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写作辅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73)一、写作主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李东平,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2016年 9 月 7 日上午,李东平路经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吴晓红(女,2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东平产生了强奸邪念,强行将吴晓红拉人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并撕扯吴晓红的裤子欲行强奸。吴晓红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东平怕罪行暴露,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
2、吴晓红的腹部猛刺一刀。吴晓红继续呼救,李东平一手卡住吴晓红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吴晓红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吴晓红当场死亡。李东平随后取下吴晓红身上带的手表和衣服兜里的 80 元钱,并将吴晓红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东平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东平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李东平因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 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 年月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李 东平现羁押于看守所。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 2016 年月日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月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东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吴晓红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吴晓红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吴晓红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4、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吴晓红放牧的 125 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 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李东平的供述;(2)证人郭明、葛立等人的证言;(3)物证;(4)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2016 年月日,检察院承办检察员吴维制作了案号为检刑诉 C2016J号起诉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J号。(3)被告人基本情
6、况。应当写为:被告人李东平,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身份证号码:19700802,汉族,文盲,农民,住市村。(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李东平涉嫌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 2016 年月日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 2016 年月日已告知李东平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李东平,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武义和李东平辩护人张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正文(1)案件事实 a 叙述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
7、。(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写明认定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三)尾部(1)致送法院名称。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2)检察员署名、写明年月日。应首先写明检察员的姓名和职务;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3)附项。写明被告人现在羁押的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 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
8、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 2016 年月日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星、王正承办此案,并根据以下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于 2016 年月日制作了 2016 年的第号起诉书,以林佳、陈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省市县镇,邓杰与妻子李萍共同经营了一家五金加工场,夫妻二人常年居住在加工场院内的宿舍里。林佳和陈晓是同学,二人与孔严(另案处理)、吴军(已判刑)商议后决定抢劫该加工场,并事先到加工场进行了踩点。2015 年 12 月 13 日 23 时许,林佳、陈晓、孔严、吴军四人身穿保安制服,携带对讲机、约束带、胶带、手电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开着一辆
9、小型货车来到五金加工场,谎称有人举报厂内有毒品,喝令门卫张二不许动,将张二捆绑双手、蒙上头、封住口,抢得张的手机 1 部、人民币 1200 元。后又到被害人邓杰夫妇的住处 i 将李萍的双手双脚捆绑、蒙上眼睛、封住口,在李萍的身上、挎包内和卧室的柜子等处翻找,抢得黄金戒指、吊坠手链、白金钻戒、照相机、现金等财物。零时 30 分许,被害人邓杰开车回到加工场,林佳等人采用同样的方法,将邓杰的双手、双脚绑住、蒙住眼睛、封住口部、罩住头部,将其带至办公室,抢得其身上的手机及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各 1 部。其后,林佳、陈晓等人又将邓杰的南方雅马哈牌助力车 1 辆和仓库内的 10235 公斤铜线搬上货车,随即
10、驾车逃离现场。2015 年 12 月 16 日和 18 日,陈晓先后两次到市区物资回收公司,将抢得的铜线进行销赃。第一次销赃得款人民币 184900 元,转账到自己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第二次销赃得款人民币 149898 元,陈晓收取现金人民币 5 万元,余款人民币99898 元转账到孔严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内。2015 年 12 月 17 日,陈晓将赃物运至市物资回收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 176352 元,转账到孔严的农业银行账户内。陈晓几次销赃,共得赃款人民币 511150 元,其中林佳分得赃款人民币 105000元,吴军分 得赃款人民币 75000 元,余下赃款 33 万余元由陈晓和孔严瓜
11、分。案件破获后,县公安局于 2016 年月日对林佳、陈晓执行逮捕,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并缴获赃物黑色 iphone4 手机 1 台、步步高牌手机 1 台(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林佳人 民币 5370 元、扣押陈晓人民币 2400 元、扣押吴军人民币 5000 元、扣押孔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 户的存款 57230 元、扣押陈晓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 42262.59 元。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赃物与作案工具 的情况;(2)称重单、出仓单、收购单等单据,证实销赃的情况;(3)存、汇款查询清单;(4)物证照 片,证实扣押及发还相关物品的情况;(5)证人证
12、言;(6)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7)鉴定结 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I(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林佳,男,26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陈晓,男,27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省 市人,住省市路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13、;(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 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答:(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编号。应当写为:“检刑诉2016号”。(3)被告人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男,26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小学文化程度,省
14、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 2016 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陈晓,男,27 岁,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族,初中文化程度,x 省市人,住省市路号。因涉嫌抢劫于2016 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公安局看守所。”(2 分)(4)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应当写为:“被告人林佳、陈晓涉嫌抢劫一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16 年月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于 2016 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 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
15、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正文(1)案件事实。叙述应当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主要需要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概况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三)尾部(1)致送用语。分两行写明:“此致”、“市人民法院”。(2)署名。首先写明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的姓名和职
16、务(检察员李星、王正);然后另起一行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2016 年月日)。(3)附项。写明被告人被羁押处所(县公安局看守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宇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6 年 12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李萍担任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
17、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 O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元,并支付违约金 1,376 元;(四)本案仲裁费 12,929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及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诉称,2014 年 11
18、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 225,772 元购买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 360 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 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 225,772 元,并于 2014 年 12 月.23 日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 11,412 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后已经超过交房日期 360 天,被
19、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具体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区街 36 号负一楼 197 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 225,772 元,退还其他费用 11,412
2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14 年 11 月 9 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5 年 4 月 8 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延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未能在交房后 360 天内办理产权证是受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被申请人对此毫无过错,并己积极履行了提交资料办理产权证的全部义务。目前,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消失,可以办理产权证,但申请人以其已经提起了要求退房的仲裁申请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延迟办证无任何过错,
21、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申请人逾期办证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问题,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申请人开发的区街项目在办理两证过程中已经和业主发生了纠纷,其可以预见该项目的办证可能延期。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无法及时办证是因为政策和政府行政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的约定:若交房后 360
22、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 30 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于 2015年 4 月 8 日向申请人交付商铺后,至今未能给申请人办理两证,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申请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立,故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当合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石宇,男,汉族,1972 年 8 月 23 日生,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大厦 13 楼。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仲裁裁决书的
23、案号是:(2017)裁字第 43 号。答:(一)首部(8 分)(1)标题。应当写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案号。应当写为:(2017)裁字第 43 号。(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石宇,男,1972 年 8 月 23 日生,汉族,住市区街 2 号附 6 号 3 单元 4 号。被申请火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市区街 13 号大厦 13 楼。法定代表人沈正,所长。(4)引言。应当写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石字与被申请人房地产管理局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受理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的
24、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仲裁委员会依法指定胡廷担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对本案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案情。主要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2)仲裁庭意见。主要应当写明裁决理由。(3)裁决结果。(三)尾部(1)裁决书的效力。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仲裁员署名。(3)写明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4)书记员署名。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20年月日,李冰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王虎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具体案情如下
25、:王虎与李冰是大学同学;20年大学毕业后,王虎与李冰相恋登记结婚。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并生有子女各一名。20年起,王虎与公司同事张莉通奸。李冰知道后,曾多次向王虎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王虎的不道德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导致李冰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王虎为了达到与李冰离婚、与张莉结婚的目的,便对李冰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20年,王虎假借为李冰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李冰嘴里灌砒霜,企图置李冰于死地。由于李冰紧咬牙关,王虎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李冰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霞可证明)。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王虎又对李冰下毒手
26、,用剪刀狠扎李冰。因李冰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连进屋帮助夺下剪刀,李冰才幸免于难。但李冰右手被王虎扎伤四处,缝合六针,到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连、王漾均可证明)。20年 3 月,王虎即开始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同年7 月日,王虎进家后突然把李冰捆住送精神病院,并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李冰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证据情况:邻居戴连、王漾证人证言各一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冰,女,32 岁,汉族,市公司员工,住 X市区路号。王虎,男,35 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
27、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答:(一)首部(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自诉人李冰,女,32 岁,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被告人王虎,男,35 岁,汉族,市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二)正文(1)案由和诉讼请求。应当写明:案由:虐待家庭成员。诉讼请求: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2)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理由部分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绳,阐明起诉理由。(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
28、三)尾部(1)致送机关名称。应当写为:此致 人民法院(2)签名盖章。应当由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3)附项。应当写明刑事自诉状副本份数、所附证据情况。二、写作辅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原告蔡天华,男,32 岁,汉族,系市某公司经理,现居于市区。被告张倩,女,31 岁,汉族,系市某银行职员,现居市区。原被告于 20年 7 月 16 日登记结婚,未 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 20年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 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 20X年 3 月起,原被告就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原 告蔡天华
29、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年 1 月 20 日,蔡天华再次诉至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倩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遗弃、婚外恋的过错。对于遗弃事实,张倩称,20年 2 月 27 日,原告骗被告出去吃饭,谎称自己堵车迟迟不到,晚上被告回家发现,原告将自己的东西及贵重物品均搬走,还留下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此后原告再没有与被告联系过。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导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被告赔偿,支付扶养费并给予生活帮助。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所述的遗弃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弃。对于婚外恋事实,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对婚姻
30、不忠行为,并有李甲作证。对证人证言,原告表示证人李甲没有亲眼看到,对婚姻不忠事实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原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给付被告扶养费 20 万元,生活帮助费14.4 万元,物质损失 10 万元,精神损失 5 万元。另外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包括手表一块,股票 282245.24 元,原告存款账户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人的人民币 63.7 万元。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审判长郝云,人民陪审员蔡春花、樊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乔雨担任书记员,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于 20年 1 月 25 日作成调解书。调解协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
31、2)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勰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十二万五千元。(3)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 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4)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两万元。调解书的编号是 20年第 256 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7800 元,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 半。答:(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案号。
32、应当写为:“(20)民初字第 256 号”。(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分别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4)案由;“离婚”。(二)正文(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应简明扼要,且不遗漏主要事实。(2)协议内容。应写明以下四项内容;“一、原告蔡天华与被告张倩同意离婚。二、原告蔡天华处的手表一块归被告张倩所有,原告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手表给付被告,被告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折价款十二万五千元。三、原告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和兴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招商证券公司账户 070319内的股票和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调解书
33、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四、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费两万元。”(3)协议确认。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尾部(共4 分)(1)调解书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行政裁定书。2016 年 10 月 5 日 13 时 10 分,张茜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AX号的小型越野客车,在区路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 22 号对开路口时左转弯,碰撞了在车行道上停留的被害人廖
34、戊(案发时 25 周岁),造成被害人廖戊伤残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廖戊不服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X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田丽、王东、吴冰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文担任书记员,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市公安局派出所认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是,廖戊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6 年 11 月 5 日,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作了案号为(2016)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廖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廖戊承担
35、。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廖戊,男,25 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路号。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法定代表人张正,所长。地址:市区路号。答:(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义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案号。应当写为:(2016)行初字第号。(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廖戊,男,25 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市区X路号。被告市公安局 X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正,职务:所长。地址:市区路号。(二)正文(1)案件来源和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2)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理由。(3)裁决结果。(三)尾部(1)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2)由合议庭署名、写明日期。(3)书记员署名。3根据
36、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莉、王冲、张晨依法组成合议庭,张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具体案情如下:张淑诉称,自 20年 5 月起,有限公司以接生产合同项目太大、扩建厂房、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为名,分三次向张淑借现金 24 万元(贰拾肆万元)。并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收据。借款到期后,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张淑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
37、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中,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淑的起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淑,女,46 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地址:省市路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8、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答:11评分要点:(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行居中写明: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案号。应当写明:(20)民初字第号。(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为:原告张淑,女,46 岁,公司职员,住市区路号。被告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地址:省市路号。(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明:张淑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9、(二)正文(1)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诉称纠纷发生的事实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2)理由。应当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3)裁定结果。应当写明:驳回张淑的起诉。(三)尾部(1)交代上诉权。(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3)写明年月日。(4)书记员署名。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2016 年 10 月 14 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依法组成合议庭,吴晓担任书记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
40、6 年 10 月 16 日,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驳回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京裕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十五元,应予全部退还。具体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称:根据海星公司与京裕宾馆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第七条约定:京裕宾馆为了安全需要,向海星公司收取 1 万元安全保证金,待施工结束后将保证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施工安全责任书的规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宾馆拒不退还保证金,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裕宾馆退还海星公司安全保证金 1 万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京裕宾馆辩称,海星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海星公司未为京裕宾馆进
41、行施工,双方无项目合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海星公司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证明所诉施工项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安全责任书以及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在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内容中,相对方一直表述为“宾馆”,其中第七条约定:为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宾馆要求施工方交纳安全保证金 1 万元,待施工结束后,施工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宾馆将保证金退还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签章处甲方签章内容无法辨认,海星公司主张该公章即为京裕宾馆,施工方处未加盖公章。收据上显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证金 1 万元。加盖的公章为“京裕宾馆”。对上述两份证据京裕宾馆均不认可。针对未能提供证据原件的问题,海星公司称,在 2016 年
42、9 月 4 日,其工作人员持施工安全责任书及施工保证金原件去京裕宾馆领取施工保证金,但是其后京裕宾馆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绝退还保证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市区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调取当日的派出所出警记录。诉讼中,法院依据海星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派出所民警确认当日确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京裕宾馆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宾馆不予认可,民警无法确认该事实,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应由法院解决,未制作出警记录。对此,京裕宾馆在庭审中称当日系由于双方员工发生争执,由海星公司员工报警。法院认为,海星公司系基于复印件;(2)施工保证金收据复印件;(3)双方当
43、事人陈述;法院开庭笔录等。民事裁定书的案号为:(2016)民初字第 32 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市区西里甲 5 号。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京裕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市区东路甲 1 号 4 层。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答:11评分要点:(一)首部(1)标题。应当分两行写为: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案号。应当写为:(2016)民初字第 32 号。(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铉,总经理。地址:市区西里甲 5 号 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地址:市区东路甲 1 号 4 层。(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当写为:原告海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星公司)与被告京裕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裕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挺、人民陪审员李伟和田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2)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3)写明法院驳回起诉的决定。(三)尾部(1)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2)交代上诉权。应当写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3)合议庭署名、写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