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析关键词 网络代驾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作者简介:杨靖,吉林省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41网络平台中代驾公司开展的代驾服务,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详细的规定,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代驾人、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旦网络代驾服务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的正常赔偿外,代驾公司、代驾人均会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委托合同、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角度,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并分析不同
2、主体要承担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一、网络代驾涉及到的主要主体分析网络代驾指的是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由网络代驾公司为被代驾人,提供一种即时代驾服务。在这一代驾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代驾公司会在社会中招募符合条件的全职/兼职代驾人,然后利用网络 APP 软件向其派发代驾服务,代驾人在接收到代驾订单后,需要按照被代驾人要求驾驶机动车辆,将被代驾人运送至指定的服务地点。现阶段我国存在 e 代驾、滴滴出行、爱代驾、微代驾、那猫代驾等代驾公司,专业承接酒后代驾、有事代驾、商务代驾等服务,但由于代驾过程中交通安全事件的不可预料性,网络代驾也面临着一系列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问题。(一)网络代驾公司网络代驾公司是开展
3、代驾服务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代驾 APP 开发、代驾专員雇佣、代驾服务订单的承接,且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同代驾公司还推出专车、快车等代驾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对出行时间、出行服务等的需求。而且与传统个人代驾相比,在网络代驾发生不可控交通事故,通常网络代驾公司会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应的事故侵权责任协商,承担交通事故的部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赔偿,但具体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以及被代驾人,应该如何进行事故责任的详细划分,还有待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二)代驾人代驾人作为代驾公司的服务人员,其在开展代驾业务前,必须
4、要通过以下雇佣或合作条件的审核。首先专业代驾者应具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 5 年以上驾龄,熟练操作手动挡、自动挡机动车,且在之前驾驶工作中无不良驾驶记录。之后全职/兼职代驾人上岗后,应按照网络代驾公司的要求打卡上班,并在工作时间内接收 APP 传来的订单,且整个代驾流程中须遵守网络代驾公司的代驾服务制度。一般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一旦代驾人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被代驾人相对于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而言,被代驾人在整个代驾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独立性,其主要享受代驾人提供的代驾运营服务。被代驾人在喝醉或有其他事情的情况
5、下,可以通过网络代驾 APP 提交相应的代驾请求,然后由代驾人按照被代驾人要求,将其送到指定的代驾地点,最后被代驾人在网络代驾 APP 中支付报酬。因此从被代驾人作为支付费用主体来看,无论其在喝醉或清醒状态下,代驾人驾车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事故,被代驾人都不需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但若被代驾人干扰代驾人的驾驶活动,而导致交通事故问题的发生,其就必须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二、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被代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判定当前我国法律与司法审判中,有关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通常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指
6、出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又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提出的认定指标,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结算固定的标准。所以现阶段学术界指出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主要具有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居间关系等定性。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可以得出,网络代驾公司委托代驾人,开展相关的代驾服务,而单位时间内代驾费用、代驾制度等,也是由网络代驾公司制定,因此二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网络代驾公司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相比于企业员工的雇佣关系而言,代驾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的自由度较大,且相当一部分代驾人属于兼职代驾,其在平常时间段还有自身的工作。而且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工
7、作报酬的结算,并非是按月领取,而是按次或按工作小时进行结算,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更加接近承揽合同关系、居间关系。在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代驾人单方或者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双方,承担事故侵权的责任。但本文考虑到网络代驾公司对代驾人的制度约束性,以及代驾司机开展一系列代驾服务的审查、考核规范,更倾向于双方之间具有法定的雇佣关系。(二)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判定在代驾人实施代驾行为过程中,被代驾人往往通过网络代驾平台的 APP 软件,提出并接受相应的代驾协议、代驾服务,被代驾人只与网络代驾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而与代驾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网络代驾公司、被
8、代驾人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依据合同法第 251 条,指出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具有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雇用者、受雇用者具有雇佣关系的认定条件,通常包含一系列身份资质、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工资结算等方面的限制,如受雇人员需为自然人,因此网络代驾公司显然不符合该标准。基于此,本文主要将网络代驾公司、被代驾人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关系,其中网络代驾公司为合同承揽人,其根据公司代驾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但在代驾行为开展过程中,代驾人车辆行驶路线、车速控制较为自由,其只需将被代驾人送至预定目的地。所以对于代驾交通事
9、故侵权责任的认定、划分,还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三、网络代驾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一)网络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网络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国现阶段仍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网络代驾参与主体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多数地方人民法院有关网络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及“运行支配+运行利益”学说的要求,进行相关主体责任的分析与认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在机动车租赁、借用情况下,存在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存在差异的情形,应在车辆驾驶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进行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超出部分金额的赔偿,应该由机动
10、车使用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理论指出,机动车运行中存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两方面考核要素,通常机动车驾驶人掌握着运行支配权利,包括对车辆行驶时间、行使速度与操作的权利。因此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使用人应该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网络代驾驾驶人、被代驾人均享有机动车行驶的运行利益权利,其中驾驶人在代驾中会获取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而被代驾人则享有机动车行驶到制定目的地的权益。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代驾人在机动车驾驶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承担最主要的事故损害侵权责任,而被代驾人是否需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则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与协商。
11、(二)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相比于传统个人代驾的业务,网络代驾公司开展的代驾活动,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因此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雇员因从事某种雇佣活动,而产生重大损害或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但雇员若有故意造成事故损害的情况,其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雇主也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但其可以向雇员追偿经济损失。”由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在网络代驾交通事故发生后,代驾人若属于正常行驶代驾职务的行为,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网络代驾公司承担,否则代驾人要承担主要的事故侵权责任。而有关由网络代驾公司
12、对代驾人责任的追偿问题,可以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事先约定,由网络代駕公司、代驾人二者进行协商解决。(三)被代驾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由于被代驾人、代驾人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且在机动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整个过程中,代驾人对机动车辆有着绝对的使用权、控制权,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对车辆行使速度、行驶时间与操作进行控制,因此其享有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权利,也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的全部责任。而被代驾人是否要承担事故侵权责任,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方面,若被代驾人存在醉酒或不省人事的情况,那么其对机动车的行驶不具有支配权,也就无需承担代驾人驾驶操作失误、故意操作,而产
13、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若被代驾人处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但不能对机动车行驶的运行支配作出控制,其也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代驾人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存在危害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如干扰驾驶、指示错误等,其应该承担主要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四、结语网络代驾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行业,其在为普通大众的日常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产生出一系列交通事故的问题,并使得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出现争议。当下我国有关网络代驾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代驾公司、代驾人、被代驾人的事故责任作出规范与审定。在这一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民法院,要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加强具体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情况分析、责任认定,尽可能在惩处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同时,维护网络代驾权益受侵害主体的利益。参考文献:1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4).2侯佳慧.网络代驾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机制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2).3王英.论网络代驾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21).4柏亭羽.“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5).5安国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若干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6).