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盛顿会议关于山东问题的“边缘”谈判始末一、“边缘”谈判的设置1921年,华盛顿会议召开在即,中国对此十分重视,迫切希望得到英美的支持,在华盛顿会议上解决山东问题,反对与日本直接交涉该问题。但形势并不有利于中国,日本要求直接与中国谈判,抵制将山东问题列入华盛顿会议。美国的态度是希望山东问题得到解决,但又不希望这一问题在全体会议上提出而影响其主要战略的实施。日本政府获知美国的态度后,于8月30日提出中日关系问题为“特定国间问题”,目的是阻止会内讨论此问题。9月6日,日本政府又向中国驻日公使表示,山东问题要在会前解决。“如中国不愿商议,欲在会中提出,彼惟有声明理由决然拒绝”。这样,美国与日本已经就
2、山东问题在会外解决达成了相互默契。美国不断地劝说中国会外谈判,认为在会内讨论的困难是:中国并未参加凡尔赛和约,而列强对于日本则受秘密条约所束缚;还说:“时机未至,美政府不愿处于调停地位。”与此同时,一些担任中国政府顾问的美国人亦劝告中国接受在华盛顿会外讨论的办法。兰辛认为:“欲山东问题成功,只有移往华盛顿交涉之一法。”“在华盛顿交涉,中国人将以为即太平洋会议所允许,其实亦即会议之一部分。”这些无不影响着中国政府的决策。中国政府在确知美国的态度后,为了不使自己孤立,不得不改变主意,作出退让,原则上接受了会外讨论山东问题的主张。最后,在美国设计下,对讨论山东问题作了在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进行会谈的
3、安排。但美、英两国派观察员列席。观察员的任务是“观察以及必要时出现调解纠纷以弥分歧”。美国将派远东司司长马慕瑞及代表团秘书贝乐列席每次会议,英国亦派代表朱尔典及远东司司长莱朴生列席,会谈结果须报大会。这使会谈与会议的关系牵得更紧,等于宣布会谈本身就是会议安排的,亦可看作会议的组成部分。这样一种谈判在实质上仍是各方面相互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既非中国要求的会内讨论,也非日本所要求的直接交涉。二、“边缘”谈判的艰难1921年12月1日,中日两国的全权代表开始谈判山东问题。中国代表团发言表示,山东问题是中国存亡的关键,中国国民都希望这次会谈有一个公平圆满的结果,同时宣布了中国政府鲁案交涉的4项先决宗旨,
4、表明中国的坚定立场。日本代表对此未持异议。“边缘”谈判第二次会议在进入实质性问题的讨论时,中国代表团提出了铁路问题,要求收回胶济铁路。日本则提出了胶济铁路由中日合办的主张,双方分歧较大,一时无法统一。胶济铁路是山东问题中最关键、难度也最大的问题,亦是中日之间长期争执的主要焦点。中国希望谈判能够抓紧时间,尽快进行,在华盛顿会议正式闭会前能够结束,不希望单独面对日本来解决山东问题,时间对中国尤其珍贵、紧迫。12月5日,日本宣布:放弃中德1889年条约中规定的用人、投资、供给物料等优先权;对中国一直坚持的立场予以承认。在较为复杂的海关问题上,经过坚决的抗争,中国收回了青岛海关。在讨论官产、公产问题时
5、,在英美的调停下,中国经过据理争执,都基本上得到解决。正当中日之间的“边缘”谈判缓慢进行时,中国全国商教联席会议和上海9团体派出的国民代表蒋梦麟、余日章则认为局势危急,应全力抗拒。在他们发回国内的电报中表示:“应速通告全国,死力抗拒”。北京四十余所学校的几千学生12日游行示威,并向外交部提出条陈:“一、尊重民意。二、鲁案必须提出大会。三、胶澳须无条件归还。四、上述各条,电代办照办。”北洋政府外交部迫于压力,对这4条逐一接受,谈判再次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在处理完一些较易解决的问题后,12月13日,开始讨论处理铁路这一尖锐问题。此时,日本坚持侵略利益的蛮横态度一下暴露出来了,表示胶济铁路要由中日合
6、办,只有在其他问题都解决好之后,日本才答应放弃合办。对这一无理要求,中国代表严辞拒绝,并强硬表示,如日本仍坚持这种态度,就停止讨论。列席会议的英、美代表亦对日本的态度表示反感。日本一开始就处于孤立,只得表示希望第二天再议。14日,日本代表表示,日本政府的训令是要合办,但他们违反政府的意志,提出赎路办法3条。这3条中,第一、二条是有关核定胶济路财产问题,但在第三条关于赎路办法上,双方意见无法一致。日本以“不断利益关系”为理由,提出借款赎路的办法:“仿照中国近来铁路借款条件,于山东问题议定后六个月内,与日资本家订借款合同。”日本要求中国向日本银行家筹借一笔长期贷款来赎买铁路,在贷款使用期间应使用由
7、日本金融家推荐的总工程师、车务长和会计师各一人,用意还是要长期控制这条铁路。这当然遭到了中国代表团的坚决反对,中国提出立即筹集现款赎路或以有价证券分期付款的方案,拒绝日本的借款赎路主张。顾维钧在辩论时还表示,“任何国家坚持让别国接受不需要的贷款都是不合理的”,中国愿意自行选用胶济铁路的日籍工程师。同时严正声明,如果日本不及时承认中国的赎路办法,中国宁愿终止交涉,并请求美英居间调停。赎路方法成了胶济铁路问题的焦点。中日就此展开了激烈的控制与反控制斗争。日本政府并不甘心,对日本代表接受美国调停,许诺筹款赎路的让步表示不满,这导致了谈判的再度停顿。于是,日本政府转而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企图否定日本代
8、表团在“边缘”会谈所做的表示,重新回到借款赎路的立场上来。这立即遭到中国的反对,美国也立即向日本政府施加压力,同时告诫北京政府“宜坚持,勿为所动”;而在人事问题上,又劝中国让步,他们不愿看到由于中日的争执而影响其整个华盛顿会议战略的实施,希望华盛顿会议成功。正如休斯所强调,“山东问题会谈虽然是在华府会议的边缘举行,其实也是会议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在中国政府的坚持下,同时受到中国舆论的坚决反对,美英的压力,不得不表示退让,重新回到筹款赎路的立场上来。日本代表在12月30日表示:“政府复称所拟办法已超出政府原有训令之外,但既已进行,自当照准。”在此情况下,中国政府态度也更加明朗,日本代表团被迫接受
9、了中国代表团关于赎路问题的建议。这样,在美英的推动下,1922年1月4日,中日谈判恢复。同时,美英也基于华盛顿会议战略的实施,不断出面斡旋,积极推进谈判的进行。1月中旬,美英两国分别向中日双方提出了四种调停方案。其中丁种方案为: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2年,3年后得一次还清,还清前聘日人为车务长、会计长。中国代表团认为此种方案较合中国实际,主张在此基础之上作一些调整来解决山东问题。1月18日,日本代表向贝尔福提出了在丁种方案基础上修改的新方案,同意中国以国库券赎路,期限15年,5年后可先行付清;该路雇中日会计长各一人,职权相同,并雇佣日人为车务长。此时华盛顿会议已进入尾声,美英都迫切希望中日会
10、外交涉能取得成果,因此对日本的这一新方案十分满意,遂转而对中国施加影响。休斯和贝尔福两次与顾维钧、施肇基等会晤,极力劝说中国接受日本的新方案。顾维钧等对提出在用人问题上,应改为日人在华人下充任副车务长、副会计长,也就是回到日本代表在12月提出过的方案。中国代表团还向北京政府汇报。虽然在会谈中中国代表还希望在用人问题上有所修订,已十分明了美英的态度,中国根本无力得到更多的东西,因此实际上是在向北京政府建议接受日本的新提案。在收到中国代表团发回的电报后,北京政府外交部也明白日本的新提案是“最后办法”,于是电示代表团,“如实无商量余地,只可就此决议”,实际上采纳了代表团的建议,授权他们接受美英调停,
11、在美英的“最后办法”上签字。三、“边缘”谈判的结果经过两个多月,三十多轮的艰难谈判,中国利用较为有利的国际形势及列强之间矛盾,在中国人民的坚决斗争下,迫使日本在山东问题上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中日双方终于在1922年1月31日达成协议。2月4日,中日双方正式签署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至此,华盛顿会议围绕中国主权问题争执的“边缘”谈判宣告结束。6月2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交换批准书。该条约正文11节28条,附约及22条。主要内容有:(1)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条约规定,“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各任命委员三人,共同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商订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行政权、公产及其他事项移交办法;上
12、述移交“至迟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移交所需文件资料亦应同时交付中国;“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全部移交中国政府,上述公产中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或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用之实费”给予补偿,此外移交的公产,“不得向中国政府要求偿价”;胶州德国旧租借地的公产中,“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及“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日本保留。条约还规定,中国政府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放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2)日本军队撤出山东。条约规定,“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
13、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至迟不得逾六个月,其中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应在交出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内撤尽”。条约所附协定条件中还规定,日军按条约规定撤出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3)中国赎回胶济铁路。条约规定,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由中国以5 340614 1万金马克赎回,铁路的一切附属产业亦移交中国;中国政府用国库券支付赎金,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押,期限15年,但中国政府也可决定,从交付国库券满5年之后,在任何时候全数或部分偿清;在国库券未偿清前,中国任用一日本人为车务长,一日本人为会计长。协定条件中规定中国政府遴选日本车务长、会计长
14、人选时,应与日本政府协商;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以评定铁路产业实价并商定铁路移交详细办法。(4)其他。条约规定,自该条约实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协定无效,“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经营的矿山、盐场、海底电线、无线电台等,均移交中国,移交详细办法由前述中日关于行政权及公产移交的联合委员会商定。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的签订,是各种矛盾综合的产物,同时也是中国废约斗争史上取得的一个胜利。中日山东问题因欧战而起,抗争前后历时八年,终因华盛顿会议的“边缘”谈判而在法律形式上结束了日本对山东的军事占领和政治控制,中国收
15、回了部分丧失的主权。但中国也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不仅要偿付高额的铁路赎金等,更为重要的是日本通过安插日人任车务长及会计长,仍然牢牢控制着胶济铁路。同时,条约中开放胶州为商埠的规定,实际上是使山东敞开大门任由帝国主义各国共同侵略。此外,由于中国政府在解决山东问题时仰赖美、英的帮助,因而作为妥协,未能在取消治外法权、撤退外国军警、恢复关税自主权、取消势力范围、废止“二十一条”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相反,却同意列强所提出的“机会均等”、“门户开放”的原则,从而不仅未能真正消除帝国主义加诸中国主权的各项限制,而且使中国由日本独占变为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这在此表明了弱国无法真正主宰自己的命运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