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高一历史教案:1.4古代的经济政策(新人教版必修2)课程标准:了解“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重点:“重农抑商”、“海禁” 难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经济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任务,或为指导和调节经济活动,所规定的在经济生活上的行动准则和措施。在阶级社会里,经济政策是由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制定的。有的经济政策是正确的,有的经济政策是错误的。经济政策的正确与否,必须通过实践检验,以其是否有利于促进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和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的标准。由于人们主观认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会存在着矛盾,有的经济
2、政策和客观经济规律之间存在着矛盾,是错误的,或是过时的。本课介绍的经济政策中,土地制度是第1课对应的课标内容之一,属于农业方面的政策。“重农抑商”政策是农工商方面的政策。“海禁”“闭关锁国”政策是对外贸易方面的政策。一、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的演变中国古代以农立国,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张荫麟先生认为,在农业社会,土地制度几乎是生产关系的全部。1、土地制度的演变(1)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2)夏商西周时期: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井田制含义: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因像“井”字形,故曰井田制(用意:排水;便于计算面积)。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
3、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井田制的史料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井田制之有无,古今争辩众矣,有学者认为是缺乏考古支持下的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范文澜等否认井田制,郭沫若等承认有井田制。另外关于井田制的内容、性质、是不是当时惟一的土地制度等也有不同的看法。 内容: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授土、授职、授民),受封者世代享用,不得买卖和转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受封者要交一
4、定的贡赋受封者强迫庶民和奴隶集体耕种劳动产品归受封者所有性质:土地国有制度(诗小雅北山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家天下时代,“王有”相当于现在所谓的“国有”“公有”)(3)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土地国有制两大类型。封建土地私有制内容分类:封建土地私有制又具体分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地主拥有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主要方式有三种:地租、高利贷、雇工。农民土地所有制,又叫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即个体农民拥有土地,自己耕种,
5、一般不剥削别人,或者对别人有轻微剥削,或者受别人轻微剥削,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发展历程:封建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确立于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持续了2千多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才被彻底废除。确立原因:其一,铁农具和牛耕的出现,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垦荒热潮,井田之外大量的荒地得到开垦,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田,不向国家登记,不向国家纳税(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种途径:开垦私田,井田之外出现私田)。其二,周王室衰微,兼并战争频繁,周王和诸侯无法再控制土地和人民,开始出现土地的出租、转让、赏赐与争夺,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种
6、途径:井田本身的私有化)。其三,庶民和奴隶大量逃亡,井田上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难以为继)。一是逃跑到边远地区开荒耕种,成为自耕农;二是贵族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让劳动者保留一部分产品(地租),导致庶民、奴隶逃来,成为佃农(没有土地或缺少土地靠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庶民、奴隶的逃亡,导致井田制维持不下去。井田制度已无法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公田逐渐荒芜。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诗经齐风甫田云:“无田din 佃)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甫田(tin),大田、公田。莠(yu 有):杂草;狗尾草。骄骄:犹“乔乔”,高大
7、貌。忉do忧愁;忧伤。其意:种田不要种公田呀,只有野草长的茂盛。怀念不要怀念远方的人呀,白白地忧心惆怅。其四,诸侯国的税制改革和变法运动,承认和确立土地私有春秋时期诸侯国相继实行税制改革,通过征税来承认土地私有。如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 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不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征税。公田和私田在实际上的差别取消了,这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存在。“初税亩”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贡赋,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又如齐国管仲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相地”,就是审查土地的
8、肥瘠及其产品质量,“衰征”,就是按等差来征税。秦实行了“初租禾”的征税方法,“租”是土地税,“禾”是粮食,即按照田亩的多少来征收租税。“税”是建立在充分承认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概念,不承认私有财产权,就没有“税”概念,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税收,也就是说,征税的前提是承认私有财产权,因为纳税是纳税人用自己拥有的财产中的一部分来支付给政府,而不是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交给政府,或者说,税是政府从属于纳税人的私有财产中索取一部分。所以政府征收你的土地税,实际上就是政府承认你的土地所有权。在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征税权一直政府单方面强制行使的。英国大宪章对政府的征税权有所约束,有宪政之意义。近代西方出
9、现许多先进观念,如“没有代表就不纳税”,否则就是专制;“未经同意就不能征税”,否则是劫掠。战国时期诸侯国通过变法运动,通过法律形式来确立土地私有。如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确立土地私有。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确立了土地私有制。积极作用:其一,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二,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封建统治的维护消极影响:其一,将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其二,造成土地兼并严重,影响国家税收和社会稳定含义: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途径:买卖原因:土地私有;商品经
10、济的发展;人多地少等表现:地主兼并农民;地主兼并地主结果: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古代很长一段时期内,贵族、官僚、大地主免交或少交土地税,同时隐田逃税现象严重;失地农民增多,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直接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封建土地国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国有拥有土地。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将掌握的无主荒地组织农民、军人集体耕种,或者分配给农民个体耕种,耕种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收获物。前者主要是屯田制,后者主要是均田制。屯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国有制的主要形式。屯田制,是最纯粹的国有土地,国家
11、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主要是荒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屯田主要有军屯、民屯,一般是集体劳作,即使是民屯,也多采用军事编制。屯田制最早产生于秦汉时期,秦代以前,每次战争持续的时间都不长,所以也就无需建立粮食生产后勤基地。粮食生产基地,最好建在距离交战区域不远的地方,这样能够减少运粮的路耗和时间,于是产生屯田的方法。屯田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直到明清,历代基本都有屯田。均田制,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前后约三百年。“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一定数量的桑田(永业田,唐代一般是20亩)和露田(口分田,唐代一般是80亩)。受田农
12、民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绢或布,服徭役。桑田(永业田)可以继承和买卖,属私人所有;露田(口分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属国家所有。所以学者认为,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均田制是国家将无主的荒地分配给官、民,不是没收地主土地去分配,也不是平均分配,官、民相差甚大,官吏按等级。所以,均田制既是封建王朝保证官僚成为大地主的制度,又是封建国家役使农民垦荒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工具。均田制之外,还有私有土地。均田制推行的三百年,私有土地与均田制是同时并存的。均田制的积极意义之一,规定露田(口分田)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以此观之,均田制还
13、是限制土地兼并的手段。2、土地政策(1)历代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目的:限制土地兼并,保护自耕农利益和小农经济,限制大地主利益,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以维系封建统治。措施:实行土地国有,不准土地买卖土地私有,必有买卖,而买卖是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径。故限制私有,不许买卖,此为主要之法也。如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孙中山平均地权、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等。清丈全国土地,消除隐田逃税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兼并。大量兼并土地,财富增加,而无需交税,人皆趋利,故加剧了土地兼并。故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切实掌握各地耕田数字,杜绝隐田逃税现象)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
14、制定税数),地多多交税,此为辅助之法也。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方田均税法”、明朝张居正改革“清丈土地”等。张居正改革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各地还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收赋税和保护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是一种管理土地赋税的办法。始于南宋,至民国、解放初年,仍然有具册之举。没收地主土地,分配农民耕种将地主的土地直接予以没收,分配给农民私有、自耕。如中共在国共十年对峙时期的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此法为非常之法也。(2)宋初“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千百年来,土地兼并一直被视为国之大害,历朝历代千方百计加以抑制。一旦土地向少数人集中,不仅会使国家丧失税源,而且失
15、去土地的农民就会铤而走险,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各个朝代对土地问题都特别重视,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土地兼并,但每隔一个时期,政府都要对土地进行再分配,从而避免土地的过于集中。而宋初统治者,开历史之先河,采取“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的土地政策,这是一种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不抑兼并”就是国家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权,不再干预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土地占有的多少。“田制不立”就是国家不再直接规定土地的占有和分配,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土地的占有和分配方式的田制一去不复返了。积极作用:推动了荒闲田土的开垦,扩大了全国耕地面积(允许农户将荒闲田土开垦为自己的恒业,并加以政策支持和鼓励,规定凡是新垦土地一律不征税,凡
16、是垦荒成绩突出的州县给予奖励);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一是由于“不抑兼并”使土地能够集约化的经营,并腾出大量剩余劳动力,失去土地的农户,部分成为佃农,部分成为工商业者。前者使租佃制获得迅速发展,后者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二是由于“不抑兼并”使地主占有土地数量的增加,使地主获得的地租增加,刺激了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也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地主获得的地租增加,刺激了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也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等。但也有学者认为,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宋代还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见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二、重农抑
17、商政策“重农抑商”系今人对先秦以来一种政策的概括,古人没有使用这一成语。把它作为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传统政策,既缺乏连贯的史实支撑,也不能在概念内涵方面取得一致。从中国古代史看,“重农”可以说是一项基本国策,而抑商却不能作如是观。古代重商的君王也有,抑商的君王也有,相对来说,先秦时期、宋元时期抑商色彩较淡,汉唐时期、明清时期抑商色彩较浓。1、含义(1)重农:重视农业,以农业为国家根本大业,是本业。(2)抑商:其含义有二,其一是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其二是保护和发展官营商业。也就是说,抑商并不是抑制所有商业的发展。见袁林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研究的几个问题,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18、年第4期。2、起源:战国秦国商鞅变法首行“重农抑商”政策商、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不少君主都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商人社会地位较高。首先提出“重农抑商”思想和政策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首先推行和实践“重农抑商”政策的是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变法。韩非把工商之民列为“五蠹”之一,蠹d,本义指蛀蚀器物的虫子。法家认为,各诸侯国欲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走富国强兵之路,“重农抑商”是措施之一。理由是:需要一部分农民种地,另一部分农民去打仗。农民既是粮食的生产者,又是税收和兵员的来源,所以不能允许他们离开土地去经营工商业。商鞅变法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主要有(页17“学思之窗”):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
19、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国家控制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限制商人的经营范围。3、抑商手段从页17、18正文和“历史纵横”概括如下:(1)抑制土地兼并目的之一就是抑制商人投资土地、兼并土地。(2)货币官铸严禁私人及郡国地方铸钱,把铸币权收归中央,防止商人私铸钱币而大发横财。(3)对重要行业采取官营或者专卖,不许私商染指如官营贩运,盐铁酒专卖。专卖指专控商品需要得到相应的许可才允许生产或销售,我国古代称为禁榷制度,禁即国家禁止某些物品的私人制作、销售,榷即专卖,是中国古代政府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限制民间商业贸易,借以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
20、如榷盐、榷酒、榷茶。从春秋时期到明、清的许多朝代,也曾对盐、铁、酒、茶、醋、矾等产品实行过专卖。目的主要是通过垄断的专卖价格,攫取巨额财政收入。(4)平抑物价目的在于防止物价暴涨,商人获得暴利。物价稳定则微利,物价暴涨则暴利。如汉武帝实行均输平准,在郡国设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剂运销收购郡国财物。同时又在京师设平准官,负责平抑物价,利用均输官购进的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以保持物价平衡,防止富商从中牟利,而使利归国家。(5)对工商业者加重征税(5)限制、歧视商人如政治权利上,不许其后代做官(汉唐);日常生活上,对其穿衣、建房、乘车、用物等都有歧视性规定。4、影响(1)积极: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国家
21、财政收入和政权的稳定等。(2)消极:不利于民间工商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等。三、“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1、“海禁”政策(1)含义元明清政府为了整顿沿海治安,防止海盗,清理走私,保障社会稳定,垄断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禁止外国人到中国沿海通商和中国人私自到海外经商和出海捕鱼,称为“海禁”,又称洋禁或者“锁国政策”。中国海禁自元朝开始,后被明清所继承和强化。元朝出现四次海禁,每次海禁的时间并不长,最短一次不足两年,即第四次(1320年一1322年),最长一次即第二次也不过五年。元朝海禁的目的:对外征伐爪哇等地而导致海禁;约束违禁品的外流等。(2)目的明清海禁的目的:防范、对付倭寇对沿海地区的骚扰
22、倭寇是指元末到明中叶侵扰劫掠我国和朝鲜沿海地区的日本海盗,其中也有不少中国人。倭患从元朝开始侵扰中国沿海,到16世纪被剿灭殆尽,真正到了17世纪才彻底消失,其对中国危害最烈的时期前后跨越大约为300年左右。防范、对付海上的反政府武装势力明朝割据江南沿海州县的张士诚和方国珍,自被朱元璋击败后,其部下亡命海上,勾结日本浪人,侵扰山东、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清初,反清的郑氏政权一度割据台湾。政府垄断海外贸易的高额利润(3)实施特点海禁有松有紧海禁政策具体实施时曾有松有紧,也就是有“严禁”和“弛禁”之分。外贸时禁时关海禁与开关也交替出现,如公元1567年,明穆宗隆庆帝宣布停止海禁,开放福建月港,允许民
23、间远贩东西两洋,史称“隆庆开关”。2、“闭关锁国”政策“闭关锁国”这一名称,并不见诸当时任何官方文献和私人著述,而是后人对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以前实行的一系列对外政策加以概括而提出来的。有人认为它包括了海禁政策,也有人认为“海禁”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是并列关系。(1)内容广州一口通商,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撤销全部市舶司,设立江、浙、闽、粤四处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下旨除粤海关外,撤销所有其他海关。是为闭三关、开一关,为“一口通商”,又称单口贸易,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政府垄断对外贸易,建立公行制度,由十三行统一经营对外
24、贸易,十三行是政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所有进出口商品都要经过它买卖。当时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不仅有徽商、晋商,还有广州的行商。十三行,又称公行、洋行,号十三行,非固定13家,也并无定数。对来华的外国人的商务活动,居留期限、场所,行动范围,华夷交往等作出限制,如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外商雇役华人办事,官府指定的通事、买办除外,禁止外国妇女进入广州,广州外商平时不能随便走出商馆,只能在每月逢八之日出外游览散步,且人数不能超过10人等。(2)消极影响妨碍海外市场的开拓,抑制了资本的原始积累,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货币资本迅速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历史过程。对外贸易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途径之一。对外贸易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资本与市场,限制对外贸易使资本主义萌芽失去海外资本和市场。使中国与世界隔绝,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当时的世界潮流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工业革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