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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展望.pdf

上传人:高**** 文档编号:1056501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13.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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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展望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知识的传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难以养成法律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法学教育应当包含法律职业教育,注重法律人思维的培养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我国应当选择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改革法学教育方法,实现院校法学教育与专门机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6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教育一直是授徒式的私塾教育。至清末,才出现了专门的法学

2、教育机构法政学堂,其性质是政府衙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据考证,清政府兴办法律教育机构并非因法治之需要,而是迫于外国的压力所采取的法律移植措施,其教授的课程也大多是外国法律,学生也仅限于招收已进入仕途之人员,对其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我国数千年来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也注定了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难以成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教育。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融入了职业化的因素,司法官、律师职前的资格考试制度,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了良好的结合。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举,各行各业均仿效“苏联模式”,法学教育也概莫能外。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都以苏联的大学为参照,教育部 1953 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也主要以苏联

3、法律为主。教育部 1953 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苏联国家法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新中国成立以后,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法学教育也在新的意识形态下形成了全新的格局,并从此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调:政治化和非职业化;全国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也在 1952 年的“院系调整”在 1952 年,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进行调整、重新布局,将各大学原有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改革被称为“院系调整”。经过调整,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原来

4、的 34 所减少到了 6 所(中国人民大学、东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 1949-1981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267.)中从 34 所减少到 6 所,新合并成立的政法学院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1954 年后逐步开始招收本科生,教学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以全新的“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1。从 1950 年至 1953 年,我国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设计这一体系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

5、新的形式和内容取而代之116。法学教育在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下,走向了背离法律职业的方向,大学法学教育不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条件。正如方流芳教授所言,自 1949 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过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11。这种背离趋势在经历过数次政治运动之后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变得更加严重。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在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使我国走上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法学教育开始了伟大的复兴。截至 2008 年底,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已达 600 余所,法学教育“空前繁荣”。然而,历史上形成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对法律人才的培养

6、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法学教育的复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非职业化的特征。二、法学教育的现状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教学理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 3 个方面: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专业化程度提高;在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变化;法学人才培养体制逐渐完善。(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一方面反映了教学目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传统上比较忽视职业教育,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重要地位。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为例,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从事政

7、法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及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法学本科修业 4 年,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由政治理论课、文化基础课、法律专业基础课和法律专业主干课 4 个部分组成。从课程设置来看,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二是为学生提供的选修课程非常丰富。另外,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又区分为主干课程和主要课程,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宏观上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施指导,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便是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设置的,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

8、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14 门课程。这 14 门核心课程可以说是任何一个举办法学专业的院校在设置法学专业课程时都必须加以考虑的;此外,政治理论课、外语等也是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指导性课程。尽管这里列举的是一所法科专门大学的法学专业课设置,但基本上可以代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一般模式。(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包括教材编写内容与教学讲授内容。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方面,一直偏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在今天司法实践已迫切要求学校培养既懂理论又有法律职业能力法学人才的大背景下,教学内容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不过,与过去相比,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中,注意教授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注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加了实务教学的内容。比如在课堂教学中,规定一定课时的实务教学课时、法庭审判观摩、学生模拟审判,增设了案例分析课程等。在教材方面,一些师资力量雄厚的大学,自主编写了法学主要专业课程的教材,一改过去全国统一法学教材的格局;教材内容也从过去主要对现行法律的“释义”到现在普遍重视法学理论内容的阐释,并融入了一定数量的实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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