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吊装设备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厂区吊装起重作业管理,保证检测、修理安全,特制定本项规定。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3 职责与权限3.1使用单位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办理。3.2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外协吊装人员资质、车辆检验证件进行审查留底存档,对吊车及人员在厂区内的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监督车间吊车使用单据的开具情况,并在月底对当月发生的吊装费用进行核算、核对、挂账。3.3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人对吊车使用时间进行管理,并指派专人监督吊装整个过程,落实安全工作,负责对吊车的开始、结束时间进行统计,并开具用车单。3.4吊车的
2、开始使用时间是吊车出杆开始计时,吊装项目结束为吊车费用的结束时间。4、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安全警戒标志符合的有关规定,吊装作业方案经各部门审批,并报主管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2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4.3吊装作业人员(指挥、起重)必须佩带明显的标志、安全帽(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劳保用品。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4.4吊装作业前,对从事指挥、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对
3、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确认、对车辆防火罩进行确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5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它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指挥信号。4.6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转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吊物、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停电后进行作业,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4.7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起吊过程当中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
4、检查、维修、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等作吊装锚点,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8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当遵守HG23011的有关规定。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起吊重物,升降、运转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承受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载荷的80%。4.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电动葫芦、手动葫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当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章程。4.10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转。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4.11
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4.12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 指挥信号不明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 斜拉重物 d.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吊物上有人 j. 安全装置失灵4.1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4.14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利进行拒绝作业。吊装过程当中,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4.15本公司作业人员不得指挥吊车吊装作业。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5.2车间从设备动力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当认真仔细填写各项内容,使用吊车单位吊装大型设备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科批准。5.3吊装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保无误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