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朝已有“司法赔偿”在现代司法制度下,一宗案子,如果最后被查实为法官错判,那么,国家在给冤案无条件平反的同时,另外两项矫正举措也必须立即展开:启动对错案责任人的问责;给含冤者(或其家属)支付国家赔偿。这不但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文明底线,我在检索宋代司法史料时还发现,宋朝时,就已经出现了问责法官的制度与类似于司法赔偿的做法。当然,一千年前的宋人不可能有司法赔偿的法律观念,也不可能建成今天这样的司法赔偿制度。但是,发现冤案错案之后,国家除了在法律上给予平反之外,也在经济上向含冤者(或其家属)作出补偿,则是宋朝政府处理冤案的一项惯例。话说宋神宗熙宁年间,长葛县知县乐京与湖阳县知县刘蒙,因反对王安石变法,
2、自劾待罪,即挂冠而去,不上班了,结果被认定犯了擅去官公罪,勒令停职,并徒二年。宋神宗去世后,元祐元年(1086)五月,一名御史上书说,乐京与刘蒙情实可矜,愿令有司改正。朝廷遂为二人平反,召乐京赴阙授官,此时刘蒙已亡故,皇帝赐帛五十匹付其家。这里的赐帛,可以算是宋政府对刘蒙蒙冤两年的经济补偿。列位看官可能会问:刘蒙县长的身份是官员嘛,如果平民受了冤枉,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呢?我们来说第二个故事: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开封市民王元吉的继母刘氏,因与他人通奸,恐事露,忧悸成疾,复惧其子陈告,便恶人先告状,诬告王元吉在她饮食中下毒,意欲谋害继母。为置王元吉于死地,刘氏还指使人向开封府的法官行贿。王元吉被屈打成招,又临刑喊冤,他的妻子张氏也到登闻鼓院申诉。经复审三次,案情终得大白,对冤案负责的一批法官,当停职的停职,当降职的降职,收受贿赂的曹司则被杖脊,配沙门岛。王元吉无罪释放,宋太宗又赐元吉妻张氏帛十匹。这十匹绢帛,也应该是为弥补王元吉入狱所受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