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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学历教育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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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非学历教育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摘要:进入 21 世纪,我国成人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时至今日,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根本原因是解决我国成人法学教育问题的思维始终没有摆脱成人教育本身。其实,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诸多问题的解决,必须同时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其一,理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框架;其二,对于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标和任务进行重新定位。关键词:法学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体制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90-03一、学历教育对成人法学教育产生的负面影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的法学教

2、育得到全面地恢复和发展,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学教育已逐步形成了从中等专业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制,同时,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的成人法学教育也逐步发展起来,诸如各类函授大学、职工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业余大学、培训中心、广播电视大学、高教自考及民办大学等占据了实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成人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一)由于对于法学文凭的盲目崇拜,导致成人法学教育开始泛滥成灾。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社会法制理念也开始逐步深入人心,于是在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中期,法科专业人才严重缺乏,法科毕业学生大多数能进入急需此类人才的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于是只要有法科文凭就可以当官挣钱的错误观念开始在部分学生家长的心中根深蒂固,法学成人教育就这样成了当时热门专业中的热门。一些高校及其办学机构由于只注重自己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不顾自己的办学条件,片面地扩大招生,甚至有些理工高校凭借租赁几间简陋的教室、聘请数名业余教师,也开始了成人法学教育,这种见利忘义、不顾信誉、大办其班的行为,为成人法学教育在滥发文凭方面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导致“进入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这种村村点火、家家冒烟粗放式办学方式,使成人法学教育处于越来越尴尬的境地。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教育产品过剩,实际需求和培养严重脱节,成人法学教育最为吃香的学历

4、文凭类教育面临着生源不足的困境,而拿着成人法学文凭的学生就业时无所适从的比比皆是。”1(二)成人法学学历教育导致学生看中的是文凭,而忽视了教学质量本身。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前承担短期培训(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和学历教育两项任务。据统计,目前福建省的政法干部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 56.7%,还有 3 万人没有大专学历,而且还有不少中专层次的人员(主要是福建省人民警察学校、福建省警官学校、福建司法学校的毕业生及复转军人等)将陆续加入政法队伍。就全国范围而言,政法干部中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凭的比例还要更高些。对于这些人员而言,有着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的迫切要求2。法院系统为贯彻法官法的要求,除了

5、对法院法官队伍的扩大提出了规划要求外,还强调要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对各级法院的法官学历构成作出了一个被称为“3、6、9”的规划,即 20世纪末,各级法院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基层法院不得少于 30%,中级法院不得少于60%,而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则不得少于 90%3。由于成人法学教育对象大多数都有自己的职业,甚至有些已经成家,并且要承担繁重家庭负担,因此,“工学矛盾”一直成为成人法学教育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基于工作要求,一些成人参加成人法学教育的目的非常明确,即获得其需要的法学文凭。成人法学教育的举办者,对于一些成人参加成人教育的目的心知肚明,于是从成人入学考试到在校学习处处抱着原谅心态,难

6、以严格要求,这样成人法学学历教育难以逃脱买卖文凭之嫌。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成人教育的质量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其健康发展。由于过分注重“文凭”,混文凭的现象在成人教育领域更为普遍4。二、非学历教育应成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一)终身教育是成人法学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针对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存在上述问题,有学者对我国成人法学教育提出明确建议,“在逐步取消中等专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重新定位各层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4我们认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目前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不能因为其自身问题而简单地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成人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

7、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体系,能够适合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对象,从起步时的中专和大专(专科)法学教育,到现在的本科、硕士和博士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类型也涵盖了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尤其是成人法学教育为丧失高等教育者提供一个不可缺少的学习平台,因此,不可以因为成人法学教育在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采取取消其存在简单做法,我们必须取长补短,对其教育目标重新定位,不同教育目标决定着不同教育措施的实施?其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终身教育的观念逐渐兴起,法国著名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在 1965 年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

8、成人教育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终身教育的思想,认为教育应该贯彻于一个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它并不随着学校学习的结束而结束5。以此为契机,成人教育在各国先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我国成人法学教育起源于上世纪 80 年代,经过近二十年的繁荣与发展,为我国司法队伍的恢复和发展输送的大量的专业人才。时至今日,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尽管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仍可以弥补正规法学院法学教育的不足,为终身教育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中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因此,终身教育是成人法学教育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二)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完善与发展成人法学教

9、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成人法学教育对象具有自身特点,多数已经有固定职业,社会阅历相当丰富,对于遇到的问题能够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认识,甚至有些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但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却长期“克隆”普通法学高等教育的教育模式,致使面临社会和家庭双重压力的成人难以适应,最终使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流于形式,其实,现在国外有人对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警官还没有大学法律专业文凭,还要靠成人教育给他补学历很不理解3。因此,为了解决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在经历了短暂繁荣后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对于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作出新的定位。首先

10、,成人学历教育应该通过改革法学教育框架来实现。现代教育为终身教育,就法律职业者而言,其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大学教育,职前教育,职中教育。大学教育为学历教育,职前教育和职中教育为培训教育6。显然,学历教育主要是有普通高等教育来完成,而成人教育重点承担的是职前和职中培训任务。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许多不具备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历教育,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成人学历型法学教育又不可或缺。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在改革的整体思路设计上,应把法学成人教育体制改革纳入整个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而不应像现在这样各搞各的,各自为政,应考虑加强法学成教系统与正规法学院教育的衔

11、接7。所以理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当务之急,其基本思路是建立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培训教育和法学自学考试教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中,法学学历教育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完成,其主要教学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基本理论。成人法学培训教育基本任务是承担法学基本技能和法律实务培训工作,其培训对象为岗前和岗中工作人员,成人法学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包括为担任法律职业岗位的就业前教育(一般为脱产成人生)和从事法律职业后的教育(一般为业余成人生),因此,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应以培养训练各类法律职业的必需素质为宗旨8。而法学自学考试其实质是一种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和在岗人员均可参

12、加,因此,以前由成人法学教育承担的成人学历教育只能由自学考试完成。其次,依法规范成人法学培训教育。成人法学教育职能的转变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成人法学教育能否克服以前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规范成人法学教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办学形式的多样性,既是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优点,即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的成人学习要求,但同时也为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很多隐患,从广义上讲,我国成人法学教育形式包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培训中心、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学院以及各种形式的电大、职大、夜大等教育机构,除此之外,成人法学教育还包括每年数量巨大的法律类自学考试。而成人法学教育办学机构在缺乏

13、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各自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彼此之间为了招揽生源,对入学门槛是一降再降。甚至有些成人办学机构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成人在校教育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其结果是通过成人法学教育获得的各种文凭及证书在社会几乎泛滥成灾。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 1948年应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之聘担任顾问,在针对中国法律教育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法律教育是法律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所以依我的看法,首先的第一件事,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就是要创立并维持一个个组织完美而统一的法律训练体系,庶及整个的中国法律可有一种研习的传统而确保其发展,同时亦将保证稳妥、有效的司法行政,及人民与官吏

14、间公正的和谐关系9304。由此可见,规范我国成人法学培训教育,首先要对我国成人法学办学机构作出规范。其实,对于我国成人法学教育的办学机构鱼目混珠的现象,已经有学者撰文阐明其观点,如撤销各种非正规法学学历教育机构,诸如各种形式职大、业大、电大、函大、夜大、网大等;撤销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各级政法干部管理院校开办的各种成人法学学历教育机构8。如何规范我国未来成人法学培训教育,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是成人法学培训教育是由普通高校法学院承担,还是由专门机构承担,还是由两者共同承担?其二是成人法学培训教育目标的实现。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未来成人法学教育排除学历教育后,其基本任务就是对成人进

15、行理论提高或者法律技能培训。而我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以及普通高校法学院目前主要是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主,学生需要的法律技能还难以在高校阶段获取,必须深入社会生活实践后逐步掌握,因此,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都有实习或者实践环节。未来对于成人的培训,如果属于理论提高培训仍然可以由各个普通高校专门相关法学院、系承担,对于成人需要的法律技能培训应该由高校以外的专门培训机构承担。鉴于我国目前成人培训机构鱼目混珠的现象,有必要对于未来成人法学培训机构进行合理规范,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对于成人需要的法律技能培训应该由各级律师协会承担。对于第二个问题,因为取消成人培训机构的学历教育,过去通过参加成人教育花钱

16、买文凭的现象将不复存在,为了真正实现成人法学培训教育目标,在成人的法学教育方面,引入市场机制时机已经成熟,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这样既可以促使成人法学培训机构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实实在在感受到市场竞争压力的存在,同时又可以使需要培训者有针对性的选择成人法学培训机构,改变过去被动培训现象,使自己法律理论和技能真正在培训中获得提高。总之,成人法学教育应该体现知识、素质和能力的三者结合,成人教育由单一的高校或者培训机构来完成是不符合实际的,必须根据成人培训的实际需要,分别由不同的成人教育机构来完成,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必须由市场来完成。具体体现为

17、:1)成人法学教育培训根据市场的需要设置培训专业,由受教育者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成人教育机构接受再教育;2)成人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时间,逐步取消以前成人教育的计划性,使得成人在工作之余愉快、主动、自觉的接受再教育;3)成人教育机构依托市场组织教学资源,取消成人教育的事业编制,在成人培训中引进真正适合成人培训需要的师资人才。参考文献:1王茜.刍议处于尴尬境地成人法学教育J.文教资料,2005,(35).2林建伟.肖平.成人法学教育发展的新路论析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0.3高伟佳.成人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初探J.成人高教学刊,1999,(3).4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与政策调整J.法学杂志,2006,(1).5中国教育百科全书K,“保罗朗格朗”条:175.6喻志耀,胡良荣,冯涛.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1).7刘湘琛.试论法学成人教育的发展与变革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2002,(1).8张中瑞,刘巧红.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实证研究总报告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9庞德.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方向C/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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