村社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道德伦理意识,所以反而具有很高的制度化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村社共同体本身,并不是一种僵化的体制,其如“份地”制度的出现,就是在村社内部的小家庭生活普遍化的情况下,为适应这种小家庭生活的普遍需要,
21、而由村社共同体组织进行的一种土地制度的变迁。通过“份地”制的实行,村社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分配权,与村社成员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成功地分离开来了。惟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不变,村社共同体组织才得以继续发挥它的传统作用,使当时农业生产所赖以进行的“沟洫”制度,和村社的某些重要的生活制度,能够继续进行。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村社共同体组织及其土地公有制的存在,使凌驾于各个村社共同体之上的统治者对村社成员的剥削,在一个很长的时段中,被严格地限制在有限的“公田”之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界限之分明,恰恰是以村社共同体及其土地公有制为前提的。从剥削制度演进的历史来看,在社会生产尚处于农业经济
22、的阶段时,可供剥削的劳动剩余产品,即便有,也微乎其微。最初对于农业的剥削,必定要侵占劳动者的生活必需。所以,剥削稍稍失控,就可能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极度紧张与紊乱,并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对剥削的限制,是任何一个农业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问题。就此而言,“公田”制,惟其是从土地制度上对剥削作了根本限制,因而符合农业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不幸的是,履亩而税将它废除了,由此而导致了一个乱日常多治日常少的时代的来临。在中国历史上,比较早就完整地认识到“履亩而税”之後土地占有关系的非制度化问题的,当属孟子。对这一问题,孟子的批评性概括是:“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为此,他根据对上古三代村社土地公有制的猜想
23、,设计了一个“井田制”的理想类型。根据这个理想类型,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的问题之所在。以否定孟子之井田理想,并根据诸如土地兼并、土地买卖等事实来说明所谓的“土地私有化”,再据此说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後作循环论证。诸如此类的研究,不仅掩盖了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这一历史真相,同时也在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关系非制度化的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假问题。而对于这些假问题的研究,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学者和理论家们对中国问题的认识。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笼统地谈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是会把研究者引入歧途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的经济史中,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
24、市场。即生活市场与财政市场。生活市场,是以适应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自然形成的。关于它的历史,或可以追溯得很远。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种生活市场发展得很快。由于履亩而税,村社共同体瓦解了,内部互通有无的共同体生活结束了,一家一户的小农业和小手工业遂相互独立,从而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小商品交换,才能弥补各自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能力之不足。关于这一问题,十几年前,陈家泽先生在历史研究杂志上,曾有长文论述。这里所要指出的是,由这种经常性的小商品交换而形成的生活市场,是非常分散的,其每一次的交易量,也是微乎其微的。考虑到当时国家所执行的实物财政政策,以及沉重的赋税榨取,真正能够在这一市场上用于交换的农产品,其
25、数量必十分有限,且一般总是物物交换。真正以商人和货币为中介的交换关系,只是在个别的城市中。但到了汉代,情况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西汉开始,国家始执行部分的货币财政。其时,国家的赋税,以实物、力役和货币三位一体。这与春秋战国以实物和力役结合的赋税结构,有本质的区别。後者所适应的是一种战时体制。盖在长期的兼并战争中,物力和人力之需浩繁,故一切皆需实征。秦统一天下之後,一意开拓边疆,又大肆兴建各种浩大工程,对此自不能有所改变。惟汉朝建立伊始,朝廷“与民休息”,实物和人力之需就大量减少了。于是,一方面固然是“轻徭薄赋”,而另一方面,为了强化国家和皇室财政的储备功能,以及灵活收支,相当大的一部分实物和力
26、役之征就转变为货币之征。汉代的“口赋”、“算赋”、“户赋”、“献赋”和“更赋”,无非是对物力和人力之征的货币转换。将实物和人力之征,转换为货币之征,是需要借助于市场的。自然而然,原来的生活市场就被利用为财政市场,商人和货币关系也由此大昌其盛。至汉武帝时,由于纳税人口的大量逃亡,税人政策业已不济,国家遂实行对盐、铁乃至一般商品的专利垄断,用以间接地“税人”。无论盐、铁,还是其他商品,本来在民间生活市场的交易中,往往是物物交换。但既经专利垄断,这种交易就转入了国家财政市场,转变为钱物交易。当此之际,国家竭力提高盐、铁和其他商品的价格。特别是盐、铁,为农民生活和生产之必需,价格不断升高。为购得盐、铁
27、,农民必须向市场抛售比平时更多的农产品,以换得货币。这样,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几乎全都被卷入了国家的财政市场。中唐以後,历经宋、元、明、清诸代,国家财政甚重于货币的收支与储备;而为了弥补税人之不足,专利制度也越来越完备,由此推动了国家财政市场的无限制扩张。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完纳赋税和获得某些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都必须先在市场上取得货币;大量的货币之需,引起市面上货币短缺,造成“钱重物轻”;而完纳赋税的时限之迫,使大量农产品同时涌入市场,其价格随之一跌再跌;征敛之际,既已计钱,官府又往往利用市场货币之盈虚和差价,责其无而弃其有,反复“折变”,辗转增税。凡此种种,都导致了市场交易量的放大,导致了商品
28、货币关系的放大。许多年来,凡治中国经济史者所谓的“商品经济”,及其“繁荣”与“发展”,皆与此直接相关。说到底,在中国古代,国家的经济政策,根本是以财政为中心的,而市场,则被国家作为其组织财政的工具。以征收货币来强化国家的财政储备,以及灵活开支,是财政市场由以建立的一个方面。以专利制度来弥补税人之不足,则是财政市场由以建立的另一个方面。但是,根据国家财政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要,财政市场也会有盈缩。在某些时候,国家甚至会取消财政市场。在入隋而唐的大约一个半世纪里,虽然社会生产力有很大的恢复和发展,生活市场也渐趋活跃,惟当时国家坚执实物财政政策,也就不见有什么财政市场。其时,赋税之为租、庸、调。
29、租、调征收实物,庸则是将部分力役折征实物。租、调之制,形成于北朝。自东汉末年中国的北方陷入长期的战乱,社会生产力遭到空前的破坏,社会的生活和生产,亦主要是在自给自足的坞壁中进行的,生活市场基本萎缩。所以,当时北方国家的财政,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只能专注于实物和力役的榨取。实行租、调制,原因就在于此。然而,当时的南方,因为战乱较少,经过一段时期的开发,社会生产力有很大的提高,生活市场随之活跃,故自东晋开始,历宋、齐、梁、陈,国家财政逐渐实行部分的货币化,以实物、力役和货币三位一体的赋税体制基本形成。但一经隋朝的统一,南方赋税之征收,即被租、庸、调化了。从表面上看,这是制度上的一种“倒退”。至究其
30、原因,盖隋朝的政治、军事重心立于西北,且费用至巨,以西北地方之物产尚远不足以供应。惟其如此,就必须从各地征收大量实物,通漕设仓,以给西北之用。此外,隋朝对人口的控制甚严,税人既足,在执行实物财政的情况下,也就不需要什么专利制度。及唐朝建立,亦一意经营西北,规模有甚于隋,同样需要调运天下物产,以备西北之实用和储积。且直到安史之乱前,唐朝对人口的控制,亦基本不失规矩,税人甚足,照样可以不用专利制度。可是,安史之乱後,由于藩镇割据的影响,唐朝在西北的政治、军事重心既失,自无必要继续集全国之物力,以充实西北。与此同时,唐朝对人口的控制力也大为削弱,可税之人日渐减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唐朝始部分地实行
31、货币财政,继而由第五琦和刘晏推行食盐专利制度,最终则由杨炎施行两税法,将整个国家的财政,纳入“定税计钱”的轨道。至此,一个空前庞大的财政市场,终于建立起来了。财政市场的建立,对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的存在,是以挤占生活市场为前提的。人民的生活和生产越是被卷入财政市场,生活市场的发展空间就越狭小。财政市场上的“商品经济”越是“繁荣”和“发展”,生活市场上的商品经济就越是“萧条”和“萎缩”。总而言之,当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基本被压缩在国家财政需求的范围之中时,生活市场的发展即受到根本的限制。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无不与此相关。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
32、币、消费,诸如此类的问题,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历代变法之类型秦以後,中国历代的变法,大致可以分为征商、征农和农商并征三种类型。盖此三种类型,皆与上述的两个问题有关。关于征商型变法,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此所谓征商,并非是指国家对商业征税,而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和扩大财政市场,间接地榨取农业赋税。征商型变法,最初是以国家对商业实行全面垄断的形式出现的。西汉的桑弘羊变法,是其典型。其时,国家不仅对盐、铁实行全面的专利垄断,还以“均输”“尽笼天下货物”。其目的,当然就是要利用对商业的全部垄断,使全部的商业利润归于国家财政。然而,这种全面的商业垄断,本身是要耗去大量费用的。且其行之既久,必
33、定弊端百出,虽多方补救,却捉襟见肘。所以,全面的垄断,势必使垄断成本越来越高,垄断利润越来越低。结果是为了保持高额的垄断利润,国家只能不断地抬高官卖品价格,用以向人民转嫁其不断升高的垄断成本。但如此做法,最终将极大地损坏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盐铁论上说桑弘羊的盐铁官营,致使“盐铁贾贵贫民或木耕手耒辱,土耰淡食。”事情一至于此,全面的商业垄断当然不能继续下去。桑弘羊失败了,後来的王莽也失败了。征商而采取全面的商业垄断,最终为统治者所不取。而局部性的对人民生活和生产的某些必需品的专利垄断,亦最终为统治者所放弃。起而代之的,则是官商分利的专利制度。按这一规则进行的征商型变法,最具深远意义的,是中唐时期由
34、刘晏对食盐专利制度进行的改革,盖在刘晏之前,已有第五琦推行的食盐专利垄断。其做法是对食盐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至刘晏,则将其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这一改变,使国家只须在食盐产地,设官收盐,再高价批发给商人,任其运销,从而节省了国家对食盐运输和销售成本的支付。由此,仅十年左右,唐朝的盐利年收入,就达到了六百万缗。较之第五琦时的年四十万缗,竟增加了十四倍。与此同时,那些获得行销官盐之特许权的豪商巨贾,因所在加价售盐,也赚取了高额利润。食盐的官商分利,可能在秦汉间已有制度,至刘晏则始大成。从此,食盐专利制度,虽时或而有变迁,但皆取法刘晏创制之本意。其他渐起的各项专利,也概以刘晏盐法为蓝本
35、,实行官商分利。由全面的商业垄断,转而为只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利前提下的官商分利,解决了国家如何利用财政市场来榨取农业赋税的问题。在国家对人口的控制力被严重削弱的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建立财政市场,或财政市场业已形成,征商型变法就势所难免。而官商分利形式的专利制度,则是最可行也最有效的征商形式。至于征农型变法,其或以直接税人为主,或以直接税地为主。以税人为主的征农型变法,最典型的是北魏均田制。其之所以称之为“均田”,则纯粹是历史的误会。盖天下大乱,人口锐减,土地供应充足,“均田”似乎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但实际的情况是,当时真正的问题,在于所剩不多的人口,几乎尽投身于中原豪族的坞壁之中。因此,在绝大多数
36、的场合,国家根本就缺乏授田对象。故在均田令颁布的前一年,北魏施行了以清查人口为目的的“三长制”。及均田令颁布,条文中有“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之规定。这无疑是宣布,国家将对那些“自归于编户”的依附农民实行保护。而当时新规定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计”,比以往以户计的租调减轻了许多,甚至也轻于当时的私租,始能吸引小农户自行开荒,独立承担国家赋税。与此同时,新的租调制规定奴婢所缴租调,仅为“一夫一妇”的四分之一。这种恩威并施的政策,迫使当时的豪强地主向国家申报他们隐占的人口,国家由此而顺利地实现了税人。以税人为主的征农型变法,一般总是发生于市场交换关系基本停顿的情况下。惟因社会经济根本缺乏组
37、织财政市场的条件,国家遂不得不倾全力以税人。但是,在国家既已组织起完备的财政市场的条件下,由于各项专利制度已发挥了间接税人的作用,也就不必旁生枝节,再行税人了。于是,征农型变法最终将会转而专注于税地。税地的目的,则主要不在于增加税收,而在于简化税则,方便赋税征收,并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其具体的做法,一是对土地占有状况实行全面清查,一是实现赋役合并。盖此二者,都是为了真正做到计亩征税。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都是以税地为主而进行的征农型变法。特别是“摊丁入地”,因法律上先已宣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从此即将舍地税人的制度彻底废除了。但是,财政市场既然可以间接地税人,其实也可以
38、间接地税地。所以,自从实现“摊丁入地”之後,虽谓税地,国家却不象以往税人时那样,围绕税地作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安排,甚至于不再注重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清查。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仰仗于专利和商税。典型的农商并征型变法,是发生于北宋熙宁、元丰年间的王安石变法。许多学者对这次变法的集大成,至今津津乐道。盖此变法,就征农而言,不仅注重清查人口以税人,而且还实行了诸如“青苗”、“募役”和“方田均税”等法,就征商而言,则有“均输”和“市易”等等。总而言之,它是一次既征农,又征商,既税人,又税地,既强化专利,又实行商业垄断,且强迫借贷,广收利息的变法。也许,这种农商并征型的变法,确乎有其社会经济关系上的某些原
39、因,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变法主持者对北宋国家的控制力估计过高,以及对历史上的征农与征商及其相互关系,缺乏根本的认识。盖税人是以不能税地为前提的;至于征商,则是以不能征农为前提的;而征商之中,既行专利,乃无必要再进行商业垄断。往事历历可鉴而不能察,却苦心孤诣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其唯一的作用就是“聚敛”了。以至于某些具体的措施,仅就其本身而言,未必没有它的合理性,但作用于全部变法之中,只是起到了聚敛的效果。农商并征而貌似全面,实则零碎而无头绪,既行之後便不能控制,吏缘为奸而不能止。由此,一方面引起了统治集团内部关系的日益紧张和冲突,一方面又释放了统治集团对聚敛的无限冲动。最终是全面变法,全面失败。鉴于此,这种农商并征型变法,即为後世的变法者所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