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一、废井田,开阡陌(一)井田制的出现商周时期,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出现。(二)井田制的内容:周王将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三)井田制的实质:国家公有名义下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四)井田制的瓦解:1时间: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渐被土地私有制所取代。2表现:一方面,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并且“私田”数量越来越多。3原因:生产工具不断改进,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各诸侯国为刺激生产积极性、扩
2、大剥削量,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些改革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秦国“初租禾”)进行彻底的变法,废除井田制。战国时期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变法是秦国的商鞅变法。秦国任用商鞅主持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对土地私有制给予全面肯定。商鞅还实行“依军功行田宅”的制度,培植了一批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土地制度的变化: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二、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一)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及发展: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形成。这种局面一直持续了2000多年。(
3、二)土地私有制的主要形式1君主私有土地:指各封建政权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那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2地主私有土地:在土地私有制形成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即新兴地主,他们控制了大量耕地。地主的土地,有多种战国时期,原来的公卿贵族占有“公田”,并将其转化为私有土地。也有立军功者通过赏赐获得大量土地,而成为地主,第三种是一些人通过买卖获得土地而成为地主。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土地兼并更为激烈。到明朝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土的现象日益普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3自耕农私有土地:自耕农私有
4、土地指的是自耕农占有使用的小块土地,是自耕农阶层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自耕农不是一个稳定的阶层,遇到适宜的条件他们可以上升为地主,遇有天灾人祸则可能走向破产。三、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1、租佃关系的含义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收取地租作为收益,称为租佃土地经营方式。地主与佃农之间形成了租佃关系。另一种无力租佃而直接受雇在地主田地耕种的称雇工,计岁受值的是长工,计时受值的是短工。早期雇工多立有卖身文契,与雇主相当于主仆关系,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明清之际雇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至清中期取得了“凡人”地位。2、租佃关系的形成及其发展(1)产生:通过租佃方式经营土地,在战国就已经出现了。(2)发展: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在租佃制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的地租。地主与佃农通过租佃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3普及(1)时间:明清时期。(2)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身份的提高。(3)影响: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从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性大为提高。他们不仅在选择雇主方面有一定的权力,而且在支配产品方面也获得了适当的发言权,甚至能和市场发生联系。这不但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