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个人求助类众筹平台的研究综述张丽君摘 要: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慈善募捐形式的新发展。通过梳理国内外有关个人求助众筹的研究,阐述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研究方法,归纳和总结个人求助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最后总结现有研究的不足,概述未来个人求助平台研究的发展方向。关键词:互联网;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研究综述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2-0162-02一、国外研究综述1.关于众筹的概念。众筹,是指借助互联网融资者向大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个人筹资和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Schwienbacher 和 Larralde 从众包的广义概念对众筹进
2、行了阐述,是在 21 世纪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捐赠、购买股份、预购产品或者是获得其他收益的一种方式,所获得资金用来支持特定的项目,是一种特别的众包形式。基于其他角度,Joenssen 从出资者角度出发,认为众筹是以线上或线下的形式投资一定数量的资本,从而获得物质或非物质的回报奖励;从筹资者角度出发,众筹是组织或个人面向公众以特定的项目获取资金、建立客户关系、评估市场潜力的过程。而对于众筹的发起人,Griffin 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筹平台上发布的众筹项目进行投资,想要融资的一方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其众筹计划1。2.关于众筹平台的研究。对于众筹平台的作用,Hemer 认为,众筹
3、平台是融资者和出资者的中间服务平台,相当于中介的作用2。是基于互联网和软件建立的网络平台,有众筹需要的人可以利用平台发布筹资信息,众筹平台往往需要引进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在众筹未完成前暂时代为保管资金。众筹平台在众筹过程中为各方提供平台,充当媒介。对于众筹平台中的项目、项目发起人、项目资助者对众筹活动的影响,Choy 提出,众筹平台实现了众筹信息在项目发起人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共享,可以使项目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项目信息,但存在着项目发起人信息隐私保护问题3。关于众筹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学者认为众筹项目的筹集表现与项目资助者的人数多寡有关。Burth 还得出,如果项目发起者对项目信息有隐瞒行为,会减
4、少资助人数。Ahlers 发现,地理位置是影响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位置相距太远会带来更高的监督成本。还有一些国外学者认为,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准入是否有负责的审核,项目是否有筹资方和出资方的双方沟通反馈在线阅览信息,以及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支持者之间网络关系粘度的強弱等是众筹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国外虽然鲜有专门针对个人大病众筹平台的研究,但这对我们完善众筹平台有借鉴意义。二、国内研究综述1.关于网络个人求助的概念。我国的网络个人求助主要是以大病个人求助为主,个人求助实际就是个人或其亲属陷入困境而向大众进行求助的行为,“捐赠者”不会获得实际意义上的物质奖励或回报,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满足感。对于个人求
5、助的概念,许多人容易混淆,并误以为是慈善募捐。郑功成认为,不可将一般的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混为一谈,个人在陷入生活困境后寻求社会求助是个人的正当权力,群众出于同情、怜悯而产生捐赠行为,可用民事法律规范。金锦萍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能禁止4,因其属于人类生来的自然权利,在慈善法中,慈善必须是“利他”,而个人求助是“利己”行为。于是很多学者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人求助和慈善公益募捐进行了解释,从法理上分析论证了个人在网络上众筹募捐求助的合法性,较多的观点认为个人众筹属于特殊的捐赠行为。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募捐高度类似,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公开、自发、公益、无偿的特点。2.关于个人求助类众
6、筹的研究方法。对个人求助类众筹的研究,学者采用案例分析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较多。匡亚林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对轻松筹平台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嵌入式“互联网+”公益众筹信息等级的评估方案5,来衡量个人救助参与的有效性,发现公信力对整个社会的慈善救助环境的影响重大。还有学者运用问卷调查法,得出捐赠数额受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以及政府宣传引导的影响,明确了捐赠型众筹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求助信息审核工作和后续善款的使用和监管问题。3.关于个人求助平台发展困境研究。由于个人求助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因此存在诸多问题。薛泽长在分析轻松筹平台上的大病求助案例后认为,平台存在着捐助者是否可以有捐赠撤销
7、权、剩余善款使用的知情权、传统法制机制不足以应对互联网慈善发展等问题。还有学者以“轻松筹”中的个人求助为研究样本,提出网络众筹平台存在平台法律地位模糊、缺乏统一监管规范、平台项目审核不严、善款管理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杨帆在分析众筹平台的“诈捐”案例后,提出众筹平台盈利模式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求助者个人和捐助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6,主要表现为求助者的家庭真实信息无法核实,社会组织数据库与国家民政部信息不通、征信缺位,个人信息不透明,这是导致“诈捐”事件频出的重要原因。金锦萍分析出个人求助目前存在着募捐主体资格不明、募捐资源分配不合理、捐款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善款使用目的难以确保、募捐人公信力
8、降低,以及虚假信息难以鉴别等困境。4.关于个人求助平台规范路径的研究。个人求助平台的完善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规制。郑功成指出在慈善募捐中,一旦出现诈捐事件,会对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造成巨大损害7,尤其是对献爱心的人。在互联网公益募捐中,平台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能说自己仅仅是一个技术或信息平台就可以什么都不用负责了,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其进行合法性认证。对相关平台进行规制监管,是平台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就得从法律层面出发,张灿、伞新茹等认为,应对个人求助进行合法性规制,准确界定相关法律概念,明确其合法性。保障捐赠者的知情权、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并合理安排剩余善款的使用。对平台上发起的项目审核流程进行优化、明确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张杨波和侯斌通过分析罗尔事件,从社会学视角探讨了罗尔和公众存在的冲突8,提出其存在的问题早已超出了法律学范畴需要借助社会学来进一步研究。个人求助平台暴露出的问题不仅需要法律学的研究,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也尤为重要。李程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指出政府应对网络募捐建立监管机构,起到引导和监管指导的作用9。邓国胜提出对网捐平台,应制定严格的审核标准及细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履行好账目公开、规范运行的义务10。显然,目前有些个人求助平台的免责声明是逃避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