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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4.3《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历史材料与解析(新人教版选修二).doc

1、高考资源网() 您身边的高考专家第3课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之国会代表,谨于公元1777年11月15日,即美国独立次年,郑重集会,并一致通过邦联条款,以便在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乔治亚诸州之间,组成一永久性同盟。此协议名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海湾、罗德岛与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诸州之间组成邦联与永久性同盟之条款”。第一款:此同盟之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二款:各州均保留其主权

2、、自由与独立。但凡未经本协议批准并明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法权、审判权与特许权,都将由国会大会来决定。第三款:据此,上述各州分别同意加入一个稳定的友善联盟,以便它们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并促进彼此间和整体上的福利。受此法律约束,它们将团结一致,以对抗由于宗教、主权、商贸或其他任何理由,而遭遇的暴力要挟或武装进攻。第四款:邦联中各州人民的友谊与交往,可望受到良好而长久的保护。各州的自由民、乞丐、流浪者、以及那些不受法律庇护的逃亡者,均可享受各州自由民应享的一切特权与豁免。各州人民均可自由出入和往来于各州之间,并因此享受与各州居民一样的商业与贸易特权,交纳同等赋税,接受同样的管制。这些管制方法不得超过

3、一定限度,即它不得阻止财产的主人将其进口财产转移至另外一个州,而在该州,财产主人是合法居民。此外,各州也不得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中任何其他州的财产强行征税、收费或加以管制。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主译)【解读】独立战争期间,为了争取独立,各殖民地结成了一个政治同盟,并依靠这个同盟取得了独立。独立后各州面临的最大政治难题是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地位问题。战时同盟是否应该继续下去?应以何种形式继续下去?是邦联还是联邦?1776年6月,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出独立的动议时,附加了另一个建议:大陆会议应着手准备一个邦联的计划,交与各殖民地考虑。大陆会议任命特拉华代表约翰迪肯森组织一个

4、委员会对此进行研究,并起草一份宪法性文件。1776年12月,迪肯森向大陆会议递交邦联条例初稿。经过近一个月的辩论,大陆会议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随即送各州批准。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正式生效。邦联条例共有13条,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各州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条款第一条,将各独立州组成的联盟正式定名为“美利坚共和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二条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权力,但暗示该主权需因邦联的存在才能得到承认。第三条宣布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为了共同防御和保护自由以及相互之间的共同福利的坚固的友谊行联盟。这个定义决定了邦

5、联在体制上的联盟性质。第四条确立了公民资格,虽然公民资格以州为基础,但各州保证相互给予他州公民及其权利同等的法律尊重和保护。第5条至第9条确立国会并规定国会应有的权力。规定国会有权通过决议、规定和宣言;有权宣战、缔结和约、接受外交使节和与外国结盟;有权制造钱币和统一度量衡制度;等。条例没有确立一个独立的中央执法机构,而只是在第10条中规定,国会休会期间的邦联事务由国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国会秘书们去处理。邦联条例是一部实质上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对各州之间、国会权力关系的规定,反映出当时美国人对联邦制的理解。根据邦联条例,美利坚共和国不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邦联是各主权州之间的联盟。邦联条例取得了一

6、定成就,但它的弱点在实践中也不断显露出来。它最明显的弱点,是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邦联国会既无独立财权又无军权,在处理州际事务中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威,邦联只是13个州组成的松散联盟。2美国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第 一 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 二 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第 三 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

7、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第 五 条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解读】美国1787年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序言部分阐述了联邦宪法的目

8、的和宗旨。正文部分共7条,分别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加以说明和规定,并对其他立法事项、州与联邦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和生效的问题进行了规定。美国宪法确立了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一)共和制。宪法的导言明确把“人民”作为政府的权力基础,体现了“天赋人权”的思想。178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批准的宪法第17条修正案,将参议员改为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二)三权分立,体现了“分权与制衡”思想。根据这一原则,联邦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第一条第一款),行政权属于总统(第二条第一款),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第三条第一款

9、)。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宪法还规定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的许多条款,使三个部门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三)总统制。1787年宪法创立了总统制,它与内阁制一道,成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主要形式。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第二条第二款),并享有广泛的立法倡议权和重要的立法否决权,是执政党的当然领袖。1787年的制宪会议摒弃了已在英国形成的内阁制,创立总统制,主要原因在于:1787年的美国社会动荡不安,经济萧条,国力微弱,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制宪者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以抵御危机。(四)联邦制。根据1787年宪法,联邦的地位高于州。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同外国缔

10、结的条约,都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同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宪法第六条承诺合众国将承担邦联时期的一切法律和债务,确定了联邦对邦联的取代。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修正案须经联邦各州的3/4的州立法机构或3/4的州制宪大会批准后才能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美国是一个崭新的、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1787年宪法把欧洲启蒙思想与美国的现实相结合,在美国建立了一个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联邦制和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1787年宪法体现了独立宣言的精神,其所确立的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三权分立、联邦制和共和制的政治

11、原则,为美国在此后200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现在的美国宪法还包括27条修正案。它们分别是在1791年至1992年间批准和生效的。3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s Papers)我们的结论是,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这样来看问题,可以得出结论说: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它和纯粹的民主政体的差别,我们就能理解矫正的性质以及它必然会从联邦得到的功效。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12、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因此,很清楚,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影响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解读】美国宪法批准从1787年9月到1788年7月结束。由于宪法本身是妥协的结果,带有诸多前所未有的体制设计,各州的利益不尽一

13、致,因此宪法的批准过程实际上成了一次有关宪法的全国性政治辩论,形成了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面对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抨击,在1787至1788年间,力主实行联邦制的制宪领导人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撰写了85篇为宪法辩护的政论文,对美国宪法的结构和思想、联邦制的设计、联邦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制衡作了说明。这些当时匿名发表在纽约等地的报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册在美国印行,成为后来闻名于世的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被认为是对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最精辟的说明。在这些论文中,最为著名的是詹姆斯麦迪逊写的第十篇。这篇文章原载于1787年11月23日纽约邮报。文

14、中,麦迪逊对派别与自由的关系做了更为生动地论述。麦迪逊痛陈派别之争给美国公众利益带来的损害,但他意识到,派别是不能以强制的手段来消灭。他认为,一个提倡自由的社会,必须容忍派别的存在,这是享受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他提出,解决弊端的办法,是增加组成政府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权力,让不同的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渠道来参加政府的组成与决策。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A比尔德认为,麦迪逊的第十篇“对政治学基础做了一番最有哲理的考察”,“论证了一切政府的基础。”联邦党人文集先后被译成法文、德文、西班牙等多种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务印书馆在北京出版。4权利法案第一条修 正 案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

1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二条修 正 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条修 正 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第四条修 正 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第五条修 正 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

16、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六条修 正 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第七条修 正 案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

17、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第八条修 正 案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第九条修 正 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修 正 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解读】在1787年的宪法原文中,并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联邦政府成立后,麦迪逊提出了一整套的约束联邦政府、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了其中的12条,其中10条被各州批准,于1791年生效。这就是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包

18、括: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禁止国会立法侵犯和限制人民的言论、新闻、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第一条);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条);未经主人允许,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占用民房需经法律程序(第三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得受到无理的搜查和扣押(第四条);禁止轻易和随意对任何人判以死罪或重刑(战时情况除外),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得到当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和公开审判(第六条);在一般情况下,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第七条);禁止要求过多的保释金和处以过重的罚金(第八条);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

19、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的、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由各州人民保留(第十条)。5 1787年宪法涉及奴隶和奴隶制的部分条款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五分之三条款”)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奴隶贸易条款”)第九款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第四条第二款(“逃奴条款

20、”)第二款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解读】在奴隶制问题上,1787年宪法原文中并没有使用“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词,凡是涉及奴隶的地方,宪法使用“所有其他人口”“服劳役的人”“现在某些州存在这样的人口”。但是,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和“奴

21、隶贸易条款”,等于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第一段资料在宪法史上被称为“五分之三条款”,它是制宪会议上南北双方代表在奴隶制问题上的重要妥协。它规定,南部蓄奴州的奴隶人口按3/5的比例计入州的总人口,这样,在剥夺了黑人奴隶的一切法律权利的同时,却增加了这些州在众议院的代表权。由于奴隶不能行使选举权,所以南部这些州的自由人的人均代表权实际上高于北部。该款后由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段资料史称为“奴隶贸易条款”。它规定,国会在1808年以前不能立法禁止从海外进口奴隶的贸易。1807年国会通过法律,禁止进口奴隶,该法于1808年生效。第三段资料史称为“逃奴条款”。它允许奴隶主逮捕逃亡奴隶,并

22、要求蓄奴州尊重奴隶州的法律。6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第十三条修 正 案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第十四条修 正 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第二款众议员名

23、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

24、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第四款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第十五条修 正 案1896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第二款国会有

25、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解读】美国内战从1861年到1865年4月结束,历时4年,联邦和南部联盟死亡人数达62万,伤近40万,南方一半以上的农庄、机器、铁路遭到破坏,2/3的财富付诸东流。但战争却避免了联邦的分离和瓦解。在内战期间及重建时期,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黑人公民权利的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奴隶制。1864年12月,国会通过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包括两条内容:第一条宣布从美国及其所管辖的领土上永远废除奴隶制;第二条宣布国会有权以“适当的立法”来实施这条修正案。1865年12月,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得到27个州的批准,正式生效。

26、第十三条修正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方面,它以联邦宪法的名义明确禁止在北美存在近250年之久的奴隶制,彻底否定了地方或州的奴隶制法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它以联邦宪法的名义禁止实行奴隶,这等于扩大了联邦政府在管理奴隶制方面的司法权力范围。它将独立宣言中的“天赋人权”思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将林肯的释奴宣言推及全国,并使之永久化。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还为后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做了重要的法律铺垫。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公民资格,赋予联邦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第十五条修正案取消了对于公民选举权的种族和肤色限制。7关于美国总统任期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第二十二条修 正 案19

27、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准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解读】关于总统任期,1787年宪法只规定“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第二条第二款),至于可否连任及连任届数则只

28、字未提。1789年,华盛顿以全票当选为美国第一届总统,4年后再次当选。以华盛顿享有的崇高威望,如果他寻求第三届连任,无疑会继续当选。但他不居功,不恋权,1796年在第二届总统任期届满前5个多月,他发表了告别词,宣布不再寻求第三届总统连任,从而在美国树立了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需要,罗斯福四次当选美国总统,打破了美国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传统。1951年,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生效,明确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出两届。这使华盛顿所树立的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传统法律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杜绝了政府首脑终身任职的可能性。8华盛顿告别词各位朋友和同胞:我们重新选举一位公民来主持美国

29、政府的行政工作,已为期不远。此时此刻,大家必须运用思想来考虑把这一重任付托给谁。因此,我觉得我现在应当向大家声明,尤其因为这样做有助于使公众意见获得更为明确的表达,那就是我已下定决心,谢绝将我列为候选人关于我最初负起这个艰巨职责时的感想,我已经在适当的场合说过了。现在辞掉这一职责时,我要说的仅仅是,我已诚心诚意地为这个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贡献了我这个判断力不足的人的最大力量。就任之初,我并非不知我的能力薄弱,而且我自己的经历更使我缺乏自信,这在别人看来,恐怕更是如此。年事日增,使我越来越认为,退休是必要的,而且是会受欢迎的。我确信,如果有任何情况促使我的服务具有特别价值,那种情况也只是暂时的;所

30、以我相信,按照我的选择并经慎重考虑,我应当退出政坛,而且,爱国心也容许我这样做,这是我引以为慰的美国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美国历史文献选集【解读】乔治华盛顿(17321799)是美国将军、政治家、首任总统。他在第二任期届满前半年(1796年9月16日)发表了致国人的告别词,表示不再寻求第三次连任总统、退老还乡,劝告美国人民另选他人担任美国总统的决心。告别词不仅开创了美国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它对党争、派系倾轧、外国影响和卷入国外纷争的警告,对公共事务方面的道德与忠诚精神的呼吁,对此后的美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优美的文字、才华横溢的文采,也使它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小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等一道,成为人们广为传诵的英语文学名篇。- 15 - 版权所有高考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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