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争取回收其他权利的斗争除了山东问题以外,中国人民还特别关心“二十一条”的问题。因此,1921年12月14日,中国代表王宠惠提出了取消“二十一条”的问题。日本代表表示,“此系中日两国间事,不能在大会内讨论”,加以拒绝。会议主席休斯以集中力量讨论限制海军问题和山东问题为由,宣布“二十一条”问题的讨论暂时延期。12月19日,中国代表指出,若不取消“二十一条”,大会宣布的尊重中国主权、独立的原则就等于一张废纸,但英、美等国代表均未予理会。1922年2月,日本代表币原在同休斯洽谈后,更加强词夺理,他申辩说:“二十一条”是“自由主权国”中国“拥有正当权限”的全权代表所缔结的条约,不应在会上
2、重新讨论。“如果承认被庄严地赋予条约效力的权利,随时可因违背提供此种权利的人的自由意志而予以收回,那么这将造成极端危险的先例,它可能给亚洲、欧洲和其他任何地区当前国际关系的安定,带来影响深远的后果。”但为了搪塞舆论,币原也表示对“二十一条”的某些条款作一些微小的让步。后来,中国代表团虽仍坚持应将“二十一条”全部取消,但始终未得到大会支持,只是将中国代表团的要求载入了会议记录而已。 1921年11月23日,中国代表顾维钧在会上提出了关税自主的要求。自1842年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清政府陆续与美、日、法、意、德、俄等国签订片面关税协定或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规定除非上述国家同意,不能修改税则,并规
3、定大部分进口货税率为值百抽五。到1921年,外国人仍按以前的物价计算税率,实际税率仅为值百抽三,使中国蒙受重大损失。顾维钧在提出关税自主要求时声明:中国并无根本变更海关制度的意思,只要求从1922年起将现行5%的进口税改为125%;5年内改为25%;10年内完全取消中国同外国签订的一切关税条约。与会国特别是日本的代表当即表示拒绝,“理由”是中国内战不息,武人贪婪,若增加税收只能使专政的军人搜刮得更多,同时却使日本商人遭受损失。1922年2月6日,全体大会通过了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条约规定,中国进口税率应由签约各国或今后愿意参加签约的国家组成一个关税特别会议来解决;关税特别会议可作出决
4、定让中国征收5%的进口税及25%的附加税。因此,中国的关税大权仍然掌握在由外国人组成的关税特别会议手中。这个特别会议虽于1925年10月在北京召开,但当年12月就宣布休会,毫无结果,使中国的关税自主要求完全落了空。 1921年11月25日,中国代表王宠惠又提出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提案。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上述要求后,休斯发言认为,在对中国的法律、司法情况未进行详细调查以前,是无法取消领事裁判权的。11月29日,领事裁判权问题小组作出决议并经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通过:在华盛顿会议闭会3个月以后,除中国以外的八个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以及中国的法律、司法
5、、行政等有关情况进行考察,一年后由上述委员会提出报告,用渐进的或其他方法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但是,就在这个决议的最后又规定:缔约8国对上述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有接受或拒绝的自由。这样,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提案也成泡影。 1921年11月28日,中国代表施肇基在会上要求与会八国撤销未经中国同意或特别许可而在中国境内屯驻的军队、铁路卫兵及警察。当时,日、美、英、法、意、荷、比等国在中国都驻有军队、警察,其中以日本为最多,仅在东三省就驻有一个师团。日本代表埴原对中国代表的上述提案,接连两次发言表示反对。埴原狡辩说,日本军队驻于中国并无侵犯中国主权的企图、甚至说什么日本警察在中国的任务是防止日本侨民犯罪。
6、英、法等国都支持日本代表的发言。休斯还以主席的身份蛮横地中断了施肇基的答辩,他说,我们想知道的是,中国是否能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1922年1月5日,委员会最后作出决议:与会8国驻中国之外交官应协同中国代表对目前究竟有无继续驻兵之必要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报告与会8国,但8国政府对调查事实承认与否,听其自便。因此,撤出外国军警的要求也没有实现。 中国代表还提出了撤销在华电台、归还租借地及废止列强之间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有关条约等要求,也都被英、美、日、法诸国代表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 华盛顿会议共通过决议案12个, 其中与中国有关的有 关于在中国之治外法权决议案、 关于在中国之外国邮局决议案 等9个;共订立条约5个,其中与中国有关的有3个,即“四国公约”、“九国公约”与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