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卫生与作业环境评价生产场地采光1.设置目的生产场地采光是生产过程当中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力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地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的正常进行。2.适用范围凡属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以及动力站房及变配电站(所),都应列为评价范围。进入上述场所的主干道和安全通道,进入2、3、4楼车间的楼道楼梯按安全照明要求评价。3.查证方法3.1查证照度测定资料:包括评价范围的建筑平面图、采光窗设置图和测定数据完整准确。3.2场地一般采光在白天。主要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
2、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或代替。白天的一般自然采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厂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如混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被充但应达到要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补充但应达到要求。夜间生产的场所,人工照明也要符合工厂厂房设计规范的要求。自然采光取决于厂房的侧面和天窗的高度与面积,人工采光取决于工作灯的亮度和通道灯的设置和亮度。3.3本评价指标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附录二附表2.1的一般照明及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要求(见本文表3-8-1)为评价标准,但露天作业场所的地面照度应大于530Lx,安全通道照度应大于10Lx。以合格厂房跨数占全厂厂房跨数合格率评价生产场地采光。3
3、.4对厂房一般照明也可用采光窗设置评价3.4.1厂房跨度为大于12m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时,则评定该跨厂房采光合格。若只有单侧有窗户或另一侧被墙封死则判定该跨为不合格。3.4.2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8.3.4.1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可判定各跨厂房采光合格,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3.4.3跨度小于12m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5m时,应按8.3.4.1判定;若屋架下弦高于5m单侧有窗户且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时,判定为合格标准。3.4.4在对采光窗进行判定时,还应检查车间通道照明灯,是否将所有通道覆盖,覆盖长度小于90%车间安全通道
4、长度时,应判定该跨为不合格。3.5照度值测定 由法定职业卫生检测单位或单位自行测定。一般照明指每跨厂房必须沿纵向两边离墙(或窗)1m,高度0.8m处,假定工作面上的照度值,每3m取一点测定照度值,取平均值为本跨采光照度。一般测定时间应是白天,允许局部照明工作灯(混合照明)开亮,所得出的本跨厂房平均照度值。3.6 混合照明指工作面上的局部照明,其照度要求按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确定,对每台照明灯都必须测定。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一般照明任一跨中某点不合格时,就判为该跨不合格。表3-8-1附表车间和作业场所视觉作业等级照明范围(Lx)混合照明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一般照明金属机械加工车间粗加工
5、乙300500750305075-精加工乙50075010005075100-精密乙100015002000100150200-机电装配车 间大件装配-5075100小件装配、试车台乙500750100075100150-精密装配乙100015002000100150200-焊 接车 间接触焊手动焊接,切割电渣焊-5075100自动焊接,一般划线乙-75100150精密划线甲7501000150075100150-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考冲剪压车间)-305075锻金车间V-5075100冲压剪切车间乙200300500305074-锻工车间X-305075热处理车间-305075铸 工车 间熔化、浇铸X-305075型砂处理,清理,落砂-203050手工造型乙300500750305075-机器造型V-305075木 工车 间机床区300500750305075-锯木区V-5075100木模区甲3005007505075100-喷漆区V-5075100表热处理车 间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305075抛光间甲50070010005075100150200300电镀涂漆间V-5075100电修车 间一般甲300500750305075-精密甲50075010005075100-拆卸,清洗场地-30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