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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文摘历史民国的教育经费.doc

上传人:a**** 文档编号:46973 上传时间:2025-10-2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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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的教育经费在民国的宪法草案以及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常有教育经费占每年预算总额比例的规定。1936年5月5日,经过长达三年的反复讨论、修订,由吴经熊等法学家参与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终于正式公布,被称为“五五宪草”。1937年5月18日又作了一次修正。在这个宪法草案中,对教育经费的规定在第137条:“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在中央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在此之前,1931年6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有一章是关于国民教育的,第52条规定:“中央及地方应宽筹教育上必需之经费,其依法独立之经费并予以保障。”1930年10月27日汪精卫、阎锡山等

2、在太原议决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有关教育这一章则规定:“国家以法律指定全国固有之大宗税收为基本教育经费;其不足时,并得征收教育税补充之。”虽未明确教育经费占预算总额的比例,却明显放在优先地位。更早一些,在20世纪20年代联省自治浪潮中,许多省份制定的省宪法,都有关于教育经费的明确规定。1921年9月9日颁布的浙江省宪法第110条:“每年省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岁出之百分之二十。”12月19日通过的广东省宪法草案第108条的规定与此完全相同。1922年元旦通过的湖南省宪法第76条:“每年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案岁出之百分之三十。”河南省宪法草案第124条则规定:“每年教育经费至少须占全省预算

3、案岁出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当年在上海国是会议期间,由章太炎、张君劢分别起草的两份宪法草案都有“国民之教育与生计”一章,对教育经费的规定完全相同:“各省教育经费由各省调查财政情形后,以省宪法或省法律明确规定其成数,但最低限度不得少于每省岁出百分之三十。”十几年后“五五宪草”关于教育经费“在省区及县市为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大致上可以在这里找到渊源。然而直到1936年,教育文化经费实际上只占到全国预算总额的4.28%,胡适禁不住怀疑:难道宪法颁布之后每年就能增加一万万元的教育经费吗?1937年7月4日,他在大公报发表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指出“五五宪草”第137条规定的“教育经费之最低限度”,与

4、其写在那里却做不到,还不如删去,他主张干脆把教育这一章完全删去。因为他认为宪法里不可以有一条不能实行的条文。三天后,卢沟桥事变发生,“五五宪草”被搁置,他的意见也就顾不上认真讨论了。不过,从1947年元旦正式公布、当年12月25日付诸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来看,胡适的意见也不能说没有被接纳。第164条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与十一年前的“五五宪草”相比,虽然还是坚持“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但不仅是教育经费,而且将科学、文化都包括进来。在省和市县的比例上也有所调整,同样涵盖了科学、文化,当然,教育在这三者中无疑是放在第一位的。由根本大法将教育经费最低限度确立下来,代表了那个时代对教育的重视。今天,重读这些宪法文献,我们可以看到的,岂止是教育在那个时代参与起草、议决宪法的人心中的地位,由宪法来保障教育经费在整个预算总额中占什么样的比例,相当程度上确实代表了教育在一个时代的价值定位。他们明白,教育关乎一个国家的文明进程,关乎一个古老民族的未来,因此要保证教育经费。这是曾经在历史中展开过的理想,或者说,这还是一个没有完成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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