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初探张毅李茂林牛敏杰关键词 媒体报道 新闻侵权 制度设想作者简介:张毅,95246 部队,参谋,研究方向:军事理论;李茂林,空军指挥学院;牛敏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15新闻传播需要载體,一般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通过新闻可以快速地接触信息、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因此实现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建立在媒介上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采集资料、撰
2、写新闻、发表文章等其他的新闻权利。本文对新闻侵权几种不同的类型进行归纳,并做出初步的制度探索。一、对新闻侵权的定义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不是毫无约束的,它是必须建立在一定框架下的。所以说新闻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不论是人或者事,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范畴,特别是新闻报道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新闻学专家和民法学专家对此的意见不太一致。新闻学专家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借助新闻的载体占有别人权利。它是由言论或者著作构成的,造成他人间接性的精神损伤。”但有一些民法学专家持不同的意见:“新闻侵权
3、行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须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歪曲原有文本的意思或者超出法律允许的信息,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害。”这两种说法都不太一样,但我们也可以找到共同点:一是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必须要有载体,尽管他们侵权使用的方法都不一样,但是使用的载体大体都是差不多的。他们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侵权对象不一样和侵权方法不一样。有一些是损害的新闻机构的利益,有一些损害的工作人员的利益。二是侵权对象的不一致性。一般对人的损害我们归纳为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比如说盗取他人成果获得经济效益,或者使得他人的形象受到损害,大部分情况下,侵权就是发生经济效益,这种情况会比较多。但是还是有一种情况不一样,那就是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损失一
4、般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名誉损失都是不太透明的,所以往往有很多人投机取巧,选择了后面的侵权方法。我们常见的有利用别人名字打广告、冒用他人商标、使用明星头像等等。我们在这里归纳的还不够全面,在和广告有关的法律中会解释得比较清楚,在这么多种类型中,盗用别人名字和头像的是占多数的。笔者在这里,不再展开叙述。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借助他人名望、曝光他人隐私、非法窃取头像等等是损害名誉的常见做法。如果要想把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做好,就必须先搞懂这几种类型的区别。笔者通过网络查看资料发现,非法滥用他人名誉是占最大比例的,新闻侵权主要就是由它们所构成,剩下来的才是曝光别人隐私和使用他人头像,名誉损害超过新闻侵权总数的四
5、分之三。所以,我们在这里说,进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究都是很有必要的。二、新闻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和注意原则(一)名誉损害的常见类型什么是名誉?这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名声固有的权利。很多专家学者对于名誉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我们通过总结归纳,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社会层面、自身层面和多维层面。但是,我们国家一般是站在社会层面分析的。中国民法中的第一百零一条说到,普通民众和法人都依法具有名誉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名誉既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么损害了别人的名誉就要依法受到制裁。新闻侵权就是利用新闻损害别人的名誉,这属于是犯法的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有一些外国的专家提出,损害他人名誉,一般
6、是这个人刻意或者不经意地,用非法的手段把不正确的信息发给外界的人,导致新闻中的主人公形象受损,遭到他人语言攻击,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中早就提出,不能编造谣言、人身攻击等方法,这些都是属于损害别人名誉的行为。一九九三年我国某部法律文件提出:“不管是用文字或者语言的方式,编造谣言或者诋毁他人的,都属于是侵犯名誉的行为。”我们从这些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新闻侵权,特别是损害名誉,必须要利用一定的载体,把某个人物的形象抹黑,主要运用两个方法:语言欺侮和谣言诋毁。根据事情发展的程度,我们还可以把这种方式分为:肢体行为、信息攻击和特定形式。这些方法虽然不一样,但是都无一例外地损害了别人的名誉,给他人造成了严重
7、的损伤,属于是非法行为,已经对他人的正常化生活造成了干扰。我们根据信息的内容划分,还可以分为是:百分之百虚构不存在的事情、片面性虚构捏造一方的语言、事件来源准确但是语言使用不当。虽然他们虚构的成分各不相同,但是最终都失去了新闻的真实性,变得荒诞而不可信,甚至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新闻报道中的诋毁还有很多种,并不一定根据信息内容来划分,也可以参考别的因素。比如说诋毁他人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直接的诋毁,就是在新闻作品的,用直接的文字描述,对主人公恶意损失,或者使用下流的、无耻的、攻击性的脏话,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损伤,这是一种直接的名誉损失。间接的诋毁,一般并没有利用文字信息,而是
8、采用恶意漫画、动画片、成品等故意抹黑他人形象,使得别人的名誉间接受到损伤。(二)新闻侵权的注意事项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侵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一是要保持客观科学的态度,作为一个媒体人,在报道一个新闻的时候,必要先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一个新闻事件,不要使得自己的偏见影响整个新闻的方向。二是要注意语言的艺术性,别利用贬义词的文字。新闻的对象是给第三方的群众看,不是给新闻里的主人公看的,所以我们要理性地看待一个事情,不能因为对这个人存在看法就带偏离新闻的价值方向,注意自己的文字使用,坚持客观的态度,就能极大地减少新闻侵权的概率。(三)恶意诋毁是新闻侵权的重要途径国外某知名学者提出
9、,“恶意诋毁就是针对某个人,进行不真实的描述。”这种诋毁,一般是新闻机构或者媒体人,面向社会报道虚构信息,然后抹黑他人形象。所以我们可以归纳总结,恶意诋毁就是在一篇新闻中,利用虚构的文字抹黑他人形象,编造不存在的事情,影响别人的名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恶意诋毁是经常都可以见到的,它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想杜绝恶意诋毁,我们就要先分析它。一是利用文字载体,凭空编造不存在的事情,一般有刻意和不经意两种。二是编造主人公没有说过的话语,使得第三方对主人公的印象打折。根据这两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恶意诋毁就是信息不具有真实性,这也是许多专家学者、法律部门对这类型事件的评判法则。(四)中国的很多法律
10、文件也指出了信息不具备真实性,就是恶意诋毁的根本特点一九九七年国家记者协会提出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明确要求“维护新闻真实性”。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真实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一九四八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新闻信条第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报业及其他新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准确,不能任意扭曲事实,也不以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信息的真实性意味着新闻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如果新闻失真则使得新闻不再具备价值,所有媒体人都对这句话坚定不移。三、新闻真实性的注意原则要盡量降低新闻侵权事件概率,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杜绝捏造不存在的事情
11、,坚决反对编造事情。新闻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真实性,媒体人要准确、中立地陈述新闻事件,要记住自己是报道新闻而不是写小说、写散文、写剧本等等。根据信息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完全虚构的新闻事件;二是部分真实的新闻事件。其实不论是哪一种,我们都要认识到,这是在犯法,是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我们新闻报道不能这样做,要把真实性作为准则。第二,不要依赖逻辑思维。逻辑推理和完全虚构新闻不太一样,因为有些新闻媒体人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凭借自己的想象推断事情发展的进程。一些不良记者仅仅搜集了一些信息后,利用自己的从业推断出新闻发展可能的事实,把自己想象的可能当做是真实新闻报道。如果这个记者的逻辑推理出现了问题,就演
12、变成了侵权行为。第三,切记凭借主观意识补充新闻细节。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事件的突发性和滞后性,记者不能搜集到所有的资料,但是新闻报道又必要完整。一些记者投机取巧,为了完成任务,增加观众阅读量,就利用主观意识构造一些不为人知的小细节。如果在普通日常的新闻报道中,增加一些个人描述,在保障新闻的整体真实前提下,也可以适当使用这种方法。然而,当这个方法出现在新闻评论,凭借猜测增加虚构的环节,就会给新闻主人公带来严重的损害。第四,拒绝片面性地报道。我们的新闻报道,一般都有特定的目标,所以必须要选好新闻材料,从生活中寻找材料。所以,媒体人就要学会筛选这些信息。提炼这些信息的时候,不能损伤他人的权益,也要立
13、体化呈现事情全貌。但是如果信息筛选不到位,或者断章取义的话,一段话甚至一个词语的意思就会发生改变,那么直接影响新闻主人公的形象,严重的就造成了新闻侵权。第五,必须注明新闻的来源。新闻不可能是个人创作完成的,在我们的新闻中,很有必要说清楚新闻来源。一是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新闻的可读性和知识性。二是分担记者的法律责任。例如新闻确实存在不合理甚至是侵权行为,演变成新闻侵权的问题,记者和新闻来源方就是共同侵权,自然是共同被告,承担新闻侵权的共同责任,极大地降低了新闻媒体损害赔偿责任。四、结语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引发了新的改革浪潮,物质在不断地更新变化。自媒体、直播平台、微博、微信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
14、化生活。然而,新媒体的广泛快速传播也带来了大量的新闻侵权事件。所以,怎么才能清晰地定义新闻侵权?就成为了我们值得思考的话题。加深对新闻侵权的研究,在当前的信息化浪潮中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的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我们要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是否能照顾到不同人的利益,从各个角度出发,维护不同人群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制定具体的法律边界标准和对策。只有不断地深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才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成为真正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地高效和规范。参考文献:1董蕊.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D.南京大学,2019.2殷东贵.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规则D.中央民族大学,2019.3阿迪力阿尤甫.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因分析J.新闻战线,2018(22):39-40.4张家瑞.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司法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8.5黄龙.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真实性抗辩及其证明标准D.广西民族大学,2018.6孙慧.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研究D.南京大学,2018.7肇辛格.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法制博览,2018(12):170.8杜鹏.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2):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