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从共和国到帝国 君主制(BC6C以前) 执政官 共和国最高官职共和国(BC6C末) 机构与官职 元老院 国家决策机构(贵族共和制) 公民大会 平民可以参加平民保民官 平民斗争结果共和国时期的扩张:成为地中海霸主帝国 屋大维实行元首制(BC27) (BC27建立及其发展) 戴克里先施行公开的君主统治(3C始) 帝国时期的扩张:成为地跨三洲、水兼四海的超级帝国 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 执政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切政令须经两人同意方可执行。 元老院:全体成员均由贵族组成,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公民大会:负责选举公职人员和通过元老院拟定的提
2、案。(通过,无驳回权) 平民保民官:有权否决元老院的决议。平民的胜利。 元首制:屋大维个人独裁统治,因采用“元首”称号而得名。屋大维吸取凯撒独裁教训,声称只是“恢复共和国”,避免直接过渡所造成的人民反抗。元老院为表彰屋大维为罗马和平所做的贡献,授予其“奥古斯都”尊号。(奥古斯都:神圣、至尊,集军政、司法、宗教等大权于一身) 实质: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含义:BC6C末AD7C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形式上分成文法和习惯法,使用范围上分公民法、万民法,内容上包括敕令、元老院法令、法学家的学说和解释。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
3、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实质:保障和维护罗马奴隶主的地位和统治的工具。 原因: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 内容:包括民法、刑法、诉讼程序,基本上是对过去为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全和贵族既得利益。(实质)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意义:虽然没有给平民的爱来多少好处,但法典的编纂仍是平民的胜利。因为有了成文法就得按律判决和量刑,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后世虽经过多次修订,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原因:査士丁尼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积极革新内政,开始着手整理、汇编各种法律。代表 内容:即査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査士丁尼法典、査士
4、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纂、査士丁尼新敕 査士丁尼法典 意义:査士丁尼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它保留了古罗马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的行为做出详细的法律规范,为调解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法律手段。成为维系东罗马帝国的有效工具。其它:卡拉卡拉敕令授予帝国所有被征服者公民权,享有罗马公民的法律地位。 阿奎利亚法针对公民财产受到侵犯等情况制定详细赔偿条款。现代民事侵权法的开端。影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査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内容丰富,应用性强,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它不仅长期在拜占庭帝国实行,而且为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权利法案人权宣言等)。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