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导条约”1987年12月8日,美国和苏联两国的首脑在华盛顿签署了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销毁核武器的国际性条约苏美两国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根据条约规定,在条约生效后3年内,苏美两国已部署和未部署的射程在5005 500千米的中程和中短程导弹将全部销毁,以后也不得试验、生产和拥有这些武器。这些导弹配套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也同时销毁。条约规定,苏联应销毁的导弹数为1 752枚,其中中程导弹826枚,中短程导弹926枚。美国应销毁的导弹数为859枚,其中中程导弹689枚,中短程导弹170枚。美国部署在联邦德国的“潘兴”IA导弹和苏联尚未装备的SSCX4陆射巡航导弹也在销毁之列。在确定要销毁的中程导弹中
2、,苏联的主要型号为:S20导弹650枚,SS4导弹170枚,SS5导弹6枚。美国的主要型号为:“潘兴”导弹120枚,BGM109G“战斧”陆射巡航导弹569枚。在确定要销毁的中短程导弹中,苏联有SS12导弹726枚,SS23导弹200枚。美国只有“潘兴”IA导弹170枚。苏联应销毁的导弹总数比美国多一倍。1981年10月,苏美开始中导谈判时,美国曾要求苏联把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统统销毁,苏联则希望保留亚洲部分用以威慑日本和中国的100枚SS20导弹,经过复杂的谈判,结果还是全部销毁了。中导条约的签订,销毁了美苏核武库总数的34,基本上消除了欧洲和亚洲交界地区的核威慑,对维护地区安宁和世界和平具
3、有重大意义。中导条约中规定了核导弹的三种销毁方法:一是用炸弹炸毁;二是将导弹固定后,点燃发动机烧毁,未烧毁部分用机械方法销毁;三是将导弹核弹头拆除后,向指定溅落区发射。但规定用发射方法销毁的导弹不得超过100枚,而且不能借此用以数据测试或作为靶弹,再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以保证其中不含有其他目的。中导条约还规定将核装置在销毁之前应拆除,这些核装置可以和平利用作为能源和燃料。发射装置与导弹一起或单独炸毁,碾碎或压扁;起竖发射装置应从发射车底盘处拆除,其部件从非接口处切开,其他辅助设备也要拆除和切开;固定设施等应拆除或者是全部炸毁。为保证规定数目的核导弹的彻底销毁,美苏双方组织了200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苏方允许现场检查的有84个点,美方允许检查的有34个点。检查内容包括有原始资料、销毁情况和工厂停产情况,以确保这些威力强大的核导弹确实从这个世界上消失掉,以解除核武器对人们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