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光荣革命 1平民院对国王的抗辩书 我们以万分谦恭和应有的尊敬向陛下,我们的主上和元首,最忠诚地宣告: 第一,我们的种种特权和自由皆是我们的权利和应分的遗产,正不下于我们自己的土地和财物。 第二,这些特权和自由是不能不给我们的,是不能被取消或被损害的,否则对于王国的全局都是明显的祸害。 英格兰众议院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在于下列三事: 1)英格兰各郡、城市和选邑,均有权根据代议制自由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人作为代表; 2)当选的人在该届国会期间,无论在开会和休会期间,均不受束缚、逮捕和监禁; 3)在国会内他们可以不受妨碍和控制而自由发表意见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2、【解读】这条资料是英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就职初期国会针对国王专断统治而要求国会固有权利的抗辩书。17世纪初期,英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君主专制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封建专制政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随着英国经济中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和社会阶级关系的分化,封建君主专制也逐渐失去它的统治基础,终于导致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17世纪初,英国议会受到王权的控制。平民院的议员约三百人,由各郡的地主及各市的市民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不定,当英王需要筹款时,就举行新的选举。英王如果认为平民院使他
3、感到满意就使之继续任职,若认为平民院不如其心意,便对平民院施以高压,或干脆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詹姆士一世执政伊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力量在议会中进一步壮大,但詹姆士一世却企图无限制地强化专制王权,鼓吹“君权神授论”,宣扬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是无限的。国王创造法律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他专横残暴,实行了一系列反动政策,激起了资产阶级的不满,平民院在1604年向国王申述了国会的固有权利。这份抗辩书的语气虽是谦卑的,但其实质却是坚定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斯图亚特王朝和国会正面冲突的第一个回合。 2权利请愿书 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
4、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自由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陛下宜调离上述海陆军队,俾民人等今后不再受累;又上述执行戒严法之钦差亦宜撤废;又今后不宜再委何人任此类特职,或令其以上述方式执行其职权,恐其有所凭借,竟违背国法民权,使陛下臣民皆有遭受陷害或被处死之虞。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显示出17世纪初期英国议会在税务问题上与国王的矛盾日趋尖锐。 查理一世在1625年即位后,议会的新贵族反对派屡次拒绝国王拨款的要求。国王因为无法
5、从议会所通过的正常税收中得到足够的金钱以从事对外战争及其他用途,就实行“强迫借贷”,即不经议会通过而任意征收捐税,凡拒绝交纳者,便加以迫害。议会对查理一世的行为极为愤慨,为了表示抗议,1628年,第三次召集的议会便提出了重申自己权利的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捐税,不出示具体罪证不得任意捕人,和平时期不能随意实行军事法,不得任意在居民家中驻军等。查理一世为了获得议会对他的金钱补助,迫不得已批准了“权利请愿书”。这是议会取得的一次胜利。但查理一世在得到五笔补助金后将议会解散。从1629年3月查理一世将议会解散到1640年4月议会重新召开,其间11年为无议会的国王个人统
6、治时期。 3大抗议书(1641年12月1日送呈国王) 11)在法律和自由已经严肃而明确地宣示之后,那些大臣们依然飞扬跋扈,竟敢破坏王国的法律和压制王国的自由。 18)毫无法律根据而征收吨税和磅税;许多其他沉重捐税仍继续违法征收,有些甚至不合理到这种程度,纳税的总数竟超过货物的价值。 20)纵使在防卫海洋的借口下已经征收了这一切税,但是又在同一借口下开征另一种新的前所未闻的“船税”,前后两种捐税,几年来已使人民付出七十万镑的款 27)肥皂、食盐、酒、皮革、煤以及类此的一切最通用和最必需的物品的专卖。 28)限制臣民所享有的居住、贸易和其他利益的自由。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7、120)不经国会同意,而妄以国王陛下的名义,向人民征税或征收其财产税的专断权力 197)上下两院恭请国王陛下录用那些国会所能信任的枢密大臣、大使及其他大臣,在国内外主管国王陛下的事务,否则我们既不能给陛下提供维持生活的费用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大抗议书”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阶段议会的纲领性文件,全文共204条。它列举了查理一世在无议会统治时期滥用职权的行为,谴责国王暴政。同时提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要求:工商自由,政府应对议会负责等。“大抗议书”虽然内容温和,语气谦恭,但许多议员仍对之强烈反对,1641年10月22日仅以微弱多数得以通过,表明在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后议
8、员间已开始出现政治分化。 议会权力的确立 4权利法案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
9、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英国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此结束。此前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使英国资产阶级深深意识到,在革命胜利后必须有一个法律文件来巩固他们所已取得的成果。所以,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案,即权利法案(The
10、 Bill of Rights)。 该项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颁布法律或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和支配赋税;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议会内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得对臣民要求超额的捐税和罚款;不得对臣民采用残酷的刑罚;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议会议员应由自由选举产生;议会应经常召开会议,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等。 这个法律巩固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提出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英王虽继续在位,但英王的权力不再是固有的和绝对的,而是来源于议会的承认和同意,从而奠定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11、的法律基础。自此以后,英国政制一直是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的。 责任制内阁的形 5艾格蒙特勋爵在他的日记中评论首相沃尔波尔 1730年3月25日,星期三。今天我听说议院讨论托马斯爱斯顿爵士的当选问题直到夜晚11点钟罗伯特沃波尔爵士一直等到表决完毕才走,其目的是想影响议院来帮助布列列顿现在沃波尔爵士成了一些渺小不足道的坏蛋们的避难所,这些坏蛋们干着肮脏的勾当,趋附着他,并且首先获得他的保护,然后得到他的宠信,由于他的首相地位,继之也必得到朝廷的赞许而实际上王座除了从首相那儿,很少可能得知某些个别人的优点与品格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这条资料表明英国内阁中首相的职位在18世纪3
12、0年代时已确立;组阁的政党依靠该党在国会中所占的多数席位。这是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一个重要表现。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逐步形成,开始于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17141727)和乔治二世(17271760)以外国人身份入主英国,对英国的情况不甚了解,无法对许多政治问题发表中肯的意见,而且他们都不懂英语,在内阁会议上也无法和内阁会议的成员讨论问题、交流意见,遂不出席内阁会议,而把一切政务委托内阁处理,内阁决定之后,再向他们报告,取得批准。这样,英王不出席内阁主持阁议,便成了宪法上的惯例。而且,自从1714年乔治一世继承王位以来,国王从来也没有否决过内阁会议的决定。英王既不出席内阁会议,内阁开会时,就不
13、能不推举一人为临时主席来主持会议,并把意见归纳、集中,以便向国王汇报,时间久了,这个临时主席就成为内阁的领袖,即内阁首相。 罗伯特沃尔波尔(16761745)(也译为沃波尔)是英国政治史上被公认的第一个首相。他是1715至1717年和1721至1742年的财政大臣,领导着全体内阁成员实行一致的政策,并坚持让不服从他领导的阁员去职。所以,反对他的人当时便以“首相”来称呼他,以讽刺他不适当地突出自己,压倒别的同僚,违反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原则。然而,在沃波尔任职时,他并未组织过内阁,也没有在下议院领导过一个多数派。他于1742年下台时,他的同僚也并未随他一起解职。也就是说,后世首相的职能,还处于发展
14、过程中,尚未完全定型。 这条资料是议员艾格蒙特勋爵的一篇日记中的片断,日记中指责沃波尔利用卑鄙手段,操纵选举,盘踞首相职务。 【注释】利物浦的补缺选举,1729年5月,当时前任议员之一的托马斯布列列顿接受了一个有利于他的王家的职位之后,企图获得连选。 6众议院议长昂斯劳论大臣的集体责任制 内阁、枢密院和国会都是国王的会议机关,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为什么一个人只是在一个或两个会议上,而不是在一切会议上都让自己的良心支配着他自己;为什么他可以被容许在内阁中而非在国会中与其他同僚意见不同;为什么在国会里意见不同就会比在其他方面更会分裂大臣们的团结,如果在国会也和在他处一样地相待以礼和彼此谦逊。但是大
15、臣们是不大喜欢国会的;他们从不将事情拿到那里商讨;只是将那些非得到立法机关通过不可的问题带去;而且为了通过这些问题要事先集合一切可能集合到的力量来加强他们自己。我所辨认出的这个制度需要大臣们之间的最坚固的联系;但这也是一种我从来未看到的、对国家所产生的坏处会多过好处的制度,对国王也是如此。 蒋相泽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解读】通过这条资料可以看出1755年前后各部大臣组成的内阁集体责任制已经在英国形成。这是当时下议院议长昂斯劳(16911768)在论反对党一文中,批评那些在内阁里抱有不同意见而又不敢在议会里公开表示出来的大臣。 从18世纪20年代到18世纪末,随着两党政治结构在英国的逐步形成,内阁制度的各种基本原则通过一个又一个先例的开创而确立起来。这些原则包括:内阁大臣应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首相应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不信任内阁,内阁应全体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下议院,重新大选;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内阁必须立即辞职。从此以后,以议会为后盾的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轴心,国王君临而不治,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