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孩子的姓氏改了,怎么办问:我和丈夫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经协商,哥哥随丈夫姓“王”,弟弟随我姓“温”。由于我和丈夫王某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因此变淡。婚后第六年,两人协议离婚。由于我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双胞胎儿子均由王某抚养,我定期支付抚养费。最近一次去探望双胞胎儿子时,从孩子口中得知,王某已将双胞胎弟弟改姓“王”。我要求王某纠正其做法,王某觉得,孩子在学校里被问起自己和父母姓氏时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该怎么办?答:婚姻法第 22 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孩子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协商确定,一经协商确定并经户籍登记后,任
2、何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也必须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签名进行申请。因此,王某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如果并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这种更改是不算数的。从法律上讲,双胞胎弟弟还是姓“温”。当然,由于老师、同学和邻居现在都喊双胞胎弟弟为“王某某”,你感觉不舒服,那么也只能跟王某协商,要求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但一般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如果是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在户口簿上变更的,则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行为违法。2002 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据此,你有權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如果公安机关拒不予以恢复,你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