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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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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唐富满 罗凤麒【摘 要】香港、澳门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港澳与内地特别是广东联系紧密。香港和澳门是自由港,长期以来是内地发展对外贸易的中转站,但粤港澳边境走私也非常严重。1947 年,华南海关推行零星贸易办法,尝试对粤港澳边境贸易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收益甚微;新中国成立之初,广州市军管会颁布肩挑贸易管理办法,对输往港澳边缘区主要物资进行管理;到 1950 年,华南财委按照中央的统一规划,制定小额贸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粤港澳边缘区贸易的管理,有效打击走私活动。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日渐式微。新中国成立前后小额贸易管理的沿革,体现了历史发展的继承与

2、超越。【关键词】新中国;粤港澳;小额贸易;零星贸易;肩挑贸易【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3-0062-10香港、澳门是中国固有领土,粤港澳边境不是国际意义上的边境。广东的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主要是指深圳(宝安)、珠海(中山)边境地区民众与香港、澳门居民进行小本生意的买卖往来,进出口商品多为农、牧、水产品和手工制品,煤油、火柴、布匹、粮、杂货等生活用品。20 世纪 60 年代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是广东省委贯彻中央的政策,在总结历史经验、顺应群众需求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的典型案例,也是改革开放初期落实党的政策、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先声。所谓“总结历史经

3、验”,主要是指此前发展小额贸易的探索。一、新中国成立前粤港澳边境零星贸易的大致状况20 世纪 60 年代初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是历史形成的,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港澳边缘区小额贸易的恢复和发展,最早可追溯到民国时期粤港澳边境零星贸易。(一)粤港澳边境零星贸易管理的一般规定长期以来,粤港澳之间没有严格的边境管理制度,人员和货物往来非常密切。例如,中山的边境地区农民只需经拱北关关卡出入申报,就可出口农副产品到澳门,换回日常生活用品和小型生产工具。邻近澳门的农民直接以农副产品供应澳门,换回日常生活用品和小型生产工具,拱北关规定只需经关卡出入申报,并无单独的管理办法。宝安边境也是如此。1946 年 2 月

4、拱北关复关后,因缺乏人手,查私工作毫无进展,只在关闸支关查获边民携带出口的小批量大米。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凡一切物品除附表(丙)所列者外,均得自由出口,但出口商应将指定银行结汇购出口外汇证明书送呈海关验迄,方准报关出口,其价值等于美金 25 元以内,且无商业行为者,不在此例。”1947 年 8 月修正通过的进出口贸易办法改为“出口商输出货品(包括出口及转口)”,免予结汇金额为“价值低于美金 25 元或其他相等币值”。这是对全国的普遍性规定。1947 年南京国民政府实施“进口货物许可证”,作出“出口货物凭结汇证明书验放”的规定。之后,商人处境困难。华南各关对一些

5、法令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为实行照顾边境居民的零星贸易办法,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零星贸易不被当作走私处理。1947 年 6 月 11 日,南京国民政府输出入管理委员会第 35 次会议决议,粤海、九龙、拱北三关边境毗连港澳,为便利边区零星贸易起见,拟定零星贸易办法。其要点为:1.边境商民贩运蔬菜及牲畜等项出境经港澳销售,供给当地消费,不具远洋贸易性质者,准予纳税旅行,免结出口外汇;2.此种商货运抵港澳,即以售得价款购买零星物品,运回国内者,在相当数量范围内准其纳税进口,免领输入许可证。1947 年 11 月,粤海关发布公告:“凡在边境各地领有行李税单进口之零星物品,概限在报明指运地点销用,不能转运

6、他处,一经查获,没收充公”。这是对零星贸易流弊的限制。(二)粤港澳边境零星贸易管理与实践1.九龙海关关于粤港边境贸易管理办法1947 年 8 月,中英边界农产品贸易办法规定,凡边境商民将农副产品如生猪、蔬菜、鲜果等运港销售无须向银行办理结汇,由海关各边境支关给予出口证明(俗称“通天证”),商民凭此证可购入同等价值的进口商品完税放行,无须申领进口许可证。该办法原为照顾边境居民的特殊需要、解决边境贸易的实际困难,然而执行后不久,部分商民为避免出口结汇的繁杂手续和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困难,大肆扩大出口农副产品数额,远赴各地采购以充当地产品出口,或出口后又偷运入境再次组织出口,以谋取更多出口证明,换取更多

7、免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在香港市场上,竟有人在黑市上买卖“出口证明”,其价格越炒越高。此外,还出现伪造证明,上盖有伪造的海关关印与关员印章或签名,證明上各栏均为空白,可随意填写。该办法执行不到 1 个月,就出现如此严重弊端,九龙海关于 9 月 20 日修改上述办法,将出口农副产品限为 6种,即蔬菜、鲜果、生猪、禽类、鲜鱼、蛋品,出口限额为每宗港币 500 元,可出口上述产品的地区限于东江以南、惠阳以西的边境附近地区,进口商品只准在出口商品产区销售,不得外销。该办法获得国民政府输出入委员会的认可,执行后,对控制各种弊端有一定作用。但对零星商贩而言,觉得不如以往历史形成的习惯做法方便。于是不少商

8、民利用边境线较长、海关难以完全防堵的机会,偷运货物出入,使原可通过正当渠道进出的边境贸易改以走私方式进行,使更多边民加入走私队伍行列。鉴于存在上述弊端,九龙关最终不得不取消该办法。同年 10 月,总税务司电令,对边境地区运港销售的畜、果、菜按边境贸易办法的规定,免予结汇,查验放行。同时,九龙海关实行牛只登记办法,对边民耕牛的出入境进行有效管控。按有关规定,禁止耕牛出口。1948 年 6 月,九龙海关为便利中英边界村民牵牛来往英界放牧耕作起见,特拟定牛只登记办法,请宝安县府转饬各村镇办理:沿中英边境自西南角(南头)至马士角各村镇人民所有牛只,不论大小,均须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向九龙关各支关

9、申请登记。牛只每次过界入英境时,牛主须将登记证缴交当地支关存查,待将牛只牵回华界时再报请将原证领还。没有登记证的,海关将予以扣留。2.拱北海关关于粤澳边境零星贸易办法1947 年 7 月,拱北关税务司经呈总税务司批准试行边缘区零星贸易办法,进口货物以人头计算,在规定限额内进口可免领许可证,出口可免办外汇结算,从而出现了大批冒称旅客实为替人携带货物进出口的水客,从事走私活动。他们将应税物品分散放置在船上或藏在人身上,品种繁多,但数量不大,陆路边境以妇女儿童携带少量物品进出者为主。1947 年 11 月 28 日,拱北海关为严密管制货物进出,对边缘区零星贸易办法进行修正并于 12 月 1 日起实行

10、。要点如下:(1)出口。凡属易腐物品,如菜蔬、鲜果、牲畜、家禽等及日用必需品等(现行禁止出口者除外),由边民携带专供澳门当地消费者,每人所携货值不得超过美金 25 元(约合澳币 125元),准予出口免结外汇。(2)进口。凡属真正旅客及边民携带自用之零星进口物品,如猪糠、牛骨、鱼、虾糠、猪骨、牛皮碎、牛骨粉、旧报纸及零星杂货等(禁止进口者除外),每人所携货值不超过港币 200 元者,准于纳税进口,免领输入许可证,凭进口行李税单放行,并在行李税单上加盖“本单内物品概限在报明指运地点销用,不准转运他处,如有故违,一经查获即予没收充公”之戳记。(3)运输。上项出进口物品,如由船只随身携运,须由各船只将

11、物主、姓名、物品、名称件数、重量等详载舱单内呈报,倘发觉船只有假借旅客及边民名义将货物化整为零瞒报情事,即将船货一并扣留听候核办。(三)实施成效与特点应该说,零星贸易的灵活措施,对于商人和地方经济来说,都是利好政策,能够取得比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例如,与港澳并不接壤的新会县,也要求比照推广。1949 年 5 月,新会县参议会向广东省政府提出“改善江港江澳边境免予结汇之零星进出口贸易办法”的要求。在江门镇商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大会上,代表李仲衡等提出“请政府迅予改善江港与江澳边境零星进出口办法以利行旅而臻商业繁荣”案,拟出“港澳边境零星贸易进出口办法”改善要点,并呼吁各级民意机关代向政府请示设法改

12、善。江门镇商会“经提付议决,照案通过”,函请新会县参议会查照,“俯予转请改善,以期繁荣商业而昭平允”。新会县参议会认为,“查该决议案所拟改善办法尚属切当”,由县参议会议长黄槐庭、副议长赵鼎勋领衔,以议财字新会第 320 号文转呈“察核恳予设法改善”。提案认为,政府颁布港澳边境零星贸易进出口办法,原为权宜处理港澳与内地特殊关系、便利旅客及边民携带自用零星物品往来以补充进出口贸易结汇制度之欠缺而设。该办法实施“颇多欠妥之处”,如规定“广州与江门对港澳边境待遇各殊似欠公允”,事实与理由是:1.穗港澳边境免予结汇之零星进出口贸易,每人所携货值以港币 500 元为限;而江澳免予结汇之边境零星进出口贸易,

13、出口只限美金 25 元、进口只限港币 200 元。对穗、江两地之待遇,悬殊甚远。2.港穗边境零星进出口贸易并无“不准转运其他地区”之限制,而江澳边境零星贸易则规定在税单上加盖“本单内物品概限在报明携运地点销用,不准转运他处,如有故违,一经查获,即予没收充公”之戳记。此种措施殊欠公平,且携带物品既准予纳税进口,不应再加限制,免碍内地物资之流通。3.广州对港澳均为边境贸易,但江门只有对澳门为边境贸易,对香港“迄未准引为边境贸易”。“查江门与香港常川有轮船多艘,来往商业关系至为密切,惟江港与港穗商业之关系比较悬殊,今港穗准作边境贸易而江港则竟例外”,江门为通商口岸之一,是五邑、南路、西江经济枢纽,商

14、业繁盛至属重要。“今该办法对于江门商业地位竟尔忽视,何厚此而薄彼!”为争取江门商业繁荣,提案请求政府“迅将”现行港澳边境零星贸易进出口办法进行改善。其要点如下:1.将江港贸易进出口補列入“边境贸易”范围之内;2.将江澳“边境零星贸易”每人携带货值额,比照港穗间之限度,提高至港币 500 元;3.港澳对江门边境零星贸易,准予转运别处。1949 年 6 月,广东省政府将新会县参议会的提案(议财字第 320 代电)转给财政部,“查照原该参议会代电改善办法甲项第一、二、三各点核办”;并回复新会县参议会“关于原请改善江港江澳边境免予结汇之零星进出口贸易办法,经转函财政部核办”。应该说,该提案获批的可能性

15、大,但国民党政府此时已在风雨飘摇中,财政部是否来得及审批,不得而知。但从粤港澳边境地区群众性走私活动盛行的情况看,边境零星贸易办法并没有很好得到执行。拱北海关实施边境零星贸易出进口办法以来,发觉有商人利用此项办法投机取巧,将货物化整为零、故意瞒报的情况。海关当局因为执法力量不足,对于大规模的走私活动尚且无力开展缉私执法,对边境居民的活动更是采取放任的态度。粤港澳边境贸易仍然处于自发和无政府状态,并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后,成为“历史欠账”。二、新中国成立后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的历史演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长期处于民间自发性状态,有组织、有管理、有计划而又有规模的粤港澳边境小额贸

16、易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一)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19491950)全国性的边境小额贸易源于中央人民政府 1950 年的规定。但在粤港澳边境,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就有肩挑贸易,此乃后来小额贸易的早期实践,堪称小额贸易的前身。1.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及其管理1949 年 12 月 9 日,为便利港澳边缘区居民以农村副产品及手工业产品出口换取日用品起见,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海关处颁布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临时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凡输出总值在人民币 60 万元(注:旧币)以下之指定农村副产品或输入同值之指定日用必需品,可不经贸易机关许可及办理结汇手续。(2)输出指定农村副产品及

17、手工业生产品暂以家禽、生果、鲜鱼、鲜蔬菜、咸菜、竹、绳索、冥镪、洋烛心为限。上项物品输出,须向所经关所办理出口手续。(3)输入指定必需品暂以棉布(禁止进口都除外)、面粉、肥田料、咸鱼、煤油为限。上项物品进口,须报关查验,完税放行。输入指运地点后,不得转运国内其他各地。1950 年 2 月 15 日,经呈报中南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财委”)同意,广州军管会海关处通令抄发输往港澳边缘区主要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布告执行。该暂行办法对桐油、茶油、菜油、锡、茶叶、棉布、棉纱、米、谷、药材、活牲、家禽、蛋类、禽毛、竹木、柴炭、爆竹等 17 种物资,运往沿广九铁路石龙及石龙以南各

18、站,以及新塘、东莞、太平、惠阳、淡水、澳头、甲子、神泉、碣石、汕尾、市桥、陈村、勒流、潭州、万顷沙、大黄圃、容奇、大良、小榄、石岐、三埠、新造、大冈、佛山、石湾、阳江等 26 个边缘区及其他邻近港澳地区销售的,货主须出具殷实铺保,保证物资运抵目的地后,取得当地军管会所发的内销证件(尚未设军管会的地方得由当地区级或区级以上政府发证),并在规定限期内呈缴原输出地海关销案。逾期不能缴验内销证件,原货主或其铺保人须向指定银行补办结售外汇手续,如发现有逃避结汇管制的则予处罚。对物资总值不超过人民币 250万元(注:旧币)的,可免办上项手续。同年 11 月 25 日鉴于输往港澳边缘区主要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施

19、行以来收效甚微,经华南海关处呈请华南财委同意予以废止。2.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特点与实践1949 年 9 月 22 日,华东区财政部公布华东区与未解放区间往来货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 4 条列举了不准运出的 15 类主要货品,如猪鬃、桐油、植物油及油籽饼、蛋品、羽毛、皮毛、棉花、糖、五倍子、苎麻、棉纱、布匹、棉织品、橡胶制品、五金器材;第 7 条规定,凡自未解放区运来之货品,属土产者则免税,属于洋货者应照征进口税;第 8 条规定,凡运往未解放区之货品其征税办法应仍照向章办理;第 11 条规定,凡陆路运往未解放区之物资,除接近未解放区居民携带自用少量日用必需品得由当地政府核准支出外,应一律禁止

20、。对比粤港澳“肩挑贸易”与闽台“往来货运”,可以看出,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管理更为灵活,更具规范性,闽台间不准输出的物品限制,比粤港澳边境更为广泛,管理也更为严格。当然两者也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例如华东区“暂行办法”第 5 条“凡商人欲将货品运往未解放区,应觅其银行或殷实铺保向海关具结”,这种严格要求在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管理规定中虽不常见,但也曾有要求。总的说来,粤港澳小额贸易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这与当时台湾海峡两岸政治军事对峙的紧张敌对关系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由于战争状态的继续,规范化的管理不一定能落到实处,实际上处于自发的无序状态。但相对于 1950 年后的小额贸易,肩挑贸易还存在种种不足

21、。所谓“肩挑”,在运输方式的限制,与民国时期类似,比后来的小额贸易规模小、限制多。从规范性看,后来的小额贸易经营者须领“对外小额贸易证”。从实施成效看,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临时办法对边缘区的范围和从事小额肩挑贸易的从业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给不法商人钻空取巧,以化整为零方式运输货物进出口,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和贸易统制政策。大体上说,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在监督管理规范性和实施成效方面,介于闽台“往来货运”与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之间。(二)粤港澳边缘区小额贸易的规范(1950 年以后)1950 年 9 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关于边缘区小额贸易管理八项原则的规定,这是粤港澳边缘区小额贸易管

22、理规范的执行依据。其要点为:1.为便利国境边缘区居民以农产品及副产品向境外交换日用品,得在一定限值内输出或输入,不經贸易机关许可及领证结汇手续;2.进出口限值应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人民币计算或折合规定,限于输出指定之农产品或副产品,换入同值之指定日用必需品。3.输出或输入限额货品,由各该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由区贸易部批准,呈转中央备案。4.凡在当地政府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年度或季度需要向境外易换日用必需品者,其合于各该地区指定之货品类内,得事先专案报请本部及中央海关总署核准,特许减免关税及货物税输出或输入。5.由有关各大行政区划定小额贸易范围及内管路线。输出入之货品,仅能运达当地政

23、府指定之地点,并在划定地区范围内自由流通,不得输往国内其他任何地方。其他各地之土产不得通过各该区输出,以符照顾特殊地区居民生活之本意,借杜投机行为。1950 年 10 月 5 日,为便利华南边缘区居民输出农村副产品及手工业生产品,换回日用必需品进口起见,中南财委制定华南边缘区对外小额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其要点为:1.边缘区系指接近港、澳、越(南)边缘地区而言,详细乡村名称由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呈请华南区对外贸易管理局核准后公布。2.凡经营对外小额贸易之港澳越边缘区居民,须取得原籍区人民政府之证明文件到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对外小额贸易证”及“输出入表”。3.当地贸易管理机构及区人民政府

24、,按边缘区各村之人口数量,及各村进行边缘小额贸易之实际情况,酌量核发“对外小额贸易证”之数量。4.凡输出总值在人民币 100 万元(注:旧币)以下之指定货品,得输入同值之指定的日用必需品或将所得外币缴交边缘区当地银行兑换人民币。得不经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领取许可证及办理结汇手续。5.输出指定农村副产品及手工业生产品,暂以家禽、生果、新鲜水产、鲜蔬菜(子姜除外)、咸菜、竹(篱竹除外)、冥镪、洋烛心为限,其他货品不得依此办法输出。6.输入指定农村日用必需品,暂以棉花、棉布(禁止进口者例外)、旧麻袋、肥田料、藤料、饲料、鱼藤、石油、农民惯用中西成药为限,其他货品,不得照此办法办理进口。7.边缘区居民

25、将指定之货品输出时,须持“对外小额贸易证”及“输出入表”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8.货品输出后,限 15 天内输入指定货品,输入时必须报关查验完税,由海关在“输出入表”上签章,或将所得外币交兑给银行,由银行在“输出入表”签章,否则作逃汇论处,并停止其继续输出入贸易。9.输入货品,只准运达指定边缘区农民自用,不得转运别处,违者得将货品没收充公。原港澳边缘区小额肩挑贸易临时办法废止。此后,中南财委修正公布边缘区居民日用必需品定量输入办法草案11 条,使得小额贸易管理进一步具备可操作性。该办法主要适用于港澳边境地区。1.立法目的:争取群众,打击走私,照顾边缘区居民目前实际需要。2.边缘区乡村范围大致是港

26、澳边境 50 华里,由政府规定公布。3.边缘居民每月免税进口货品及定量。火水(煤油):每家 2 市斤;肥料(包括肥田粉、臭咸鱼、豆饼或虾壳):每亩 20 市斤;火柴:每家 10 小盒;咸鱼:每家 2 市斤;糖:每家半市斤;盐:每人 1 市斤。4.为便利群众、便利海关监管、便利政府管制起见,应以合作社方式集体购进。各社员所需数量,经民主评定、区乡批准后,汇总由县政府填发以合作社为单位的“总准购证”,分月向海关报验进口。5.为避免冒报、冒领、转售牟利及合作社不按照社章从中剥削起见,特规定:各县实际输入数,不得超过按户口估计数;合作社除运费及日常开支外,不得超过 5%的利润;社员如有冒报、冒领及出售

27、牟利者,停止其权利 3 个月到 1 年。6.定量输入数字,由专署及县政府掌握,报经华南财委批准后,由海关处发交各关遵照验收。7.本办法应由试点做起,以便推广到整个边缘区,以免流弊;凡经过民主评定得区乡政府批准者,即得为社员享受定量之优待。8.社员应具备二寸免冠相片及凭购手册(附格式),分期持向合作社领购。9.边缘区居民向港澳购进自用物品须依本办法办理,不得另自个别或集体向港澳采购,违者以走私论处。10.本办法实行期间,合作社应逐渐导向国内市场,以免长期依赖港澳。小额贸易准予从港澳边境的输出入物品种类,与 1949 年肩挑贸易种类差不多,包括家禽、水产品、蔬菜、咸菜、竹、蜡烛芯等农产品以及棉花、

28、棉布、旧麻袋、肥田料、藤料、饲料、鱼藤、煤油、惯用中西药,但要求货物输出后 15 天内输入指定货品,否则作逃汇论处,并取消其继续输出入贸易的资格。1950 年11 月 25 日,鉴于输往港澳边缘区主要物资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收效甚微,经华南海关处呈请华南财委同意予以废止。同年 12 月 4 日,华南海关处通知拱北、九龙两关,修正“边缘区小额贸易办法”实施地区、以 50 里为限(即在九龙及边界地方沿粤港交界向内地推进 50 里,东迄南澳、西迄蛇口;两端也以 50 里为半径。在澳门方面,则以关闸为中心以 50 里为半径划一圆周),凡在此线以内地区居民均可按规定经营边缘小额贸易。同日施行的边缘区居民

29、日用必需品定量输入办法,对边缘居民每月进口不超过定量表范围者予以免税进口。火水(煤油):每家 2 市斤;田料(包括肥田粉、臭成鱼、豆饼或虾売):每亩 20 市斤;火柴:每家 10 小盒;成鱼:每家 2 市斤;酒:每家半市斤;盐:每人 1 市斤。同时为便利群众、便利海关监管与政府管制,要求以合作社方式集体购进,分月向海关报验进口,合作社除运货日常开支外不得超过 5%的获利,如有冒报、冒领及出售牟利者,停止其权利三个月至一年。1951 年 2 月5 日,华南财委发布关于华南边缘区对外小额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之补充,对输出指定货品增加腊味(腊肠腊肉)、幼木制品(算盘子、装饰用之木条)、幼竹制品(竹镇、伞

30、柄、藤器制品)三类;进口货物增加农具(锄头、型耙)一类。同年 6 月 1 日起,边境小额贸易货物视同其他进口货物须向海关递交货物报单办理验放手续,直至 1952 年 10 月才予停止执行。(三)20 世纪 50 年代中后期小额贸易的变化与式微粤港澳边境小额贸易的制度,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基本定型。到 50 年代中后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从事小额贸易的私商不复存在,国营贸易公司垄断对港澳贸易,小额贸易在实践中有逐步收紧的趋势,在具体做法也有所调整。1.从香港报刊报道的观察所谓对港澳贸易,出口对象是香港和澳门,从港澳方面的反应更能准确地把握粤港澳小额贸易实施成

31、效与制度沿革、变化。1953 年初,在港澳商人特别是澳商中,关于内地紧缩小额贸易的传说不断。当年 1 月即有输出内运货物锐减的报道。港报认为,“近来内地土产大量输出,系中共当局增加套取外汇办法,由澳门内运货物却反比前减缩。原因主要是穗共外管局不批外汇,也与内地商人购买力弱及苏联各国物资直接运华有关”。3 月的报道称,“小额贸易证、通行证停后复发。中山乡民之持有小额贸易证办货运澳销售者,在以前一段时期中停止签发,来澳贸易乡民减少。最近,内地有关当局已恢复签发,来澳贸易乡民亦转多”。5 月初,前山国营的“贸易局”,突然宣布取消贸易及小额贸易输出证,并限令农民持有该项证件者。停止小额贸易,到 195

32、4 年可以说是真正“狼来了”。先是中山县。1954 年 2月,有关部门推行逐渐消灭私营商计划,为减少发出中山澳门边缘區乡民之小额贸易证,要求申领该证的乡民填报“家族实况、最近本人略历,以凭批核”,“该等填表至为详尽,如被认为无须靠领小额贸易证亦可仅足过活者,均停止发证。该等证件,约共发出 300 余份。领有者均起恐慌,约有 100 张被撤销,欲靠中小买卖度活而不可得。又自中山牲口统购统销后,行商商人收购站,均认为非法设立,加以处罚并予撤销,属统购统销机构收购站,则纷纷设立”。到 1955 年,深圳对港小额贸易也在断断续续后最终停止。有报道称:1954 年春节期间,深圳边防局借口“各商贩行为不轨

33、且将竹慕内一切秘书措施外泄”,撤销“边境小额贸易通行证”,各联营组划归统购统销站及供应合作社等部门,后因“共干乘机贪污舞弊,于 9 月初改订贸易办法,恢复小额贸易”。但仅 10 余天后,又告撤销。原因是深圳有关部门签发“行商通行证”等,“须经数次覆查无讹,并由三家殷实商户担保,手续因属难行且仍诸般挑剔,小额行商备受滋扰而却步”。显然,经营小额贸易的商人也无意坚持了。2.政策方面的调整变化1954 年下半年,广东省和中山有关部门决定收缩粤澳边境小额贸易范围,只限于邻近澳门的关闸、高沙、联安、北岭和湾仔等 5 个自然村的居民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其他地区出口的农副产品将由国营外贸公司统一收购出口。上述 5 个村中,关闸、高沙、联安、北岭输出的都是蔬菜,一律交澳门南光贸易公司代售。只有湾仔输出的是鲜花,代售不便,得以保留传统的肩挑形式。每天由当地社队组织花农将鲜花挑往澳门,在街上摆卖,或定期向订购店铺、住户送货上门。小额贸易政策的变化使边境小额贸易额急剧下降,1953 年边民输出农副产品为 12862 吨,价值 269 万港元;而 1959 年输出仅为 1064 吨,价值 44.8 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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