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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常识第二课第一节第二框--我国的国家机构.doc

1、本作品版权归北京校园之星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本公司热沈欢迎广大一线教师加入我们的作者队伍。有意者请登录高考资源网()版权所有,盗用必究!第二框 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目标】1、 认知目标识记:我国国家机构的划分。理解: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中央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运用:运用本课观点分析时政材料;分析我国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2、能力目标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时政能力;综合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培养;注意学会把握知识间的内在联系。3、觉悟目标懂得我国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职能的部门;懂得国家主席不是独断专行的一言堂,而是国家的代表,人民的代表,与封建专制是截然

2、不同的。【教学重点】中央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组织系统【教学难点】中央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课时安排】1课时【教学过程】【复习提问】1国家机构的含义、组织体系?2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设计以上题目目的是:巩固上一节学过的旧知识;并用上一节学过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机构的理论知识作指导,进一步研究我国国家机构。)【导入新课】(导入一)通过上一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依据。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所知道的常识回答:我国有哪些国家机构?我们为什么设置这些国家机构?(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导入二)每年的三月,全国政协、全国人大分别召开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

3、两高院”院长分别代表国务院、“两高院”作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这体现了什么政治学道理?全国政协、全国人大、国务院、“两高院”都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吗?(导入三)某省3个农民以抢劫罪被判14年有期徒刑。省人大常委会收到这3个农民的申诉信,并转交省人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该案疑点较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对该案实施个案监督,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个案监督通知书”。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认定指控3个农民犯罪不能成立,省高院对该案重新宣判,3个农民无罪释放并依法得到赔偿。该材料反映了什么政治学道理?省人大和省高院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吗?那么,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怎样的设置的,

4、为什么要设置这些机构?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解决的问题。【讲授新课】二、我国的国家机构(板书)(一)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板书)教师组织学生看书第45页第1自然段,并引导学生归纳这一段主要内容。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板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我国国家机构的划分(板书)()按类别(板书)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个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按层级(板书)从纵向上看,即从国家机关

5、层级来看:国家机关分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分为:省级国家机关,县级国家机关,乡级国家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的自治机关。(二)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板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板书)()性质(板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职权(板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

6、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监督权。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任免权,以及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板书)()性质(板书)国家主席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关(新修改的,要注意)。()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板书)在我国,国家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重大事务,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生和任期(板书)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7、,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职权(板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公布法律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法律由国家主席颁布才能实施。发布命令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荣誉授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决定。从1954年我国开始设置国家主席以来,至今共有5人担任为国家主席,他们是: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

8、泽民、胡锦涛。国务院(板书)()性质(板书)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板书)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选举产生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职权(板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务院主要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板书)国务院作为行

9、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方面的工作。行使管理经济职能的机构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使文化职能的机构文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行使社会职能的机构民政部、人事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担负一定的政治职能,负责管理社会治安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国防部、监察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司法部此外,为管理某些专业事务,国务院还设许多直属机构: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等。 现在国务院下属

10、共2个部、9个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3个直属机关、6个办事机关(如国家事务管理局、侨务办公室、港澳办公室、对台办公室等。)9个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最高人民法院(板书)()性质(板书)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判权是指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区分罪与非罪,依地打击各种犯罪,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

11、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板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能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是否就意味着它可以不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呢?宪法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而不是

12、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政审判权,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不能实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具体说就是上级法院无权指令下级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作出某种判决,无权具体化过问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职责(板书)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法法院对案件的实婶 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诉或抗诉。上一级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再审,并作出判决称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或裁定一般情况下就是终审判决,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地方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均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才能具有法律准备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刑事和行

13、政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第一审的案件,进行第一审。它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案件,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通过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板书)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14、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负责。5最高人民检察院(板书)()性质(板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板书)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立行使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人民法院一样,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要受到相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而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同时,它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另外,还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板书)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

15、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第一,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进行检察。第二,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起诉或免于起诉。第三,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派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

16、判活动的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四,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板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除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还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中央军事委员会(板书)()性质与职权(板书)中央军事委员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板书)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17、我国武装力量的构成(板书)我国武装力量包括: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它们的根本任务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国家安全,防御外敌侵略和国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填覆活动。其中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的坚强柱石,承担着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双重任务。课堂小结本框我们学习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明确了全国人大是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中心。板书设计二、我国的国家机构(一)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我国国家机构的划分()按类别()按层级(二)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职权

18、国家主席()性质()与全国人大的关系()产生和任期()职权国务院()性质()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职权()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性质()独立行使审判权()职责()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5最高人民检察院()性质()独立行使检察权()职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性质与职权()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我国武装力量的构成附:国家主席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直接受命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

19、举权。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程序一般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由各代表团讨论。然后,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票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

20、渡为差额选举。 1982年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也即,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罢免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任期和补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根据

21、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职权分为对内职权和对外职权两个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 (1)公布法律权。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典权。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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